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發明委託公司代理申請專利
2010年, 王先生成功研製了一款名為 '新型刹車發電裝置' . 據他介紹, 為了該專利王先生投入了大量時間, 經濟成本, 累計花費50多萬元. 時年5月2日, 王先生決定為該發明提出PCT國際申請, 經國際檢索認定, 該發明具有專利 '新穎性, 創造性和實用性' , 具備了向PCT成員國直接申請授權的實質條件. 2010年7月, 王先生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中國國家階段專利申請.
2013年8月份, 王先生與泉州市文華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文華公司) 簽訂《案件委託合同》, 隨後又簽訂了《專利代理委託書》. 雙方約定, 王先生委託文華公司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進行 '新型刹車發電裝置主體結構' 發明專利申請, 以及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的全部專利事務.
合同簽訂後, 王先生將2600元的費用匯入文華公司賬戶. 受委託後, 文華公司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交了申請. 2014年7月,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向文華公司寄送了專利權為王先生的《授予發明專利通知書》等. 隨後, 該公司通知王先生將包含第五年年費在內的綜合費用2055元轉入公司賬戶. 據王先生介紹, 公司人員還告訴他, 只要按照公司提醒, 及時繳納專利的年費即可.
未繳年費專利失效無法補救
2015年3月份, 文華公司電話告知王先生, 繳納專利年費280元. 王先生將費用轉給公司人員, 請求代付, 對方也同意了, 王先生也以為專利費已經繳納. 但到了2016年, 王先生一直沒有接到繳納專利年費的通知, 便主動詢問文華公司.
該公司人員經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網站查詢後發現, '新型刹車發電裝置主體結構' PCT發明專利, 由於未交納專利年費, 已經失效了, 而且已經過了法定的補救期, 不可能通過補繳費用恢複.
隨後, 王先生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了解得知, 2015年3月份,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已經向文華公司發出繳納第六年年費的通知書, 但公司未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王先生, 也沒有準確告知繳費數額和時間, 卻由工作人員告知他匯入280元第六年年費. 查詢得知, 2015年王先生應交納的專利年費是1200元而不是公司要求的280元.
更讓王先生費解的是,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早在2015年10月份, 就向文華公司下發了《發明專利失效通知書》, 但文華公司依然沒有告知他, 失去了最後的補救機會, 該專利於2016年3月份徹底失效. 事後, 王先生要求專利代理公司予以賠償, 遭到拒絕.
法院判決代理公司賠償40萬元
去年3月份, 王先生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王先生認為, 文華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 嚴重違背與其專利代理能力相適應的審慎注意義務, 通知義務和提醒義務, 導致專利失效, 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應當賠償他經濟損失200萬元. 王先生稱, 在獲得專利後, 他回絕了多家公司轉讓請求, 並與多家電動汽車生產商洽談合作事項, 已經達成初步共識. 此外, 經專業評估機構評估, 涉案專利市場價值為500多萬元, 擁有較高的經濟價值.
對此, 文華公司承認, 因專利年費未繳足而導致王先生專利權終止的情況屬實, 公司對此確實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給王先生造成了損失. 對此, 公司深感遺憾並對王先生致以歉意. 公司也一直積極與王先生溝通, 以期儘可能彌補公司的過錯, 妥善解決相關爭議. 公司也願意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賠償王先生的損失.
經審理, 泉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王先生與專利代理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 主體適格, 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 合同期間, 文華公司的行為已嚴重違反雙方合同約定, 構成違約. 據此, 法院一審判處王先生與文華公司解除委託合同, 並賠償王先生經濟損失40萬元. 據此, 一審宣判後, 文華公司提起上訴. 日前,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此案, 但王先生尚未收到最終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