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 購銷賄賂, 不良記錄一次拉黑兩年!

醫藥網8月20日訊 打擊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再升級, 堪稱史上最嚴, 只要發現一次, 不僅將被剔出市場兩年, 且所有之前已簽訂, 未執行完的購銷合同立即終止.
近日, 江蘇省衛計委發布關於《江蘇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的通知, 打擊醫藥, 設備耗材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 一個重要看點是, 對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的處理上, 兩年內發現一次商業賄賂的, 所有已簽訂的購銷合同立即終止, 沒有餘地.
上述《意見稿》明確, 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不得給予採購和使用其 藥品 , 疫苗, 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
(一) 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 或者犯罪情節輕微, 不需要判處刑罰,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
(二) 被檢察機關認定有行賄事實, 但行賄犯罪情節輕微,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三) 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 依法認定有行賄行為並作出處理決定的;
(四) 因行賄行為被財政, 工商, 食品藥品監管, 醫保, 物價等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五) 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良記錄一次, 拉黑兩年
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應用期限為2年, 自公布之日起計算, 到期自動消除, 但2年內發現另有行賄行為的除外.
《公告》明確, 對一次列入江蘇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和5年內兩次及以上列入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布的其他省區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 醫藥 生產流通企業及其 代理 人, 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後2年內不得以任何名義, 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 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 原簽訂的購銷合同即時終止.
另外, 對一次列入國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布的其他省區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流通 企業 及其代理人, 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後2年內在我省藥品, 疫苗, 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 招標 , 採購評分時, 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
實際上, 江蘇省的這份意見稿是對2013年原國家衛計委發布的《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 (國衛法制發〔2013〕50號) 的繼承, 同時又有延伸.
在對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賄賂行為的處罰上, 上述 '50號文' 裡第七條明確指出:
對一次列入當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 本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後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 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其他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在招標, 採購評分時對該企業產品作減分處理.
對五年內二次及以上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 全國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 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對比江蘇省的意見稿, 其中的 '原簽訂的購銷合同即時終止' 堪稱是世上最嚴, 不僅牽涉到企業在此後兩年內在當地的市場, 且會動搖之前購銷.
賽柏藍器械發現, 在處罰上, 其他省份除了對上述 '50號文' 一字不動的繼承外, 也有考慮到自身情況放寬條件的.
比如, 上海市規定, '兩年內暫停涉事藥品採購資格 (短缺品種除外) ' ; 貴州省規定, ' (貴州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 如果在兩年內再次出現應當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紀錄行為的, 從再次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期限. '
與江蘇此次意見稿裡的處罰措施最接近的應該是安徽省.
安徽省的處罰是, 對 '一次列入' 者, 同樣有原簽訂的購銷合同終止. 對 '五年內二次及以上列入' 者, 且在最近一次不良記錄名單公布後兩年內的, 也有原簽訂的購銷合同終止. 而二者都要求全省範圍內醫藥集中採購工作機構 2 年內不得接受其生產, 銷售產品的集中採購或配送資格申請.
對比之下, 趨勢就很明顯了, 處罰措施越來越嚴, 不再有什麼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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