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微网7月6日报道 (记者 张轶群) 继7月3日晋华和联电分别发布了福州法院对于美光涉嫌专利侵权一案做出的裁定后, 今日, 美光方面发表声明称在华禁售其相关产品是不公平的, 同时表示福州中院作出的 '禁售' 裁定所涉及的产品销售只影响约1%的年收入, 并不会损害其盈利.
美光证实已收到福建中院的民事裁定书, 要求其暂时停止在华销售的部分涉嫌侵权的产品.
在3日晋华发表的声明中称, 福州中院裁定美光半导体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 进口十余款Crucial英睿达固态硬盘, 内存条及相关芯片, 并删除其网站中关于上述产品的宣传广告, 购买链接等信息. 同时裁定美光半导体 (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制造, 销售, 进口数款内存条产品.
联电3日发表的声明中称, 福州中院要求美光停止销售包括固态硬盘, 内存在内的26款DRAM和NAND相关产品.
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集微网记者采访时指出, 从目前的裁定上看, 美光通过复议解除 '禁令' 的可能性很小, 这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 其涉嫌侵权的相关产品将无法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与此同时, 在中美贸易战背景下, 短时间内, 晋华和联电同美光的谈判和解也难现曙光.
'临时禁令' 实为 '行为保全'
在3日联电发表的英文声明以及彭博社的报道中, 均使用了 '临时禁令' (preliminary injunction) 一词, 部分国内媒体表达为 '诉中禁令' .
据集微网了解, '临时禁令' 这一表达主要使用于英美法系, 侧重表达禁令的效力. 而 '诉中禁令' 则侧重表达审理的程序.
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一般不使用 '临时禁令' 和 '诉中禁令' 的说法, 而是以 '保全' ,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 '诉中停止侵权行为' 等表述. 此次福州中院做出的裁定属于 '保全' 措施中的 '行为保全' .
从广义上讲, 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对情况紧急的,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按照我国法律, 对于保全的裁定,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当事人不得上诉, 但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在福州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 认为晋华和联电在诉讼中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以支持.
一位行业律师告诉记者, 从目前福州中院做出的裁定看, 该案件还处于程序性的阶段, 并未进入实体诉讼阶段, 在此阶段进行这样的裁定, 稍显 '苛刻' .
但该律师表示, 做出这样的裁定, 一是可能因为晋华和联电方面提供的证据足够有力, 使得法院倾向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二是在案件审理期间, 该侵权行为涉及到的产品销售会给专利持有方晋华和联电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该律师同时指出, 从合法性的角度而言法院做出的裁定没有任何问题, 但从合理性的角度而言, 特别是考虑到中美贸易紧张态势以及出于对中国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合法权益等因素, 会影响到法院的裁定倾向.
'现在美光还在美国对晋华和联电发起诉讼, 针对的就是特朗普一直抨击的偷窃美国技术一事, 美国也在通过多种手段有意识打压中国企业. 因此我们的法院也会在合法的前提下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 该律师说.
美光复议能否解除 '禁令' ?
按照福州中院的裁定书要求, 对于美光的相关产品禁售将在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裁定的效力持续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美光不服, 可在收到裁定的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从理论上讲, 美光仍有机会通过复议来解除福州中院做出的裁定.
一是通过提供新的有力证据证实其产品涉及的技术并没有侵犯晋华和联电的专利或两公司的专利无效.
根据美光最新发布的声明, 美光已将强有力的证据递交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证明其中技术早已有其他公司在非中国地区申请, 借此证明联电以及晋华声称的专利无效. 这意味着美光已经启动了实体程序中对于无效专利认定的流程,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会对福州中院对本案最终的判决产生影响.
二是出具相关销售证据表明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并未如晋华联电所言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影响.
2017年美光营收约230亿美元, 其中中国市场贡献一半. 美光在声明中称, 此次案件并未涉及其核心技术, 所涉及的产品收入只影响1%的年收入, 这已经表明对于美光而言, 并非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按美光的评估, 涉案产品的价值将在2亿美元左右, 这是否会对晋华以及联电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失将有待于福州中院在复议中进一步界定.
三是可以通过缴纳相当数量担保金的方式解除保全, 但这一方式存在不确定性. 因为根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裁定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但如果申请人同意, 申请人的保全请求能够通过金钱给付而达到目的, 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因保全措施而受到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害等特殊情况除外.
也就是说, 通常情况下, 福州中院此次做出的裁定, 美光很难通过交付担保金的方式来解除对其产品的销售禁令. 但如果晋华和联电同意, 或者法院认定美光提供的担保金额能够弥补晋华和联电的损失, 或者认定将对美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情形, 美光可以通过缴纳担保金解除禁令.
但美光在声明中的表述耐人寻味, 美光表示将遵守福州中院的裁定, 并请求法院重新考虑该裁定或维持裁定. 措辞中似乎并没有明确是否会进行复议. 如果美光认为目前的损失不足为惧, 那么也就不存在复议的问题, 接下来案件将进入实体诉讼阶段, 包括权利要求解释, 侵权比例认定, 无效抗辩, 专家鉴定等环节. 可能美光更倾向于打一场持久战.
按照我国法律, 人民法院应在当事人申请复议后的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另一方案: 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并在十日内作出裁定) . 裁定正确的, 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裁定不当的, 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但前述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集微网记者采访时坦言, 从实际操作上看, 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一般而言很难在复议中推翻. 除非美光拿出足够强有力的证据, 否则法院不会自己 '打脸' .
目前美光在美国发起的针对晋华和联电涉嫌泄露商业机密的诉讼案还在审理中, 同时美光还存在通过限制供应商给晋华供货等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 业内分析称, 目前晋华与联电的合作项目正处于量产前的关键期, 此次晋华和联电联手向美光发起诉讼, 也是进行反制, 希望能够获得与美光谈判筹码, 最终为自己赢得平稳的发展环境.
一位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从企业对企业的层面看, 目前晋华和联电已经获得了一定司法程序上的筹码, 获得了潜在的回到谈判桌前的机会. 但考虑到中美贸易战的背景, 和解的过程很可能受到中美之间博弈的干预, 案件审理的进程也可能会因此而延长.
'至少现在还无法判断双方能否回到谈判桌前. ' 该人士表示.
福建法院为何频频露脸?
近年来, 在知识产权领域, 我国高科技企业和外国巨头纷争不断, 在案件审理中福建法院的身影频频出现.
2017年4月, 泉州中院受理的华为公司维权案一审宣判, 三星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被判构成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 需共同赔偿8000万元. 这是华为公司在全国系列维权案中第一个宣判的案件.
今年4月, 三星与华为专利纠纷一案尘埃落定, 三星被判处立即停止以制造, 销售, 允诺销售等方式侵害华为专利权. 也就是说, 三星的一些电子产品将在中国被禁售. 按照判决, 三星有22款产品被禁售, 还需赔偿华为8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去年年底, 中微半导体与Veeco专利诉讼之争由福建高院受理. 福建高院审理后同意了中微针对Veeco在华销售产品的禁令申请. 因Veeco状告中微在先, 最终双方实现和解.
此次作为案件受理放在福州中院也颇为亮眼. 在今年5月《中国法院报》的一篇报道中, 特别提出 '福州中院深入一线, 在科技创新的重要据点福州软件园设立一站式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服务站, 派专门知识产权法官进驻, 为高新企业提供常态化的司法服务, 促企业转变发展模式. '
业内人士指出, 福建地处东南沿海, 国际贸易繁荣, 不少企业有着强烈知识产权服务需求的特点, 福建知识产权法官们不限于坐堂审案, 主动进入知识产权创新, 管理的最前线, 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站开展系列法律服务活动, 对高新技术企业强化保护意识, 排除风险隐患, 解决疑难困扰, 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
此外, 选择在福建提起诉讼, 部分企业也因为福建市场的产能较大, 便于法院进行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