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 此次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主要涉及三方面: 一是停征专利收费 (国内部分) 中的专利登记费, 公告印刷费, 著录事项变更费 (专利代理机构, 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 《专利合作条约》 (PCT) 专利申请收费 (国际阶段部分) 中的传送费. 而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 (含) 前的上述费用, 应按原规定缴纳. 二是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财税〔2016〕78号) 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 延长至10年内. 对于2018年7月31日 (含) 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 作如下处理: 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 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 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 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 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 不再减缴年费. 三是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 (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 主动申请撤回的, 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