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 此次停徵和調整部分專利收費主要涉及三方面: 一是停徵專利收費 (國內部分) 中的專利登記費, 公告印刷費, 著錄事項變更費 (專利代理機構, 代理人委託關係的變更) , 《專利合作條約》 (PCT) 專利申請收費 (國際階段部分) 中的傳送費. 而對於繳費期限屆滿日在2018年7月31日 (含) 前的上述費用, 應按原規定繳納. 二是對符合《專利收費減繳辦法》 (財稅〔2016〕78號) 有關條件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由自授權當年起6年內, 延長至10年內. 對於2018年7月31日 (含) 前已准予減繳的專利, 作如下處理: 處於授權當年起6年內的, 年費減繳期限延長至第10年; 處於授權當年起7—9年的, 自下一年度起繼續減繳年費直至10年; 處於授權當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 不再減繳年費. 三是對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 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覆期限屆滿前 (已提交答覆意見的除外) 主動申請撤回的, 可以請求退還50%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