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的電腦經常出現藍屏, 又過了保修期, 就在家附近一個維修店進行維修, 由於維修店生意較忙, 經協商將電腦留店維修, 店主出具維修單, 約定三天后來取電腦. 當張先生欲取回電腦時, 被店主告之維修店被盜, 店裡值錢的物品包括張先生的電腦都不翼而飛. 張先生隨即要求店主賠償, 店主卻說自己也是受害者, 拒不賠償. 張先生來到天通苑南司法所進行諮詢, 這個責任應該誰負?
根據《合同法》第374條規定, 保管期間, 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 滅失的, 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保管是無償的, 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 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工作人員根據法條內容對張先生解釋道: 在維修店修理電腦, 付給維修店店主一定的費用, 店主有維修好電腦和保管電腦的雙重責任. 鑒於維修店對電腦沒有較好的履行保管義務, 導致保管物丟失, 電腦維修店店主應當予以張先生經濟賠償, 待案件偵破後, 電腦維修店店主可以向盜竊違法或犯罪嫌疑人主張賠償.
最終, 天通苑南司法所工作人員建議張先生, 依據法律條文再次要求維修店店主賠償, 如果還不能達成一致, 可以拿著維修店店主開具的維修單去法院起訴, 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
北京市昌平區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