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手機突然爆炸, 6歲女童被嚴重燒傷

放在床頭櫃充電的三星Note 4手機突然爆炸, 噴出的火焰將貴州省安順市6歲女童馮越的臉部及雙手燒傷. 2018年7月26號, 馮越及父親馮玲玲訴三星公司的產品責任糾紛一案在天津市西青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界面新聞記者獲得的民事起訴狀中, 馮越的父親馮玲玲作為代理人, 將事發手機的製造商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電池製造商三星視界有限公司, 經銷商貴州飛利達科技公司, 第三方供貨廠家北京普天太力通信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 他們的訴訟請求是: 被告三星通信技術公司承擔馮越的殘疾賠償金, 精神撫慰金, 住院夥食補助, 交通費, 後續治療康複費, 懲罰性賠償1694425元. 其餘三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情要回溯到2016年8月. 馮玲玲在貴州飛利達科技公司手機連鎖店普定縣分店購買了一部價值2699元的三星Note 4手機. 2017年3月9日淩晨, 手機電池發生了爆炸, 將睡夢中的馮越燒傷. 經安順市人民醫院診斷, 手機電池爆炸引起的火焰燒傷TBSA3%淺二度, 燒傷部位是臉部, 雙手. 馮越入院治療36天后, 半年內仍要避免陽光照射, 進行後續康複治療.

經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 馮越因爆炸燒傷致顏面部多發瘢痕形成 (累計面積達50平方厘米以上) , 屬於八級傷殘.

2017年3月11日, 馮玲玲到普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貴州飛利達科技公司普定分公司賠償事故造成的損失.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 之後, 該公司賠償了馮越的住院費用等, 並向貴州三星電子公司發出了兩份要求承擔責任的督促函, 但未獲得回複. 對於馮玲玲的其他賠償要求, 在責任未明的情況下, 飛利達公司拒絕賠償, 並希望馮玲玲走司法程序. 5月底, 馮玲玲到北京中國消費者協會總部和三星中國公司總部進行維權投訴. 在協調會上, 三星電子 (北京) 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貴州Note 4電池燃損事故說明》, 稱發生燃爆的電池並非三星生產. 對於這份調查報告, 馮玲玲表示質疑.

此後, 馮玲玲正式起訴了天津三星通信技術公司等, 於今年3月15日獲天津西青區法院立案.

馮玲玲認為, 因馮越年紀尚小, 整容手術等需要成年後才能進行, 在此期間, 原告將常年忍受傷痕帶來的傷害, 所以四被告均應對此予以賠償. 馮玲玲還稱, 事發後, 他曾向三星公司協商解決, 至今將近一年, 三星方面未作出道歉和反思, 並且在本案之前, 已經發生過三星手機電池爆炸的情況, 各被告仍繼續銷售, 導致了馮越的受傷, 因此三星公司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責任.

界面新聞記者了解到, 庭審持續了兩個小時, 代表四名被告出席的是相應公司的法務人員. 由於每年的賠償標準有更新, 在開庭之前, 馮玲玲變更了訴訟請求, 請求增加賠償數額. 三星公司等四名被告也因此向法庭申請延期開庭, 以便進一步取證. 法庭決定支援延期開庭的請求, 定於下個月21號再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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