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檢合并對進口再生塑料有多大影響?關務合規是關鍵!

自4月20日起, 按照《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工作部署, 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

關檢合并後, 對於廢塑料, 再生塑料企業進出口業務到底有啥影響, 行業企業如何做到關務合規?

今後, 預計每年我國將進口500萬噸再生塑料顆粒和200萬噸高等級再生PET瓶片, 如此大的進口量, 業內企業如何做到合規, 合法?

1, 登記, 備案, 查驗, 鑒定合二為一

日前, 海關總署根據《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6月1日起全面取消《入/出境貨物通關單》.

涉及法定檢驗檢疫要求的進口商品申報時, 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中不再填寫原通關單代碼和編號.

企業可以通過 '單一窗口' (包括通過 '互聯網 海關' 接入 '單一窗口' )報關報檢合一界面向海關一次申報.

如需使用 '單一窗口' 單獨報關, 報檢界面或者報關報檢企業客戶端申報的, 企業應當在報關單隨附單證欄中填寫報檢電子回執上的檢驗檢疫編號, 並填寫代碼 'A' .

以前分屬關檢兩個單位辦理的註冊登記或備案手續成為曆史, '一次登記, 一次備案' 真正實現.

海關和檢驗檢疫合并後, 有關查驗, 鑒定, 認證就由海關一家負責了, 應該是有利於企業的進口通關流程.

2, 企業如何做到關務合規?

禁廢改革之後, 業內企業由進口廢塑料轉為進口再生塑料顆粒, 雖然是一條生產線上的原料和產品, 但這其中的關務卻發生了很大的改變. 如果企業不深入了解相關內容, 必定陷入尷尬, 被動的局面.

從宏觀來看

進口廢塑料, 再生塑料的業務管理涉及國家多個監督管理部門, 其中最為密切的就是海關和商檢, 關檢合并, 執法統一, 但其該有的業務沒有變. 此外, 涉及公安局, 工商局, 商務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稅務局的相關法律法規.

工商局涉及企業的進出口活動是否存在超經營範圍?

商務部涉及進出口商品貿易管制的問題, 一旦企業進口了禁止進口的貨物(例如生活源廢塑料), 就可能被認定為是走私, 是違規.

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了企業的外匯額度, 企業退稅, 對外收付匯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等.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等33個部門聯合簽署了《關於對海關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並發布實施, 進出口企業 '一處失信, 處處受限' .

從微觀來看

歸類是不是準確?

企業都想歸一個稅率低的, 不涉監管證件的稅號, 這種情況下, 被海關質疑就很正常了, 甚至會就變成逃稅, 逃證, 逃避監管了.

改革之前, 進口廢塑料一共5個稅號, 簡單明了;現在再生塑料顆粒作為普通商品進口, 涉及到39.01-39.14裡的相關稅號, 每一個稅號裡面都有若干子目錄, 所以再生塑料顆粒的歸類就顯得格外重要. 如果歸類不清, 被海關懷疑, 再生塑料顆粒就很容易被判別為固廢.

另外, 從不同國家進口再生塑料顆粒, 因為稅號不同所享受的關稅也不一致. 例如從東盟國家進口稅號3901.1000聚乙烯, 比重小於0.94和稅號3901.2000聚乙烯, 比重大於0.94, 是不享受0關稅的, 而是6.5%的關稅.

單價是不是合理

價格是不是符合國際慣例, 是不是存在瞞報, 偽報?需要企業能夠證明自己的價格是合理的, 不存在這些違規行為.

海關核價, 就是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 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 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海關核價不是海關定價或海關限價, 是海關質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 海關核價後都需要客戶提供一些資料, 付匯證明, 原廠發票等資訊來向海關解釋申報價格的合理性及真實性. 海關接受申報價格. 如果證明不了海關將按市場價出估價進行磋商.

原產地是不是正確

證書是不是真實有效的, 申報是不是準確, 因為這涉及到稅率高低問題.

再生塑料顆粒在享受最惠國稅率, 協定稅率和特惠稅率時, 需要提供原產地證. 這些優惠稅率的適用國家是有明確的清單, 企業在進口時一定要清晰相關稅率, 並確保原產地證真實有效.

綜上, 企業在進口通關過程中, 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前提, 無論是廢塑料, 還是再生塑料, 企業共同營造良好的經商環境才能保證行業健康, 有序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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