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5月通訊發明專利申請華為OPPO前二, 小米未進前10

1.小米IPO進入攻堅時刻, 與愛立信專利案能否和解意義重大; 2.愛立信:與小米專利官司仍進行中 未就印度市場糾紛和解; 3.5月通訊電子發明專利申請華為OPPO前二,小米未進前10; 4.從專利視角看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技術; 5.Google遭指控對開源壓縮演算法ANS申請專利; 6.寧夏法院公布小米侵害商標權等十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案例

1.小米IPO進入攻堅時刻, 與愛立信專利案能否和解意義重大;

集微網報道, 6月11日淩晨, 隨著中國證監會官方網站披露小米集團上市招股說明書, 也意味著小米集團上市已經到達最後關鍵時刻, 香港H股 + 內地CDR上市方式也將創造曆史.

就這在上市攻堅時刻, 昨日, 外媒傳來消息稱, 小米與愛立信就印度的專利糾紛有望達成和解, 搭載聯發科處理器的小米手機有望重返印度市場. 這一消息無疑讓小米IPO減少了一個風險點.

不過, 今天愛立信中國方面人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卻表示, 愛立信與小米就愛立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相關分歧並未達成和解, 關於雙方已達成和解的報道不正確. 其同時表示, 愛立信與小米的專利官司還在進行中.

此案件是否有進展對小米和產業鏈來講意義都很重大. 此前, 小米已經在招股說明中將此案作為 '法律訴訟或賠償風險' 單獨列出來說明. 據悉, 該案始於2014年12月11日, 當時, 愛立信指控小米侵犯其所擁有的ARM, EDGE, 3G等相關技術等8項專利, 並將小米訴至印度德裡高等法院.

此後小米按照 '每台設備預繳 100 印度盧比於法院提存' 的條件, 臨時獲得使用高通晶片手機的繼續銷售. 而對於搭載聯發科晶片的手機則依舊處於 '禁售' 狀態.

從小米角度看, 目前印度已經成為了小米第二大市場, 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小米的命運. 如果未來愛立信再次提出對小米手機全面禁售, 將對小米海外形成重大打擊. 這也將是小米IPO和上市後的最大隱患之一.

從產業角度看, 這起� 1000 �利糾紛因禁止小米在印度銷售聯發科晶片, 直接導致聯發科手機晶片業務下滑厲害. 特別是過去一年多, 隨著小米的複蘇, 市場份額節節攀升, 而聯發科更是錯失市場機遇.

不過, 最近聯發科與小米合作迎來轉機. 6月12日, 小米在國內推出了旗下紅米系列最新款的紅米6以及紅米6A手機, 分別採用了聯發科P22八核處理器與聯發科A22四核處理器. 這也是兩年之後, 雙方的首次合作.

有分析師表示, 此次小米與聯發科的再次合作, 或許暗示小米與愛立信專利案可能迎來轉機, 只是還未最終公布. 而小米再次採用聯發科晶片, 不僅是為多引入一家供應商, 更有可能是為成本考慮.

此前聯發科與小米合作機型多位中低端紅米系列, 據小米招股說明書顯示, 紅米已經成為小米的主力, 從 2015 年到 2018 年第一季度, 小米的入門機和中端機加起來的銷量佔比都超過了 50%. 如果未來聯發科晶片方案能進一步幫助紅米降低成本, 對於小米來說將是一大利好, 畢竟上市以後他們將面臨盈利壓力. 而對於聯發科來講, 他們也能藉助紅米銷量, 重獲升勢. (校對/藍天)

2.愛立信:與小米專利官司仍進行中 未就印度市場糾紛和解;

今日 (6月14日) , 愛立信中國方面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愛立信與小米就愛立信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相關分歧並未達成和解, 關於雙方已達成和解的報道不正確. 其同時表示, 愛立信與小米的專利官司還在進行中.

6月13日, 有媒體援引外媒報道稱, 小米與愛立信就印度的專利糾紛已達成和解, 搭載聯發科處理器的小米手機有望重返印度市場.

小米在招股書中表示, 2014年12月5日,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PUBL) (以下簡稱愛立信) 向印度新德裡德裡高等法院 (High Court of Delhi) 提起民事訴訟, 小米集團控股子公司小米科技及小米印度科技等作為被告. 愛立信聲稱, 小米在印度銷售及推廣的若干型號手機及其他手機配件, 包含愛立信在印度註冊的通訊領域8項專利, 但未獲愛立信有效許可, 侵犯了相關專利.

IDC和Counterpoint數據顯示, 2018年第一季度, 小米手機出貨量同比大漲87.8%, 在印度連續第三個季度市場佔有率第一, 達31.1%. 記者注意到, 目前小米在印度市場所售賣手機多搭載美國高通處理器, 尚無搭載聯發科處理器的小米手機新品在印度市場發售. 每日經濟新聞

3.5月通訊電子發明專利申請華為OPPO前二,小米未進前10;

日前大陸知名調研機構 'incoPat' 公布了 '2018年5月份的通訊電子行業發明專利申請排行' , 前十名中華為一個月內專利申請243件位居第一, 排名二, 三的OPPO與中興通訊 (VIVO) , 都超過160件以上, 沒想到眼尖的大陸網友們 '歪樓' , 紛紛回應 '居然沒有小米' .

大陸 'C科技' 微博發出排行榜後, 有酸民認為這些不足掛齒無法打破市場技術壟斷, 隨後有網友看不下去回嗆 '華為已經打破了' , '連蘋果都要給華為10億美元專利費, 還不是領先世界? ' , 不少人都大力讚賞華為 '在通信行業已經打趴一堆國際電信公司' .

該文也讓許多眼尖的網友發現小米不在榜上, 疑惑 '小米在哪' , 還有人標記小米官方微博帳號詢問 '你的黑科技沒申報專利嗎? ' , 有甚至米粉罵調研機構沒有公信力, '這 2000 只是申請通過了沒有啊? '

新浪 '前沿科技爆' 指出, 專利技術代表品牌的前景與持續發展能力, 創新能力是通訊電子廠商的經營關鍵, 不斷擴大投入研發非常重要. 可見目前華為找到一個新的突破, 就能藉由自身技術優勢達成更多技術升級.

這項排行榜只限單月份, 不代表各手機品牌的新技術研發程度如何, 例如高通, 三星會對自家優勢技術來進行深度開發, 當一項技術發展成熟後就會出現創新瓶頸, 而這也是大陸手機廠商彎道超車的好機會. 經濟日報

4.從專利視角看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技術;

編者按: 驅動電機被認為是新能源汽車的核心技術之一. 相關數據檢索結果顯示, 日本企業在該領域起步較早, 處於技術領先地位. 本文作者認為, 鑒於國外企業, 尤其是日本企業在該領域的早期專利布局已經形成技術壁壘, 國內企業在加強自主創新的同時, 可以考慮先開展國際合作, 尋求資源共用, 消除不利因素. 此外, 加強校企聯合也是加速發展該領域技術的有效途徑.

從世界各國的發展戰略來看, 新能源汽車被普遍確立為保障能源安全和轉型低碳經濟的重要途徑. 新能源汽車包括3種類型: 由動力電池提供能源的純電動汽車, 電機和內燃機共存的混合動力汽車以及由燃料電池提供能源的燃料電池汽車. 這3類電動汽車均採用電機驅動系統將電能轉化為機械能並回收刹車的制動能量, 從而實現了能量利用率的成倍提升. 因此, 驅動電機被認為是新能源汽車的核心技術之一.

日本技術優勢明顯

筆者基於中國專利文摘資料庫 (CNABS) 的檢索結果, 對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領域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分析後發現, 該領域的專利集中度較高, 並且日本企業起步較早, 處於技術領先地位. 截至2018年4月30日, 該領域的專利申請量累積達到近3萬件. 其中, 排名前十位的申請人其專利申請量合計約7600餘件, 占該領域中國專利申請總量的26%左右, 專利技術較為集中地掌握在汽車行業的領先企業手中.

專利申請量排名前十位的申請人中, 除博世 (BOSCH) 為德國企業, 現代 (HYUNDAI) 為韓國企業外, 其餘均為日本企業. 因而, 日本企業專利布局的群體優勢非常突出, 技術壁壘作用明顯, 對其他國家的競爭對手將構成較大威脅. 申請量排名第一位的豐田公司, 其發明專利申請量達到3130餘件, 遠超其他企業. 豐田旗下擁有多款代表性的新能源汽車, 例如RAV4 EV, Prius Hybrid, Civic Hybrid以及FCHV客車等, 上述車型均採用永磁同步電機, 先進的電機設計技術與控制技術使得豐田的汽車驅動系統兼具良好的動力性能和平順性.

申請量排名前十位的申請人中, 本田, 日產為汽車整車製造商, 其電機直接運用在旗下新能源汽車產品上, 性能匹配較好; 日立作為著名的零部件供應商, 為全球主要汽車廠提供電機產品, 其研發能力同樣處於世界領先水平. 這種汽車整車企業與零部件企業強強聯手的合作模式, 使得日本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技術遠遠走在世界前列.

中國發展勢頭迅猛

筆者對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領域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年度趨勢分析後發現, 從專利申請量增長率的變化來看, 該領域的技術發展脈絡呈現出技術萌芽期, 初步發展期, 快速發展期和發展平穩期4個階段.

技術萌芽期 (1986年-2000年) : 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領域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最早始於1986年. 檢索結果顯示, 技術萌芽期共有5件相關專利申請, 申請人分別為日本的日立公司, 日本的三菱公司, 德國的保羅·瓦爾有限公司等. 唯一1件來自國內申請人的專利申請是由中星汽車公司的牛錫賢提交的個人申請. 可見, 2000年之前, 國內企業對於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的研究還非常少. 究其原因, 筆者認為, 這與該時期國內汽車保有量偏少, 市場需求小, 缺乏新能源汽車研究的客觀條件等因素不無關係.

初步發展期 (2001年-2007年) : 自2001年起, 該領域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呈現逐年增長的態勢. 對申請人國別的統計結果顯示, 這一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大多仍來自外國申請人, 來自國內申請人的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40%左右. 這也反映了隨著中國汽車市場需求量的上升, 國外企業開始大量進入中國市場並逐步在中國開展專利布局. 其中, 尤以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先的日本企業表現最為明顯, 例如豐田公司, 日產公司, 本田公司等均為排名靠前的申請人. 此外, 奇瑞汽車, 比亞迪也分別提交了10件左右的發明專利申請, 成為國內申請人的代表.

快速發展期 (2008年-2011年) : 2008年開始, 該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量大幅度上升, 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技術的研究已駛入快車道. 僅2011年的專利申請量就達到320餘件, 呈現出階段性的小高峰. 申請量的大幅度增長與國家產業政策不無關係. 2008年, 《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管理準則》正式實施; 同年, 近500輛奧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正式交付使用, 標誌著我國新能源汽車從概念設計已投入實際運行. 在政府大力支援和產業政策引導下, 國內汽車企業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的研發力度. 這一時期, 國內申請人在該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量達到了510餘件, 佔中國專利申請總量的58%左右.

發展平穩期 (2012年-2018年) : 受2011年日本地震影響, 2012年至2013年間, 該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總量出現了小幅回落. 但是, 國內新能源汽車的研發熱度不減, 國內申請人的專利申請量持續增長, 並於2016年呈現出井噴式增長, 專利申請總量從2015年的260餘件增長至2016年的450餘件, 其中山東理工大學僅在2016年就提交了75件發明專利申請. 由此可見, 隨著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國內企業和高校等在驅動電機技術研發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進步.

日本在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領域研發實力最強, 專利布局最早也最為全面. 國內企業對驅動電機技術的研究雖然起步較晚, 但近年來研究熱度和專利申請量明顯上升. 受益於國內市場需求和政府大力扶持, 國內企業發展勢頭強勁, 專利布局意識也在不斷加強. 總體來看, 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技術尚未成熟, 國內技術水平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尚存一定的差距.

應當注意的是, 鑒於國外企業, 尤其是日本企業在該領域的早期專利布局已經形成技術壁壘, 國內企業在加強自主創新的同時, 可以考慮先開展國際合作, 尋求資源共用, 消除不利因素. 此外, 國內高校和一些科研機構也致力於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的前沿技術研究, 加強校企聯合也是加速發展該領域技術的有效途徑. 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5.Google遭指控對開源壓縮演算法ANS申請專利;

波蘭Jagiellonian大學計算機科學家Jarek Duda想確保所有人都可以使用ANS演算法, 因此並未申請專利, 但Google將ANS演算法應用在影片壓縮後, 試圖對此應用申請專利.

波蘭Jagiellonian大學計算機科學家Jarek Duda在2014年發明了一個稱為非對稱數字系統 (Asymmetric Numeral Systems, ANS) 的開源數據壓縮方法, 而今Google要為其以ANS實作的影片壓縮方法申請專利, 此舉引來原作者不滿, 戰場已經從歐洲擴及到美國.

Jarek Duda發明的ANS數據壓縮演算法效率非常好, 比起先前的方法速度快上30倍, 由於他想確保所有人都可以使用該演算法, 因此並未替ANS申請專利, 而這個演算法也被各大科技公司廣泛使用, 包括臉書的Zstandard壓縮器, 蘋果的LZFSE壓縮器, 以及Google的Draco 3D壓縮器等. 而爭議發生的地方在於, Google將ANS應用在影片壓縮編碼上, 並且企圖為這個編碼方法申請專利.

但由於文字壓縮以及映像壓縮的概念相去不遠, Google應用ANS以較短的位字元串, 表達出現頻率較高的影像圖樣 (Pattern) . Jarek Duda認為, Google的這個專利只不過是將ANS應用在傳統影片壓縮上, 這些方法是相同的, 他不認同這個新專利Google有加入額外創新的發明. 雖然最終結果尚未出爐, 但是歐洲專利局2月初步的判決支援Jarek Duda的說法.

Google則透過發言人告訴外國媒體ArsTechnica, 他們對於開源編碼解碼器有著長期承諾, 就像是VP8, VP9以及AV1等格式, 這些編碼解碼器所有人都可以免授權費使用, 而該專利也會獲得類似的授權許可. Jarek Duda則對此說法不以為然. 不過, 最終結果如何, 仍需等到歐洲以及美國專利局的裁決. ithome

6.寧夏法院公布小米侵害商標權等十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案例

近年來, 寧夏法院不斷強化智慧財產權審判管理工作, 緊緊圍繞自治區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面臨的司法保護任務和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現狀, 認真總結智慧財產權案件的疑點, 難點和審理經驗, 先後審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義的智慧財產權案件. 2014年以來, 寧夏法院審理各類智慧財產權563件, 結案465件, 調撤率達62.15%, 當事人無一上訪, 服判息訴率100%. 近日, 寧夏高院發布了近年來審理的十大典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案.

案例一: 小米公司訴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

【案情概要】小米公司於2012年註冊了商標, 其商品在全國覆蓋面較廣, 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曉. 2015年4月21日,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寧夏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銀川市正源北街店及其法人寧夏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製造商東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 銷售侵犯其 '小米' 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銷毀庫存侵權產品, 模具, 並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析法】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小米公司是商標的專用權人, 在國家商標局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內受到保護. 華潤萬家正源北街店的銷售行為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標權, 並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華潤萬家正源北街店系非法人機構, 應由其所屬的寧夏華潤萬家公司與其一併承擔. 依據涉案手機各項特徵, 數據證實涉案手機的生產商系東方通信公司, 判決寧夏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及寧夏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銀川市正源北街店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 賠償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損失2.5萬元; 東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 並賠償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損失7.5萬元.

【典型意義】該案是商標侵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摻雜在一起的複雜, 綜合性侵權行為. 針對企業利用僥倖心理打 '擦邊球' '傍名牌' 等心理,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 基於生產者與權利人在對涉案侵權產品數據資訊掌握上的不對等, 適當放寬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 降低權利人的證明標準, 由被上訴人 (生產者) 舉證證明其抗辯主張, 從而認定被上訴人是否侵權. 在加大知名商標保護力度, 打擊惡意混淆商搶佔市場份額, 引導公眾尊重智慧財產權等方面, 具有良好的裁判導向和示範作用.

案例二: '永和豆漿' 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案情概要】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系以永和豆漿, 米漿為主打產品的連鎖經營企業, 經永和食品 (中國) 有限公司授權在中國大陸地區獨佔許可使用 '永和豆漿' 商標. 興慶豆漿店未經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合法授權許可, 在提供餐飲服務的過程中擅自在店招門頭及餐具上突出使用 '永和豆漿' 字樣, 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請法院判令興慶豆漿店立即停止侵犯商標的行為, 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5.6萬元.

【裁判析法】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永和豆漿' 核準的是第43類服務商標, 興慶豆漿店經許可使用的 '來來永和' 是商品類商標, 興慶豆漿店實際所提供的餐飲服務屬於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 興慶豆漿店不屬於 '合法來源' 適用主體, 其行為構成對 '永和豆漿' 商標權的侵權, 判決銀川市興慶區來來永和豆漿店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永和豆漿' 商標的行為, 並賠償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

【典型意義】商標作為品牌的最主要組成部分, 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市場價值. '永和豆漿' 在餐飲服務上具有較高知名度, 法院通過裁判的方式對商標權予以司法保護, 進一步鼓勵創新, 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

案例三: '米其林' 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概要】中衛市永勝米其林輪胎大全店未經許可在店面門頭招牌突出使用 '米其林' 字樣及 '米其林輪胎先生形象' 標識, 並在名稱中擅自使用 '米其林' 作為字型大小. 米其林集團以中衛市永勝米其林輪胎大全店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 訴請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等.

【裁判析法】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系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被告在其經營的店鋪門頭使用 '米其林輪胎' '米其輪輪胎' 標識及在名片上印有 '米其林輪胎' 標識的行為, 侵犯了米其林集團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破壞了公平競爭的交易規則, 對原告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中衛市永勝米其林輪胎大全店立即停止侵犯, , 賠償原告米其林集團總公司經濟損失50000元.

【典型意義】註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均是依照相應的法律程序獲得的標誌權利, 未經授權或允許不得使用已經取得的註冊商標. 本案被告不僅未經授權使用註冊商標 (馳名商標) , 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破壞公平競爭的交易規則, 損害了其他公司利益, 案件的審判進一步引導商家誠實守信經營, 並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案例四: '成輝廣告' 商標權侵權糾紛上訴案

【案情概要】銀川成輝資訊通廣告有限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 '成輝廣告' 商標, 核准在第十六類商品上使用. 寧夏成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寧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名稱為: 寧夏成輝廣告. 2014年6月18日, 銀川成輝資訊通廣告有限公司以未經同意在其發行的 '寧夏成輝廣告' 印刷品使用 '成輝廣告' 字樣, 侵犯其 '成輝廣告' 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 請求法院判決寧夏成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停止在 '寧夏成輝廣告' 印刷品上使用 '成輝廣告' 字樣, 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00萬元.

【裁判析法】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銀川成輝資訊通廣告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標是經過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 屬類為16類即商品類商標, 而寧夏成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其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寧夏成輝廣告》中使用的 '成輝廣告' 字樣是經工商管理部門合法登記並准許使用的字樣, 屬類為35類即服務類商標. 35類商標與16類商標為不同屬類, 兩者不存在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並讓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情形. 寧夏成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其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中使用 '成輝廣告' 的字樣不構成對銀川成輝資訊通廣告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的侵害, 判決駁回銀川成輝資訊通廣告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商標專用權只在其註冊的商標權屬範圍內受保護. 本判決立足於商標法的宗旨, 以商標屬類, 商標權屬範圍, 相關公眾混淆, 誤認的可能性作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 既保護了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又對該類侵權進行了區分, 維護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案例五: '銀聯' 商標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概要】中國銀聯公司的註冊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寧夏銀聯商服公司吳忠, 賀蘭分公司的門頭分別為 '商服吳忠分公司' '寧夏銀聯商服賀蘭分公司' , 抬頭處均有 'UnionPay銀聯' 標誌. 中國銀聯公司以寧夏銀聯商服公司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 構成不正常競爭為由, 請求判令寧夏銀聯商服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國銀聯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銷毀所有侵權物品, 變更企業名稱, 並賠償中國銀聯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共計10萬元.

【裁判析法】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寧夏銀聯商服公司雖經合法註冊成立, 但其在從事金融相關產品銷售和服務期間, 明知 '銀聯' 文字是中國銀聯公司註冊商標的主要組成部分, 仍在企業名稱中使用, 其行為侵害了中國銀聯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判決寧夏銀聯商服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立即停止使用, 並賠償中國銀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註冊商標專用權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 涉案的 '銀聯' 商標在信用卡服務上覆蓋全國各地, 為消費者所廣泛知悉, 具備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 具有區分商品來源或服務的明顯作用. 寧夏銀聯商服公司將在先註冊商標的核心部分 '銀聯' 字樣作為企業字型大小予以登記註冊, 足以誤導公眾, 產生市場混淆, 主觀上存在惡意, 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判決在充分保護商標權的前提下, 維護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案例六: 《打破終端管理的瓶頸》著作財產權糾紛案

【案情概要】2014年, 北京三面向著作權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三面向公司) 發現寧夏紅枸杞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寧夏紅公司) 未經許可亦未支付報酬, 在其網站ningxiahong.com通過互聯網傳播三面向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打破終端管理的瓶頸》一文, 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利. 在此之前, 三面向公司通過與該文作者張會亭簽訂轉讓合同取得該文的著作權.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面向公司訴請法院判決寧夏紅公司賠償三面向公司稿酬損失, 合理費用10389元.

【裁判析法】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張會亭系《打破終端管理的瓶頸》一文的著作權人, 三面向公司通過與張會亭簽訂轉讓合同取得該文的著作權符合法律規定實際取得涉案文章的著作財產權. 寧夏紅公司未經授權在其網站上發布涉案文章, 侵犯了三面向公司的著作財產權, 判決寧夏紅公司向三面向公司支付賠償款4000元.

【典型意義】著作權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其中著作財產權依照法律規定可進行轉讓, 本案中當事人主張的系著作財產權, 應與人身權有所區別. 本案系侵犯著作財產權的典型案件. 案件涉及著作權法, 合同法, 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 系一起保護智慧財產權, 維護人民群眾創造性及智力成果的代表案件.

案例七: 《從軍憶》長詩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案情概要】《從軍憶》長詩系原告楊明1994年5月創作而成, 後原告在戰友聚會中將其作品印發人手一份以供欣賞, 被告方貴也參加了戰友聚會. 後方貴對《從軍憶》作品中個別語句修改後, 於2012年在黃河出版傳媒集團寧夏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靈武園藝試驗場編撰並享有出著作權的圖書《歲月的風聲》文學作品集中發表《紅色記憶》作品, 與原告創作的《從軍憶》作品絕大多數重複, 僅個別語句有所修改. 原告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停止侵權, 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1元.

【裁判析法】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原告楊明享有《從軍憶》作品的著作權, 被告方貴未經原告合法授權公開發表, 與楊明創作的《從軍憶》作品絕大多數重複, 僅個別語句有所修改, 屬於剽竊行為, 侵犯了原告楊明對《從軍憶》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歲月的風聲》作為宣傳靈武園藝試驗場的文學作品集, 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 判決被告方貴, 靈武園藝試驗場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的著作權文字作品《從軍憶》, 在《寧夏日報》《新消息報》公開向原告道歉, 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1元.

【典型意義】剽竊行為的認定, 本質還是以對比分析涉案作品與被控侵權作品的內容相似程度為定. 本案被告方貴發表的作品與原告楊明創作的作品絕大多數重複, 僅個別語句有所修改, 屬於剽竊行為, 侵犯了原告楊明對《從軍憶》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不限於賠償的金額, 更側重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原告主張1元錢的賠償責任, 其主要訴請並非賠償金額, 而是希望被告尊重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 通過法院的判決, 依法對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了司法保護.

案例八: '廣東日昭' 發明專利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概要】2007年, 羅志昭獲得名稱為 '複合導電管母線連接器' 的發明專利證書, 許可廣東日昭新技術應用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日昭公司) 獨佔實施該發明專利. 2012年8月, 寧夏寶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就寶塔石化寧東基地動力站項目所需要的絕緣銅母線進行招標. 日昭公司與鎮江市利浦電器設備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利浦公司) 均進行了投標. 利浦公司向寧夏寶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遞交的投標檔案中的元器件金屬蔽管式絕緣銅母線, 侵犯了羅志昭和日昭公司的發明專利和授權專利的權利內容. 寧夏寶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與利浦公司簽訂買賣合同, 利浦公司又與江蘇士林電氣設備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士林公司) 簽訂購銷合同, 購買管母線用於寶塔石化寧東基地動力站項目. 日昭公司以利浦公司和士林公司侵犯了其發明專利權為由, 請求法院判令二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裁判析法】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利浦公司是在投標檔案中所做出的銷售意思表示, 並且在投標書描述的涉案產品的技術特徵落入二上訴人的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構成專利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 '許諾銷售' 侵權. 利浦公司實際中標並簽訂買賣合同, 但未實際履行, 也未獲得任何侵權利益, 士林公司未製造銷售過涉案侵權產品, 不存在侵犯日昭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 判決鎮江市利浦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停止對廣東日昭新技術應用有限公司, 羅志昭實用新型專利的 '許諾銷售' 侵權行為, 並駁回原告其他請求.

【典型意義】專利法所稱的許諾銷售, 是指以做廣告, 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 方式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在投標書描述的涉案產品的技術特徵如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構成 '許諾銷售' 侵權. '依法保護' 是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堅持的基本原則. 本案判決依法打擊了侵害發明專利權的侵權行為, 較好的保護了發明人的創新成果.

案例九: '大地公司' 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概要】2007年, 內蒙古宇翼環保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宇翼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潤梅獲得 '化工廢料電石灰處理堆積方法' 的發明專利. 後以獨佔許可方式許可宇翼公司實施其所擁有的化工廢料電石灰處理堆積方法專利權. 2012年5月, 宇翼公司與寧夏大地迴圈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大地公司) 簽訂協議, 約定宇翼公司負責用其電石渣環保堆放處置專利技術負責大地公司的相關工程處理項目. 承包合同正式終止後, 大地公司未經允許繼續使用由宇翼公司獨佔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對該公司生產的電石渣進行處理. 羽翼公司以大地公司侵犯了其專利獨佔許可使用權為由, 請求法院判決大地公司停止侵權, 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裁判析法】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宇翼公司作為涉案專利的獨佔許可被許可使用人, 在涉案專利受到侵害時, 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大地公司在與宇翼公司終止承包合同後, 繼續使用由宇翼公司獨佔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對大地公司生產的電石渣進行處理, 其行為已對宇翼公司享有的涉案專利獨佔許可使用權構成侵權, 判決大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宇翼公司獨佔許可使用的發明專利, 賠償宇翼公司各項經濟損失532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專利為方法發明專利, 侵權人在雙方終止承包合同後, 繼續使用由權利人獨佔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 其行為已對涉案專利獨佔許可使用權構成侵權. 法院判決侵權人大地公司停止使用本案專利方法, 有效制止了侵權行為. 針對原告要求侵權公司拆除本案涉及的設施設備的訴請, 因設施設備本身不能構成侵權, 專利方法才是構成侵權的核心要素, 對宇翼公司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援, 一方面保護了發明人的創新成果, 另一方面又保護了發明專利權保護範圍之外的企業財產, 有利於企業的存續和發展.

案例十: '特萊斯公司' 技術諮詢合同糾紛案

【案情概要】寧夏新加源化工公司與寧夏特萊斯環保科技公司於2014年7月16日簽訂三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合同》, 約定特萊斯環保科技公司根據新加源化工公司提供的項目資料編寫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報石嘴山市環境保護局評審, 審批, 三個項目的費用均為10萬元. 合同簽訂後, 新加源化工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三個系列產品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特萊斯環保科技公司向新加源化工公司支付每份合同的前兩筆費用合計20萬元後, 剩餘10萬元不予支付. 特萊斯環保科技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新加源化工公司向特萊斯環保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費用10萬元, 並承擔逾期付款利息損失7595元.

【裁判析法】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接受受託人的工作成果, 支付報酬. 本案新加源化工公司與特萊斯環保科技公司簽訂的三份合同約定由特萊斯環保科技公司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 系技術諮詢合同, 合法有效, 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新加源化工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特萊斯環保科技公司支付30萬元編製報酬及利息損失, 判決寧夏新加源化工有限公司向寧夏特萊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術諮詢報酬10萬元和逾期支付報酬利息損失7595元.

【典型意義】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判決體現了人民法院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 堅決遏制智慧財產權違約行為, 通過對逾期未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當事人, 判決其支付相應利息, 做出懲罰, 營造尊重知識, 誠實守信的法治氛圍.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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