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新产品及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资金达4000万元

9月20日,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山东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支持推动农机产品技术创新, 鉴定推广和转化应用, 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 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兴农机装备日益增长的需要, 结合山东省实际, 进行了相关工作部署.

《通知》明确规定了纳入补贴试点范围的产品为3类, 其中对大蒜种植机械,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包括翻堆装置, 发酵装置)等2类产品进行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 对植保无人机1类产品进行农机购置补贴引导规范应用试点.

《通知》对植保无人机的资质条件明确为: 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 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 载药量10升以上;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 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 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 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 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 电子围栏, 避障系统软件, 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装备和施药作业系统, 具备防重喷漏喷, 防农药漂移功能, 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 可监测, 可追查;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另外, 《通知》还规定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为: 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 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 安全管控, 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 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 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飞行常识, 基本操作技能, 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按照山东省投档审核及相关文件要求, 完成自主投档等工作.

对于农机新产品的补贴对象, 《通知》明确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而植保无人机的补贴对象则是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主要包括农民(农机)合作社, 植保作业组织,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 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机暂不予补贴. 《通知》还明确了植保无人机的补贴条件为: 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 并提供出入库登记, 专人保管, 植保作业流程, 安全飞行管控, 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在申报补贴前, 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并提供保险单, 保险期不少于一年;已完成不少于100亩的植保作业量, 需提供作业合同, 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供县级农机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在令人瞩目的资金规模方面, 《通知》明确指出: 补贴资金从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解决, 2018年试点补贴资金总量不超过4000万元. 其中大蒜种植机械,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年度内资金总量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植保无人机年度内试点资金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 试点期限截止到2020年底.

在补贴标准方面, 大蒜种植机械,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按照销售价格30%的比例进行补贴, 并实行定额限制. 其中大蒜播种机, 翻堆装置最高单机补贴额不高于5万元;发酵装置单机30立方米以下最高补贴额不高于5万元, 30立方米(含)-60立方米不高于12万元, 60立方米(含)以上不高于15万元. 植保无人机实行定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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