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为激发创新活力, 提高采购效率, 江苏省政府再出采购新规. 新规中指出, 技术, 服务标准不统一, 采购人不普遍使用的项目将不再被列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中, 此外, 还将扩大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 强化采购制度管理, 在线提交采购需求等. 新规的出台, 将进一步激发江苏 仪器 采购市场活力.
进入21世纪以来, 国家经济的发展日益迅速, 综合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除此之外, 规范各行各业发展的各项国家标准, 法律也逐渐完善起来. 科学仪器行业作为国家的科技实力的突出代表, 其平稳运行将对社会的发展大有助益. 事实上, 除了江苏省出台的新规对科研仪器采购有了直接规定外, 在宏观调控上, 国家多部门主体早就实施了一系列标准和法规, 从生产, 采购等多个环节对科学仪器行业的发展进行了具体规定.
以往在科学仪器的采购中, 总会出现质次价高, 恶性竞争, 效率低效等饱受社会诟病的现象. 2017年7月18日,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政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当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在这项管理办法中指出, 该方案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 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仪器采购外, 在免税进口科研 仪器设备 上, 国家也出台了系列政策来加快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进程. 2017年9月,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办法中明确指出对进口设备应该如何管理, 对管理单位的要求和如何评价考核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指示. 此外, 同年施行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中包括了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四类, 具体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 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 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 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 购买此类仪器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技术的累积, 使得我国科学设施和仪器设备的规模持续增长, 且覆盖领域不断延伸. 面对数量众多的仪器设备采购商, 生产厂商, 如何规范市场, 实现交易双方的利好发展成为新的挑战. 仪器企业应该将目光聚焦在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等与自身长足发展直接挂钩的关键性因素上, 明确国家在科研仪器上的各项政策法规, 抓住商机, 实现企业在市场的一举致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