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 人工智慧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得到快速應用, 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其契合司法體制改革的理念, 即 '讓審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負責' . 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能夠幫助司法工作人員更加高效地處理案件, 助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 進而使司法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得到更好落實. 困擾法院多年的執行難問題, 也藉助資訊化手段得到很大程度的化解. 但也應看到, 目前人工智慧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還處於起步階段, 基本停留在對海量數據的初步分析, 很多系統或平台還比較粗放, 離公正司法的要求和一線辦案人員的期待還有較大差距. 讓現代科技應用更好地助力司法, 既需要不斷完善技術手段, 又需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努力實現科技與司法良性互動.
在司法審判中運用人工智慧, 不能忽視價值判斷問題. 司法活動必然包含價值判斷. 審理案件需要以事實認定為基礎, 但要得出正確結論, 還必須進行價值判斷. 進行價值判斷, 就需要人運用知識, 倫理等進行選擇. 人工智慧作出的選擇主要是基於計算, 它的超強計算能力是人無法比擬的. 但對複雜社會關係作出價值判斷, 目前的人工智慧技術還無法勝任. 一些從事實看比較相近的案件, 判決結果卻不盡相同, 這可能就是價值判斷在起作用. 因此, 在涉及價值判斷的時候, 如何將人工智慧與審判人員的能力相結合, 需要在實踐中深入探索.
司法實踐中積累的數據, 其適用性還有待提高. 當今社會發展迅速, 司法理念也在不斷髮生變化. 例如, 在刑事司法領域, 現在的量刑比以前有減輕的趨勢, 因而以前若干年積累的大量判決與現在的審理理念之間就會存在差異. 如果在這樣的事實和數據積累基礎上進行量刑輔助系統開發, 那麼, 其可靠程度就需要回到實踐中進行再檢驗. 我國司法改革正在進行之中, 司法觀念, 司法機構也處於變化之中, 這些都會造成人工智慧基礎數據的變動. 另外, 司法活動還必須重視可能建構新的審判規則的罕見案例. 有時一個案例就可能改變審判規則, 這樣的特殊情況單靠人工智慧是難以應對的. 要讓人工智慧更好用, 更有效, 就需要繼續在司法實踐中進行探索和積累.
人工智慧系統與法律人之間也存在對接問題. 演算法判斷告訴人們的是確定的結果, 但在司法實踐中還要講法理, 講平衡, 講協商. 如果過於依賴人工智慧, 只告訴當事人結論, 而沒有充分的釋法說理, 就可能無法滿足當事人的需要. 還應看到, 人工智慧與法官可能遵循不同的判斷標準. 這就要求法官增強獨立判斷能力, 不能因為運用人工智慧而減輕法官的司法責任. 對司法機關來說, 培養精通法律和法理的優秀人才仍然是重要職責. 目前, 精深的法學理論還難以融入人工智慧. 因此, 司法機關開發人工智慧, 除了要和技術部門合作, 還要和法學專家合作, 讓法學專家參與開發人工智慧系統. 這對於複雜案件的處理尤其必要.
展望未來, 人工智慧在司法領域具有廣闊發展空間, 人工智慧的應用也有助於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 需要強調的是, 司法機關建設智慧法院, 開發人工智慧系統, 應準確把握司法工作規律和人民群眾需求, 以司法體制改革的理念和人民群眾的需求引領現代科技應用, 以現代科技應用為司法體制改革, 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