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聯邦審訊一開始, IBM的律師就表示Groupon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了IBM的電商發明, 用以開發自己的線上團購業務, 並且要求對其專利侵權行為進行索賠. IBM要求陪審員讓Groupon為使用其四項專利技術賠償1.665億美元. IBM律師約翰·德瑪雷斯在庭審中表示, 位於芝加哥的Groupon進入電商市場 '相對較晚' , 它使用IBM現有的技術建立起了業務. 他稱, 包括亞馬遜和Facebook在內的許多公司都從IBM購買專利技術的使用許可, 但Groupon卻沒有購買.
德拉瓦州的一個陪審團在經過兩個星期的審判後作出裁定稱, Groupon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了IBM的專利電商技術.
IBM發言人道格拉斯·謝爾頓(Douglas Shelton)發表聲明稱: 'IBM每年投資近60億美元用於研發工作, 為整個社會生產創新產品, 而我們依靠專利來保護自己的創新. 我們對陪審團的這項判決感到高興. '
Groupon發言人比爾·羅伯茨(Bill Roberts)則聲明稱: '我們仍舊認為自己並未侵犯IBM的任何有效專利. 我們認為這些專利其實並無價值, 即使有任何價值, 其價值也遠低於陪審團裁定賠付的水平. '
陪審團認為Groupon的侵權行為是故意的, 因此IBM可請求法官裁定該公司需向IBM支付更多賠償金. IBM此前要求的賠償金為1.67億美元, 該公司稱其廣泛開發了對互聯網發展至關重要的專利技術. Groupon則認為, IBM的某些專利原本是不該獲批的, 因為這些專利所描述的是很明顯的概念, 並稱其認為IBM要求的賠償金額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