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代理公司未缴年费致专利失效无法补救 | 被判赔40万

委托专利代理公司申请专利以及全部专利事务, 却因公司失误没有及时缴交年费, 导致专利失效. 家住泉州的王先生将专利公司告上法庭, 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专利公司赔偿王先生40万元.

个人发明委托公司代理申请专利

2010年, 王先生成功研制了一款名为 '新型刹车发电装置' . 据他介绍, 为了该专利王先生投入了大量时间, 经济成本, 累计花费50多万元. 时年5月2日, 王先生决定为该发明提出PCT国际申请, 经国际检索认定, 该发明具有专利 '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 , 具备了向PCT成员国直接申请授权的实质条件. 2010年7月, 王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国家阶段专利申请.

2013年8月份, 王先生与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文华公司) 签订《案件委托合同》, 随后又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 双方约定, 王先生委托文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 '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 发明专利申请, 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

合同签订后, 王先生将2600元的费用汇入文华公司账户. 受委托后, 文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 2014年7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文华公司寄送了专利权为王先生的《授予发明专利通知书》等. 随后, 该公司通知王先生将包含第五年年费在内的综合费用2055元转入公司账户. 据王先生介绍, 公司人员还告诉他, 只要按照公司提醒, 及时缴纳专利的年费即可.

未缴年费专利失效无法补救

2015年3月份, 文华公司电话告知王先生, 缴纳专利年费280元. 王先生将费用转给公司人员, 请求代付, 对方也同意了, 王先生也以为专利费已经缴纳. 但到了2016年, 王先生一直没有接到缴纳专利年费的通知, 便主动询问文华公司.

该公司人员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后发现, '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 PCT发明专利, 由于未交纳专利年费, 已经失效了, 而且已经过了法定的补救期, 不可能通过补缴费用恢复.

随后, 王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得知, 2015年3月份,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向文华公司发出缴纳第六年年费的通知书, 但公司未及时将通知转发给王先生, 也没有准确告知缴费数额和时间, 却由工作人员告知他汇入280元第六年年费. 查询得知, 2015年王先生应交纳的专利年费是1200元而不是公司要求的280元.

更让王先生费解的是, 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在2015年10月份, 就向文华公司下发了《发明专利失效通知书》, 但文华公司依然没有告知他, 失去了最后的补救机会, 该专利于2016年3月份彻底失效. 事后, 王先生要求专利代理公司予以赔偿, 遭到拒绝.

法院判决代理公司赔偿40万元

去年3月份, 王先生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先生认为, 文华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 严重违背与其专利代理能力相适应的审慎注意义务, 通知义务和提醒义务, 导致专利失效, 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应当赔偿他经济损失200万元. 王先生称, 在获得专利后, 他回绝了多家公司转让请求, 并与多家电动汽车生产商洽谈合作事项, 已经达成初步共识. 此外, 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涉案专利市场价值为500多万元, 拥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对此, 文华公司承认, 因专利年费未缴足而导致王先生专利权终止的情况属实, 公司对此确实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给王先生造成了损失. 对此, 公司深感遗憾并对王先生致以歉意. 公司也一直积极与王先生沟通, 以期尽可能弥补公司的过错, 妥善解决相关争议. 公司也愿意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经审理, 泉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王先生与专利代理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主体适格, 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 合同期间, 文华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 构成违约. 据此, 法院一审判处王先生与文华公司解除委托合同, 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40万元. 据此, 一审宣判后, 文华公司提起上诉. 日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 但王先生尚未收到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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