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車蓄電池回收新規8月1日起施行

日前, 工信部發布《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下簡稱規定), 建立 '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 , 對動力蓄電池生產, 銷售, 使用, 回收等全過程進行資訊採集, 對各環節主體履行回收利用責任情況實施監測.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 對新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和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汽車,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 延後12個月實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維修等過程中使用未按國家標準編碼動力蓄電池的, 應提交說明. 規定指出, 回收服務網點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 移交後, 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資訊. 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入庫, 移交出庫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資訊.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接收報廢新能源汽車, 並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資訊; 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拆卸並移交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資訊. 對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的利用, 規定明確, 再生利用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接收入庫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資訊; 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理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資訊.

北京晨報記者隨機採訪了幾家新能源車生產廠家, 詢問對此新規的看法以及是否已有應對預案和措施. 對此廠家均未有明確回應, 大多語焉不詳, 僅表示正在評估.

看來工信部發布此暫行規定非常及時和有必要, 這對規範新能源汽車的生產, 確保對動力蓄電池生產, 銷售, 使用, 回收等全過程進行資訊採集, 對各環節主體履行回收利用責任情況實施監測, 將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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