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在美子公司向ITC申请 | 对大疆发调查

中国商务部网站9月4日消息显示, 8月30日, 美国Autel Robotics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提出申请, 指控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大疆' ) 及其关联公司对美出口, 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无人机及其组件 (Unnamed Aerial Vehi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 侵犯其专利权, 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据悉, 该案件原告Autel Robotics公司是一家中国公司的在美子公司, 这家公司名为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道通智能' ) , 成立于2014年, 注册资本为7.1亿元人民币.

道通智能与大疆在专利上的纠葛由来已久.

2016年8月, 大疆在美国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 (Federal District Court of Delaware) 发起诉讼, 称Autel Robotics侵犯其3件专利; 2017年5月19日, 大疆再度在华盛顿西区联邦法院 (Western District Federal District Court) 发起诉讼, 称Autel Robotics专利侵权; 2018年3月, 两次起诉被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合并审理.

仅仅一个月之后, Autel Robotics公司在美国起诉大疆三家子公司侵犯了其2件美国发明专利.

但值得注意的是, Autel Robotics公司对大疆诉讼中涉及的2件专利是收购所得. 两项专利分别在2017年10月, 2018年4月才转让至Autel Robotics公司名下.

337调查, 是指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 (Tariff Act of 1930) 第337节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 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337调查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 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 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 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决定立案, ITC将在《联邦纪事》 (Federal Register) 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 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 如果ITC决定不立案, 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在调查启动6个月后, 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开听证会, 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 在听证会上, 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询问, 提供证据, 反对, 动议, 辩论等. 听证会一般需要1——2周时间.

听证会后, 在不迟于立案后9个月 (如果调查目标日期超过15个月的, 则在调查结束前的4个月) , 行政法官应该向ITC提交对该案的初裁决定, 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 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初裁做出后, 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 并初裁做出后9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 ITC的复审决定将成为最终裁定. 一旦ITC的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 (如有) 被做出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 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 终裁发布后, 被判侵权的外国产品可以保证金方式进口, 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终裁做出后, ITC应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 如美国总统在ITC裁决做出后60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 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 实践中, 极少出现美国总统否决ITC终裁结果的情况.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 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终止调查. 整个337调查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会议, 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 被告停止进口, 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 授权被告使用专利, 对侵权事实的认定, 对争议产品的销售时间或区域的规定等. 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供审查. 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 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 如果审查结果是否定性的, 行政法官可以做出初裁决定, 依据该协议而结束调查. 如前所述, ITC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结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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