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在美子公司向ITC申請 | 對大疆發調查

中國商務部網站9月4日消息顯示, 8月30日, 美國Autel Robotics公司依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規定向美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提出申請, 指控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大疆' ) 及其關聯公司對美出口, 在美進口或在美銷售的無人機及其組件 (Unnamed Aerial Vehi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侵犯其專利權, 請求ITC發起337調查並發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據悉, 該案件原告Autel Robotics公司是一家中國公司的在美子公司, 這家公司名為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術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道通智能' ) , 成立於2014年, 註冊資本為7.1億元人民幣.

道通智能與大疆在專利上的糾葛由來已久.

2016年8月, 大疆在美國德拉瓦聯邦地區法院 (Federal District Court of Delaware) 發起訴訟, 稱Autel Robotics侵犯其3件專利; 2017年5月19日, 大疆再度在華盛頓西區聯邦法院 (Western District Federal District Court) 發起訴訟, 稱Autel Robotics專利侵權; 2018年3月, 兩次起訴被德拉瓦聯邦地區法院合并審理.

僅僅一個月之後, Autel Robotics公司在美國起訴大疆三家子公司侵犯了其2件美國發明專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 Autel Robotics公司對大疆訴訟中涉及的2件專利是收購所得. 兩項專利分別在2017年10月, 2018年4月才轉讓至Autel Robotics公司名下.

337調查, 是指ITC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 (Tariff Act of 1930) 第337節及相關修正案進行的調查, 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出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

337調查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發起, 但多數都是由原告提起的. ITC收到申請書後將進行審查, 並在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如果決定立案, ITC將在《聯邦紀事》 (Federal Register) 中登載原告和起訴事項, 並向每位被告送達申請書和調查通知. 如果ITC決定不立案, 應當向原告說明理由.

在調查啟動6個月後, 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開聽證會, 全面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質證和答辯意見. 在聽證會上, 每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進行詢問, 提供證據, 反對, 動議, 辯論等. 聽證會一般需要1——2周時間.

聽證會後, 在不遲於立案後9個月 (如果調查目標日期超過15個月的, 則在調查結束前的4個月) , 行政法官應該向ITC提交對該案的初裁決定, 說明是否存在違反337條款的行為, 並對救濟措施提出建議.

初裁做出後, ITC可以應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要求對初裁進行複審, 並初裁做出後90日內決定是否進行複審. ITC的複審決定將成為最終裁定. 一旦ITC的最終裁定和救濟措施 (如有) 被做出並登載於《聯邦紀事》上, 則終裁和救濟措施均已生效. 終裁發布後, 被判侵權的外國產品可以保證金方式進口, 直至總統審議期結束.

終裁做出後, ITC應將其提交美國總統審議, 如美國總統在ITC裁決做出後60日內未基於政策因素予以否決, 則該裁決將成為終局裁決. 實踐中, 極少出現美國總統否決ITC終裁結果的情況.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 當事人可以通過簽訂和解協議解決爭議, 終止調查. 整個337調查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會議, 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和解協議的內容通常包括: 被告停止進口, 原告放棄對被告的指控, 授權被告使用專利, 對侵權事實的認定, 對爭議產品的銷售時間或區域的規定等. 簽訂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協議文本供審查. 行政法官從公共利益角度出發, 審查和解協議是否存在反競爭因素以及是否違背公共利益. 如果審查結果是否定性的, 行政法官可以做出初裁決定, 依據該協議而結束調查. 如前所述, ITC有權最終決定是否結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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