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环境科技发展, 服务环境质量改善, 6月2日, 主题为 '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科技创新' 的第七届中国环境院所长论坛在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
在此次会议上, 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技术组组长, 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高吉喜在报告中提出, 生态红线是我国有史以来最大的生态保护工程, 他还详细讲解了生态红线该由谁来划定,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管理等实际问题.
为什么划生态保护红线?
高吉喜认为,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 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 生物多样性维护, 水土保护, 防风固沙, 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区域, 以及水土流失, 土地沙化, 石漠化, 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高吉喜介绍到, 生态红线划定是有史以来最大的生态保护工程, 一方面, 规划的面积比较大, 另一方面, 保护的功能和要素也是比较多的.
从2000年我国提出划定生态红线, 到2011年全国很多地方做了应用, 期间经历很多困难. 2011年, 国务院35号文把生态红线写入. 最新的《环境保护法》, 实际上也经历了很复杂的过程, 标准司也是专门到南京来做了调研.
为什么划生态红线?从国家层面来讲, 划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保护生态环境坚强的意志和决心.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基本上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在中央深化改革任务里面明确提出, 第二类是在省改组通过, 是第三类是在政府的重要文件提出, 第四类是在很多文件里面提出.
去年2月25日,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指出, 要以环境承载力为硬约束, 确定人口总量上限, 划定生态红线和城市限发边界.
为了落实划定红线任务, 在国家的重大规划里也提出了划生态保护红线, 特别是十三五规划, 省级空间规划4.0等.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最主要的一点是从国家的重大决策入手, 生态保护这条红线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在此之前也提到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里面提出了通过划生态保护红线来实施生态保护, 国家的安全法也提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党和国家的重要性, 体现在了法律的层面上.
此外, 为什么党中央关心红线的划定, 这主要是基于对我国生态保护的国情所做出正确的判断.
高吉喜表示,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非常脆弱, 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 中国人均资源占有率低很多, 而且濒危动植物资源的种类增多, 种群数量减少, 现有环境受工业污染, 农业开发等因素影响严重, 非常有必要坚决实施生态红线.
如何划分?
高吉喜认为, 现在的保护, 不能做点状的保护, 一定要上升到区域性的保护, 包括水源涵养, 生物多样性维护, 水土保持, 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以及水土流失, 土地沙化等区域.
高吉喜介绍, 生态保护红线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第一是生态保护的关键区域, 从全国来讲或者从大部分省份来讲, 基本上占到80%, 但是生态红线最后划定下来面积基本上是30%左右, 甚至不会超过30%. 所以生态红线一定是生态保护空间里面最重要的区域, 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
第二, 一定程度上具有空间不可替代性, 保护对象和空间边界相对固定, 不可替代. 比如我们强调对待青海是中华民族的水塔, 不能把这开发了, 到其他地方保护. 例如, 大熊猫就得生活在四川, 甘肃, 不能放到北京来保护.
第三, 它是有很重要的经济社会的支撑性, 所以特别强调搞生态的, 大家一想保护生态就是保护动物, 保护植物, 保护生物多样性, 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 生态保护的作用一定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 就是管理严格性, 因为生态保护红线, 既然是生态空间里面极为重要的部分, 对于子孙后代的发展至关重要, 所以在管理上必须要严格管控, 不能再开发了. 如果生态红线要进行开发, 我们对子孙后代没有办法进行交代.
第五, 就是生态安全格局的基础框架. 总体上来讲, 尽管我国建立了很多的生态保护区, 森林公园等, 但没有形成能够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格局. 面对这种局面, 我们希望通过生态红线的划定, 叠加原有的生态保护地, 形成能够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生态格局. (中国联合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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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共项目也应避让生态红线
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山东省环保厅于日前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 '通知' ), 要求各市环保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执行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审查程序, 并强化规划环评审查.
通知指出,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必须严守. 各市环保局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 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 履行好保护责任. 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破坏.
通知强调, 对公路, 铁路, 输油输气, 轨道交通, 输变电和调水等重大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在选址选线阶段, 各市环保局要提前通知建设单位, 项目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 对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上述建设项目, 各市要通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启动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办理工作. 相关项目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属于各市审批的上述范围内的重大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各市要在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级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文件要求前提下, 对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生态保护红线专章进行审查, 同步推进, 同步开展.
通知要求, 各市环保局要落实 '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 '三线一单' )约束要求, 加强规划环评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容的审查, 规划中项目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并尽量避让, 对不可避让的要进行不可避让论证, 并依法依规按程序通过审查. 要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 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 使规划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环境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