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 美国法院修改对公司的监察条件

10月4日上午消息, 中兴通讯港股发布公告称, 德克萨斯州北区美国地方法院于2018年10月3日 (美国时间) 签发命令, 修改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 (美国时间) 批准生效的协议所列载的对本公司的监察条件.

其中包括, 延长法院任命的监察官的任期至2022年3月22日, 以及授予监察官与SSA约定的特别合规协调员享有的相同的权限.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修改监察条件之命令的内幕消息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 (定义见上市规则) 发布本公告.

谨此提述本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及2017年3月23日发布的公告, 内容有关 (其中包括) 本公司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协议 (「协议」) . 因本公司, 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及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于2018年6月达成的替代和解协议 (「SSA」) 所述的行为, 德克萨斯州北区美国地方法院 (「法院」) 于2018年10月3日 (美国时间) 签发命令 (「命令」) , 修改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 (美国时间) 批准生效的协议所列载的对本公司的监察条件. 法院对监察条件的修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延长法院任命的监察官 (「监察官」) 的任期至2022年3月22日; 及

(2)授予监察官与SSA约定的特别合规协调员享有的相同的, 可以接触与遵循《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 《出口管理条例》和命令相关的特定文件, 信息, 设施和人员的权限.

承董事会命

李自学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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