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 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快速应用,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契合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 即 '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 . 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能够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更加高效地处理案件, 助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 进而使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得到更好落实. 困扰法院多年的执行难问题, 也借助信息化手段得到很大程度的化解. 但也应看到, 目前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 基本停留在对海量数据的初步分析, 很多系统或平台还比较粗放, 离公正司法的要求和一线办案人员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 让现代科技应用更好地助力司法, 既需要不断完善技术手段, 又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努力实现科技与司法良性互动.
在司法审判中运用人工智能, 不能忽视价值判断问题. 司法活动必然包含价值判断. 审理案件需要以事实认定为基础, 但要得出正确结论, 还必须进行价值判断. 进行价值判断, 就需要人运用知识, 伦理等进行选择. 人工智能作出的选择主要是基于计算, 它的超强计算能力是人无法比拟的. 但对复杂社会关系作出价值判断, 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还无法胜任. 一些从事实看比较相近的案件, 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 这可能就是价值判断在起作用. 因此, 在涉及价值判断的时候, 如何将人工智能与审判人员的能力相结合, 需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
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数据, 其适用性还有待提高. 当今社会发展迅速, 司法理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例如, 在刑事司法领域, 现在的量刑比以前有减轻的趋势, 因而以前若干年积累的大量判决与现在的审理理念之间就会存在差异. 如果在这样的事实和数据积累基础上进行量刑辅助系统开发, 那么, 其可靠程度就需要回到实践中进行再检验. 我国司法改革正在进行之中, 司法观念, 司法机构也处于变化之中, 这些都会造成人工智能基础数据的变动. 另外, 司法活动还必须重视可能建构新的审判规则的罕见案例. 有时一个案例就可能改变审判规则, 这样的特殊情况单靠人工智能是难以应对的. 要让人工智能更好用, 更有效, 就需要继续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探索和积累.
人工智能系统与法律人之间也存在对接问题. 算法判断告诉人们的是确定的结果,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要讲法理, 讲平衡, 讲协商. 如果过于依赖人工智能, 只告诉当事人结论, 而没有充分的释法说理, 就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还应看到, 人工智能与法官可能遵循不同的判断标准. 这就要求法官增强独立判断能力, 不能因为运用人工智能而减轻法官的司法责任. 对司法机关来说, 培养精通法律和法理的优秀人才仍然是重要职责. 目前, 精深的法学理论还难以融入人工智能. 因此, 司法机关开发人工智能, 除了要和技术部门合作, 还要和法学专家合作, 让法学专家参与开发人工智能系统. 这对于复杂案件的处理尤其必要.
展望未来,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具有广阔发展空间, 人工智能的应用也有助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 需要强调的是, 司法机关建设智慧法院, 开发人工智能系统, 应准确把握司法工作规律和人民群众需求, 以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引领现代科技应用, 以现代科技应用为司法体制改革, 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