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通訊: 美國法院修改對公司的監察條件

10月4日上午消息, 中興通訊港股發布公告稱, 德克薩斯州北區美國地方法院於2018年10月3日 (美國時間) 簽發命令, 修改法院於2017年3月22日 (美國時間) 批准生效的協議所列載的對本公司的監察條件.

其中包括, 延長法院任命的監察官的任期至2022年3月22日, 以及授予監察官與SSA約定的特別合規協調員享有的相同的許可權.

以下為公告全文:

關於修改監察條件之命令的內幕消息公告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 第13.09(2)條及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第XIVA部內幕消息條文 (定義見上市規則) 發布本公告.

謹此提述本公司於2017年3月8日及2017年3月23日發布的公告, 內容有關 (其中包括) 本公司與美國司法部達成的協議 (「協議」) . 因本公司, 深圳市中興康訊電子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資子公司) 及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於2018年6月達成的替代和解協議 (「SSA」) 所述的行為, 德克薩斯州北區美國地方法院 (「法院」) 於2018年10月3日 (美國時間) 簽發命令 (「命令」) , 修改法院於2017年3月22日 (美國時間) 批准生效的協議所列載的對本公司的監察條件. 法院對監察條件的修改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延長法院任命的監察官 (「監察官」) 的任期至2022年3月22日; 及

(2)授予監察官與SSA約定的特別合規協調員享有的相同的, 可以接觸與遵循《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 《出口管理條例》和命令相關的特定檔案, 資訊, 設施和人員的許可權.

承董事會命

李自學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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