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與亟待重塑的平台 | '契約精神'

當 '拼多多們' 所引領的消費降級與山寨商品重新回到舞台中央之時, 電商世界曾經的野蠻生長和與消費者的 '權利的遊戲' , 第一次迎來了真正意義上的規訓. 8月31日,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 這部關乎互聯網電商行業格局的法律, 罕見地由全國人大財經委主導, 經曆3次公開徵求意見, 4次審議, 經過各方利益的反覆拉鋸和博弈, 最終落定. 新法一共七章89條, 將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從1994年互聯網接入中國, 以電商為代表的互聯網商業蓬勃興起也就24年, 當年坐地日行八萬裡的瀛海威早已經去日無痕, 而當下可見的平台巨頭和他們身後的掌舵者們, 在這24年間盡享哥倫布發現新大陸的紅利.

而如今, 這片存在於數字訊號之上的廣袤新大陸開始聽見 '萊剋星頓的槍聲' . 從2013年立法啟動到如今落地, 在這5年時間裡, 電商平台這個當年初登神壇時的商業新顛覆力量, 開始暴露出各種趨於壟斷化的弊病. 以事件形式暴露問題, 通過個案解決的方式推動改進, 已不能滿足需要. 期待形成系統法案的聲音開始匯聚. 事實上, 如果從法案的細節來看, 關於 '押金' , '搭售' , '大數據廣告' , '個人資訊保護' , '商家售假' 等問題的條款, 都是對此前零碎頻發的社會和商業事件的回應. 更為重要的是, 在這些年間傳統商業驀然發現, 曾經的顛覆者們高舉商業模式創新的旗幟, 似乎最終只是奪走了他們的飯碗而已.

接受日趨嚴格的監管, 是新生的平台巨頭們不願意卻必須面對的現實. 有評價定義電商法的出現是電商經濟告別野蠻生長, 迎來新監管時代. 其實正在接受新議事規則的, 不止是電商, 而是以平台電商為代表的整個平台型經濟. 如果不能夠從以往尋找秩序之外的紅利轉頭回歸到尋找遵守規則的紅利, 他們的商業模式將面臨重大挑戰.

不過, 電商法落地以及其中的一些細節, 也引發了人們關於電商法邊界的討論. 比如電商承擔的審核責任過重, 這種嚴格的保護措施帶來了爭議. 在電商平台和部分學者看來, 電商法讓平台背上過重的審核, 鑒別假貨的責任, 這超出了平台的能力. 在未來的電子商務行業發展中, 電商法規定的創新性舉措將如何落地?

不管是電商, 還是外賣, 網約車等其他互聯網平台, 它們和消費者, 平台內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往往十分尷尬, 三方的矛盾在出現一些無法追及的後果之後更加突出. 出現了問題, 平台到底要擔負什麼樣的責任?這已經成了一個常被談及但往往又沒有定論的話題.

確實, 嚴謹規則的出現會對創新形成一定的壓力. 但是相信即使是熊彼特所提倡的創造性破壞, 也是建立在尊重基本契約精神的基礎之上. 如果任由滴滴順風車式的事件發展, 恐怕不是中國新經濟公司們的長久之道.

事實上對電商立法已經是大勢所趨. 中國的電商法落地不過數日, 德國試圖阻止貝佐斯的 '亞馬遜法案' 應聲而出. 追尋互聯網新世界裡企業的社會責任, 成為監管者的一致選擇.

互聯網世界不會也不可能是法外之地. 應當看到的是, 由事件推動而出台的具有鮮明時代特徵的電商法, 無論如何都會具有曆史局限. 只是, 以法律為基礎的契約精神是一種自由, 平等, 守信的精神, 亦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之一. 它相比以往有賴於行政命令, 也更加可控. 如何發揮法律而非行政在市場監管中的底線地位與作用, 通過法律重塑市場主體間的契約精神, 或許更值得被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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