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光: 禁令未經適當法律程序, 專家: 法院裁定沒任何問題

原標題: 美光: 禁令未經適當法律程序,專家: 法院裁定沒任何問題--為何又是福建法院?

集微網7月6日報道 (記者 張軼群) 繼7月3日晉華和聯電分別發布了福州法院對於美光涉嫌專利侵權一案做出的裁定後, 今日, 美光方面發表聲明稱在華禁售其相關產品是不公平的, 同時表示福州中院作出的 '禁售' 裁定所涉及的產品銷售隻影響約1%的年收入, 並不會損害其盈利.

美光證實已收到福建中院的民事裁定書, 要求其暫時停止在華銷售的部分涉嫌侵權的產品.

在3日晉華髮表的聲明中稱, 福州中院裁定美光半導體銷售 (上海) 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 進口十餘款Crucial英睿達固態硬碟, 記憶體條及相關晶片, 並刪除其網站中關於上述產品的宣傳廣告, 購買連結等資訊. 同時裁定美光半導體 (西安) 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製造, 銷售, 進口數款記憶體條產品.

聯電3日發表的聲明中稱, 福州中院要求美光停止銷售包括固態硬碟, 記憶體在內的26款DRAM和NAND相關產品.

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集微網記者採訪時指出, 從目前的裁定上看, 美光通過複議解除 '禁令' 的可能性很小, 這意味著在一段時間內, 其涉嫌侵權的相關產品將無法在中國市場進行銷售. 與此同時, 在中美貿易戰背景下, 短時間內, 晉華和聯電同美光的談判和解也難現曙光.

'臨時禁令' 實為 '行為保全'

在3日聯電發表的英文聲明以及彭博社的報道中, 均使用了 '臨時禁令' (preliminary injunction) 一詞, 部分國內媒體表達為 '訴中禁令' .

據集微網了解, '臨時禁令' 這一表達主要使用於英美法系, 側重表達禁令的效力. 而 '訴中禁令' 則側重表達審理的程序.

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一般不使用 '臨時禁令' 和 '訴中禁令' 的說法, 而是以 '保全' , '訴前停止侵權行為' , '訴中停止侵權行為' 等表述. 此次福州中院做出的裁定屬於 '保全' 措施中的 '行為保全' .

從廣義上講, 訴訟保全包括財產保全, 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 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 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 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 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 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 對情況緊急的, 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 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按照我國法律, 對於保全的裁定, 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當事人不得上訴, 但可以申請複議. 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在福州中院出具的裁定書中, 認為晉華和聯電在訴訟中提出的行為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應予以支援.

一位行業律師告訴記者, 從目前福州中院做出的裁定看, 該案件還處於程序性的階段, 並未進入實體訴訟階段, 在此階段進行這樣的裁定, 稍顯 '苛刻' .

但該律師表示, 做出這樣的裁定, 一是可能因為晉華和聯電方面提供的證據足夠有力, 使得法院傾向認定侵權事實的存在. 二是在案件審理期間, 該侵權行為涉及到的產品銷售會給專利持有方晉華和聯電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

該律師同時指出, 從合法性的角度而言法院做出的裁定沒有任何問題, 但從合理性的角度而言, 特別是考慮到中美貿易緊張態勢以及出於對中國企業自身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合法權益等因素, 會影響到法院的裁定傾向.

'現在美光還在美國對晉華和聯電發起訴訟, 針對的就是特朗普一直抨擊的偷竊美國技術一事, 美國也在通過多種手段有意識打壓中國企業. 因此我們的法院也會在合法的前提下保護中國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害. ' 該律師說.

美光複議能否解除 '禁令' ?

按照福州中院的裁定書要求, 對於美光的相關產品禁售將在裁定書送達後立即開始執行. 裁定的效力持續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 如美光不服, 可在收到裁定的十日內申請複議一次, 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執行.

從理論上講, 美光仍有機會通過複議來解除福州中院做出的裁定.

一是通過提供新的有力證據證實其產品涉及的技術並沒有侵犯晉華和聯電的專利或兩公司的專利無效.

根據美光最新發布的聲明, 美光已將強有力的證據遞交至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 證明其中技術早已有其他公司在非中國地區申請, 藉此證明聯電以及晉華聲稱的專利無效. 這意味著美光已經啟動了實體程序中對於無效專利認定的流程, 專利複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會對福州中院對本案最終的判決產生影響.

二是出具相關銷售證據表明涉嫌專利侵權的產品並未如晉華聯電所言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和影響.

2017年美光營收約230億美元, 其中中國市場貢獻一半. 美光在聲明中稱, 此次案件並未涉及其核心技術, 所涉及的產品收入隻影響1%的年收入, 這已經表明對於美光而言, 並非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按美光的評估, 涉案產品的價值將在2億美元左右, 這是否會對晉華以及聯電產生不可彌補的損失將有待於福州中院在複議中進一步界定.

三是可以通過繳納相當數量擔保金的方式解除保全, 但這一方式存在不確定性. 因為根據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裁定所採取的保全措施, 一般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

但如果申請人同意, 申請人的保全請求能夠通過金錢給付而達到目的, 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因保全措施而受到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害等特殊情況除外.

也就是說, 通常情況下, 福州中院此次做出的裁定, 美光很難通過交付擔保金的方式來解除對其產品的銷售禁令. 但如果晉華和聯電同意, 或者法院認定美光提供的擔保金額能夠彌補晉華和聯電的損失, 或者認定將對美光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等情形, 美光可以通過繳納擔保金解除禁令.

但美光在聲明中的表述耐人尋味, 美光表示將遵守福州中院的裁定, 並請求法院重新考慮該裁定或維持裁定. 措辭中似乎並沒有明確是否會進行複議. 如果美光認為目前的損失不足為懼, 那麼也就不存在複議的問題, 接下來案件將進入實體訴訟階段, 包括權利要求解釋, 侵權比例認定, 無效抗辯, 專家鑒定等環節. 可能美光更傾向於打一場持久戰.

按照我國法律, 人民法院應在當事人申請複議後的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 (另一方案: 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並在十日內作出裁定) . 裁定正確的, 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裁定不當的, 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但前述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集微網記者採訪時坦言, 從實際操作上看, 對於法院作出的裁定一般而言很難在複議中推翻. 除非美光拿出足夠強有力的證據, 否則法院不會自己 '打臉' .

目前美光在美國發起的針對晉華和聯電涉嫌泄露商業機密的訴訟案還在審理中, 同時美光還存在通過限制供應商給晉華供貨等打壓競爭對手的行為. 業內分析稱, 目前晉華與聯電的合作項目正處於量產前的關鍵期, 此次晉華和聯電聯手向美光發起訴訟, 也是進行反制, 希望能夠獲得與美光談判籌碼, 最終為自己贏得平穩的發展環境.

一位行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從企業對企業的層面看, 目前晉華和聯電已經獲得了一定司法程序上的籌碼, 獲得了潛在的回到談判桌前的機會. 但考慮到中美貿易戰的背景, 和解的過程很可能受到中美之間博弈的幹預, 案件審理的進程也可能會因此而延長.

'至少現在還無法判斷雙方能否回到談判桌前. ' 該人士表示.

福建法院為何頻頻露臉?

近年來, 在智慧財產權領域, 我國高科技企業和外國巨頭紛爭不斷, 在案件審理中福建法院的身影頻頻出現.

2017年4月, 泉州中院受理的華為公司維權案一審宣判, 三星 (中國) 投資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被判構成對華為終端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 需共同賠償8000萬元. 這是華為公司在全國系列維權案中第一個宣判的案件.

今年4月, 三星與華為專利糾紛一案塵埃落定, 三星被判處立即停止以製造, 銷售, 允諾銷售等方式侵害華為專利權. 也就是說, 三星的一些電子產品將在中國被禁售. 按照判決, 三星有22款產品被禁售, 還需賠償華為8000萬元的經濟損失.

去年年底, 中微半導體與Veeco專利訴訟之爭由福建高院受理. 福建高院審理後同意了中微針對Veeco在華銷售產品的禁令申請. 因Veeco狀告中微在先, 最終雙方實現和解.

此次作為案件受理放在福州中院也頗為亮眼. 在今年5月《中國法院報》的一篇報道中, 特別提出 '福州中院深入一線, 在科技創新的重要據點福州軟體園設立一站式服務平台——智慧財產權服務站, 派專門智慧財產權法官進駐, 為高新企業提供常態化的司法服務, 促企業轉變發展模式. '

業內人士指出, 福建地處東南沿海, 國際貿易繁榮, 不少企業有著強烈智慧財產權服務需求的特點, 福建智慧財產權法官們不限於坐堂審案, 主動進入智慧財產權創新, 管理的最前線, 通過設立智慧財產權服務站開展系列法律服務活動, 對高新技術企業強化保護意識, 排除風險隱患, 解決疑難困擾, 從源頭化解矛盾糾紛提供了實實在在的幫助.

此外, 選擇在福建提起訴訟, 部分企業也因為福建市場的產能較大, 便於法院進行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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