我國對四地PVC反傾銷複審

商務部日前發布公告, 初裁原產於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存在傾銷, 中國鄰二氯苯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 並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產品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初步裁定, 自2018年10月12日起, 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和印度的鄰二氯苯產品時, 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31.9%~70.4%)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29039110項下.

又訊 商務部近日發布公告, 提出對原產於美國, 韓國, 日本和中國台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PVC)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予以立案.

7月27日, 商務部收到新疆中泰化學, 新疆天業集團, 陝西北元化工集團, 天津大沽化工和宜賓天原集團代表中國大陸PVC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申請書. 申請人主張, 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 原產於上述四地的進口PVC對中國大陸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 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於美國, 韓國, 日本和台灣地區的進口PVC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決定自9月29日起對自這些地區進口的PVC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複審調查期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調查於2019年9月28日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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