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规定, 广东监管局于 2018 年 5 月 7 日至 5 月 18 日对木林森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 木林森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一) 与关联方开发晶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 开发晶照明 (厦门)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开发晶' ) 自 2016 年 7 月起成为木林森关联法人, 2016 年 7 月至 12 月, 木林森向开发晶购买商品合 0.24 亿元, 销售商品合计 1.41 亿元, 分别占木林森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96%和 5.61%, 在上述关联交易发生时, 木林森未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直至2017年4月20日才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和披露, 并于2017 年 6 月 15 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补充确认.
2017 年度, 木林森在向开发晶销售商品金额超出木林森股东大会授权额度的情况下(超出金额为 1.13 亿元, 占木林森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的 2.15%), 未根据相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直至 2018 年 3 月 14 日才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和披露.
木林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十条, 第四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 条, 10.2.11 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二)与关联方 GVL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 G1obal Value Lighting, LLC(以下简称 GVL)自 2017 年 3 月成为木林森关联法人. 2017 年度, 木林森向 GVL 销售商品合计 0.75 亿元, 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43%, 在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时, 木林森未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直至 2018 年 3 月 14 日才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和披露.
木林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十条, 第四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 条, 10.2.11 条以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二, 理财产品情况披露不准确, 不完整
(一) 临时公告存在理财产品披露不准确, 不完整的情况. 木林森 2018 年 3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 2018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短期理财产品的公告》存在披露不准确, 不完整的情况, 具体如下:
(1) 上述公告披露的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委托理财产品尚未到期余额较实际金额少 76,612.45 万元, 披露的 12 个月内累计进行委托理财发生额较实际全额少 17,417.21 万元, 上述差额分别占木林森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3.03%和 2.96%.
(2) 上述公告披露 '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时, 少列示了母公司 9 个理财产品和子公司 66 个理财产品, 金额合计 216,180.10 万元, 占公司统计期内购买理财产品总全额的 52.10%.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定期报告存在理财产品披露不完整的情况 , 木林森子公司江西木林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向平安银行购买了 2 笔金额分别为 10,600 万元, 40,000 万元的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 上述理财产品于 2018 年 2 月到期.
虽然木林森2016年年度报告对上述理财产品进行了披露, 但在2017年年度报告 '十七, 重大合同及时履行情况'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委托理财产品进行披露时, 未披露上述尚未到期的 2 笔理财产品, 该 2 笔理财产品占木林森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8.61%.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木林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