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的电脑经常出现蓝屏, 又过了保修期, 就在家附近一个维修店进行维修, 由于维修店生意较忙, 经协商将电脑留店维修, 店主出具维修单, 约定三天后来取电脑. 当张先生欲取回电脑时, 被店主告之维修店被盗, 店里值钱的物品包括张先生的电脑都不翼而飞. 张先生随即要求店主赔偿, 店主却说自己也是受害者, 拒不赔偿. 张先生来到天通苑南司法所进行咨询, 这个责任应该谁负?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 保管期间, 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 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根据法条内容对张先生解释道: 在维修店修理电脑, 付给维修店店主一定的费用, 店主有维修好电脑和保管电脑的双重责任. 鉴于维修店对电脑没有较好的履行保管义务, 导致保管物丢失, 电脑维修店店主应当予以张先生经济赔偿, 待案件侦破后, 电脑维修店店主可以向盗窃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主张赔偿.
最终, 天通苑南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张先生, 依据法律条文再次要求维修店店主赔偿, 如果还不能达成一致, 可以拿着维修店店主开具的维修单去法院起诉, 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