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5月通讯发明专利申请华为OPPO前二, 小米未进前10

1.小米IPO进入攻坚时刻, 与爱立信专利案能否和解意义重大; 2.爱立信:与小米专利官司仍进行中 未就印度市场纠纷和解; 3.5月通讯电子发明专利申请华为OPPO前二,小米未进前10; 4.从专利视角看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技术; 5.Google遭指控对开源压缩算法ANS申请专利; 6.宁夏法院公布小米侵害商标权等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1.小米IPO进入攻坚时刻, 与爱立信专利案能否和解意义重大;

集微网报道, 6月11日凌晨, 随着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披露小米集团上市招股说明书, 也意味着小米集团上市已经到达最后关键时刻, 香港H股 + 内地CDR上市方式也将创造历史.

就这在上市攻坚时刻, 昨日, 外媒传来消息称, 小米与爱立信就印度的专利纠纷有望达成和解, 搭载联发科处理器的小米手机有望重返印度市场. 这一消息无疑让小米IPO减少了一个风险点.

不过, 今天爱立信中国方面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却表示, 爱立信与小米就爱立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相关分歧并未达成和解, 关于双方已达成和解的报道不正确. 其同时表示, 爱立信与小米的专利官司还在进行中.

此案件是否有进展对小米和产业链来讲意义都很重大. 此前, 小米已经在招股说明中将此案作为 '法律诉讼或赔偿风险' 单独列出来说明. 据悉, 该案始于2014年12月11日, 当时, 爱立信指控小米侵犯其所拥有的ARM, EDGE, 3G等相关技术等8项专利, 并将小米诉至印度德里高等法院.

此后小米按照 '每台设备预缴 100 印度卢比于法院提存' 的条件, 临时获得使用高通芯片手机的继续销售. 而对于搭载联发科芯片的手机则依旧处于 '禁售' 状态.

从小米角度看, 目前印度已经成为了小米第二大市场, 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小米的命运. 如果未来爱立信再次提出对小米手机全面禁售, 将对小米海外形成重大打击. 这也将是小米IPO和上市后的最大隐患之一.

从产业角度看, 这起� 1000 �利纠纷因禁止小米在印度销售联发科芯片, 直接导致联发科手机芯片业务下滑厉害. 特别是过去一年多, 随着小米的复苏, 市场份额节节攀升, 而联发科更是错失市场机遇.

不过, 最近联发科与小米合作迎来转机. 6月12日, 小米在国内推出了旗下红米系列最新款的红米6以及红米6A手机, 分别采用了联发科P22八核处理器与联发科A22四核处理器. 这也是两年之后, 双方的首次合作.

有分析师表示, 此次小米与联发科的再次合作, 或许暗示小米与爱立信专利案可能迎来转机, 只是还未最终公布. 而小米再次采用联发科芯片, 不仅是为多引入一家供应商, 更有可能是为成本考虑.

此前联发科与小米合作机型多位中低端红米系列, 据小米招股说明书显示, 红米已经成为小米的主力, 从 2015 年到 2018 年第一季度, 小米的入门机和中端机加起来的销量占比都超过了 50%. 如果未来联发科芯片方案能进一步帮助红米降低成本, 对于小米来说将是一大利好, 毕竟上市以后他们将面临盈利压力. 而对于联发科来讲, 他们也能借助红米销量, 重获升势. (校对/蓝天)

2.爱立信:与小米专利官司仍进行中 未就印度市场纠纷和解;

今日 (6月14日) , 爱立信中国方面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爱立信与小米就爱立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相关分歧并未达成和解, 关于双方已达成和解的报道不正确. 其同时表示, 爱立信与小米的专利官司还在进行中.

6月13日, 有媒体援引外媒报道称, 小米与爱立信就印度的专利纠纷已达成和解, 搭载联发科处理器的小米手机有望重返印度市场.

小米在招股书中表示, 2014年12月5日,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PUBL) (以下简称爱立信) 向印度新德里德里高等法院 (High Court of Delhi) 提起民事诉讼, 小米集团控股子公司小米科技及小米印度科技等作为被告. 爱立信声称, 小米在印度销售及推广的若干型号手机及其他手机配件, 包含爱立信在印度注册的通讯领域8项专利, 但未获爱立信有效许可, 侵犯了相关专利.

IDC和Counterpoint数据显示, 2018年第一季度, 小米手机出货量同比大涨87.8%, 在印度连续第三个季度市场占有率第一, 达31.1%. 记者注意到, 目前小米在印度市场所售卖手机多搭载美国高通处理器, 尚无搭载联发科处理器的小米手机新品在印度市场发售. 每日经济新闻

3.5月通讯电子发明专利申请华为OPPO前二,小米未进前10;

日前大陆知名调研机构 'incoPat' 公布了 '2018年5月份的通讯电子行业发明专利申请排行' , 前十名中华为一个月内专利申请243件位居第一, 排名二, 三的OPPO与中兴通讯 (VIVO) , 都超过160件以上, 没想到眼尖的大陆网友们 '歪楼' , 纷纷回应 '居然没有小米' .

大陆 'C科技' 微博发出排行榜后, 有酸民认为这些不足挂齿无法打破市场技术垄断, 随后有网友看不下去回呛 '华为已经打破了' , '连苹果都要给华为10亿美元专利费, 还不是领先世界? ' , 不少人都大力赞赏华为 '在通信行业已经打趴一堆国际电信公司' .

该文也让许多眼尖的网友发现小米不在榜上, 疑惑 '小米在哪' , 还有人标记小米官方微博帐号询问 '你的黑科技没申报专利吗? ' , 有甚至米粉骂调研机构没有公信力, '这 2000 只是申请通过了没有啊? '

新浪 '前沿科技爆' 指出, 专利技术代表品牌的前景与持续发展能力, 创新能力是通讯电子厂商的经营关键, 不断扩大投入研发非常重要. 可见目前华为找到一个新的突破, 就能借由自身技术优势达成更多技术升级.

这项排行榜只限单月份, 不代表各手机品牌的新技术研发程度如何, 例如高通, 三星会对自家优势技术来进行深度开发, 当一项技术发展成熟后就会出现创新瓶颈, 而这也是大陆手机厂商弯道超车的好机会. 经济日报

4.从专利视角看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技术;

编者按: 驱动电机被认为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技术之一. 相关数据检索结果显示, 日本企业在该领域起步较早, 处于技术领先地位. 本文作者认为, 鉴于国外企业, 尤其是日本企业在该领域的早期专利布局已经形成技术壁垒, 国内企业在加强自主创新的同时, 可以考虑先开展国际合作, 寻求资源共享, 消除不利因素. 此外, 加强校企联合也是加速发展该领域技术的有效途径.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战略来看, 新能源汽车被普遍确立为保障能源安全和转型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 新能源汽车包括3种类型: 由动力电池提供能源的纯电动汽车, 电机和内燃机共存的混合动力汽车以及由燃料电池提供能源的燃料电池汽车. 这3类电动汽车均采用电机驱动系统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并回收刹车的制动能量, 从而实现了能量利用率的成倍提升. 因此, 驱动电机被认为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技术之一.

日本技术优势明显

笔者基于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 (CNABS) 的检索结果, 对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领域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分析后发现, 该领域的专利集中度较高, 并且日本企业起步较早, 处于技术领先地位. 截至2018年4月30日, 该领域的专利申请量累积达到近3万件. 其中, 排名前十位的申请人其专利申请量合计约7600余件, 占该领域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的26%左右, 专利技术较为集中地掌握在汽车行业的领先企业手中.

专利申请量排名前十位的申请人中, 除博世 (BOSCH) 为德国企业, 现代 (HYUNDAI) 为韩国企业外, 其余均为日本企业. 因而, 日本企业专利布局的群体优势非常突出, 技术壁垒作用明显, 对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将构成较大威胁. 申请量排名第一位的丰田公司, 其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130余件, 远超其他企业. 丰田旗下拥有多款代表性的新能源汽车, 例如RAV4 EV, Prius Hybrid, Civic Hybrid以及FCHV客车等, 上述车型均采用永磁同步电机, 先进的电机设计技术与控制技术使得丰田的汽车驱动系统兼具良好的动力性能和平顺性.

申请量排名前十位的申请人中, 本田, 日产为汽车整车制造商, 其电机直接运用在旗下新能源汽车产品上, 性能匹配较好; 日立作为著名的零部件供应商, 为全球主要汽车厂提供电机产品, 其研发能力同样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这种汽车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强强联手的合作模式, 使得日本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技术远远走在世界前列.

中国发展势头迅猛

笔者对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领域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年度趋势分析后发现, 从专利申请量增长率的变化来看, 该领域的技术发展脉络呈现出技术萌芽期, 初步发展期, 快速发展期和发展平稳期4个阶段.

技术萌芽期 (1986年-2000年) :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领域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最早始于1986年. 检索结果显示, 技术萌芽期共有5件相关专利申请, 申请人分别为日本的日立公司, 日本的三菱公司, 德国的保罗·瓦尔有限公司等. 唯一1件来自国内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是由中星汽车公司的牛锡贤提交的个人申请. 可见, 2000年之前, 国内企业对于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的研究还非常少. 究其原因, 笔者认为, 这与该时期国内汽车保有量偏少, 市场需求小, 缺乏新能源汽车研究的客观条件等因素不无关系.

初步发展期 (2001年-2007年) : 自2001年起, 该领域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 对申请人国别的统计结果显示, 这一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大多仍来自外国申请人, 来自国内申请人的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40%左右. 这也反映了随着中国汽车市场需求量的上升, 国外企业开始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并逐步在中国开展专利布局. 其中, 尤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先的日本企业表现最为明显, 例如丰田公司, 日产公司, 本田公司等均为排名靠前的申请人. 此外, 奇瑞汽车, 比亚迪也分别提交了10件左右的发明专利申请, 成为国内申请人的代表.

快速发展期 (2008年-2011年) : 2008年开始, 该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大幅度上升,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技术的研究已驶入快车道. 仅2011年的专利申请量就达到320余件, 呈现出阶段性的小高峰. 申请量的大幅度增长与国家产业政策不无关系. 2008年,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准则》正式实施; 同年, 近500辆奥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正式交付使用, 标志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从概念设计已投入实际运行. 在政府大力支持和产业政策引导下, 国内汽车企业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力度. 这一时期, 国内申请人在该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了510余件, 占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的58%左右.

发展平稳期 (2012年-2018年) : 受2011年日本地震影响, 2012年至2013年间, 该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出现了小幅回落. 但是, 国内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热度不减, 国内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 并于2016年呈现出井喷式增长, 专利申请总量从2015年的260余件增长至2016年的450余件, 其中山东理工大学仅在2016年就提交了75件发明专利申请. 由此可见,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国内企业和高校等在驱动电机技术研发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日本在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领域研发实力最强, 专利布局最早也最为全面. 国内企业对驱动电机技术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 但近年来研究热度和专利申请量明显上升. 受益于国内市场需求和政府大力扶持, 国内企业发展势头强劲, 专利布局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总体来看,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技术尚未成熟, 国内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存一定的差距.

应当注意的是, 鉴于国外企业, 尤其是日本企业在该领域的早期专利布局已经形成技术壁垒, 国内企业在加强自主创新的同时, 可以考虑先开展国际合作, 寻求资源共享, 消除不利因素. 此外, 国内高校和一些科研机构也致力于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的前沿技术研究, 加强校企联合也是加速发展该领域技术的有效途径. 中国知识产权报

5.Google遭指控对开源压缩算法ANS申请专利;

波兰Jagiellonian大学计算机科学家Jarek Duda想确保所有人都可以使用ANS算法, 因此并未申请专利, 但Google将ANS算法应用在影片压缩后, 试图对此应用申请专利.

波兰Jagiellonian大学计算机科学家Jarek Duda在2014年发明了一个称为非对称数字系统 (Asymmetric Numeral Systems, ANS) 的开源数据压缩方法, 而今Google要为其以ANS实作的影片压缩方法申请专利, 此举引来原作者不满, 战场已经从欧洲扩及到美国.

Jarek Duda发明的ANS数据压缩算法效率非常好, 比起先前的方法速度快上30倍, 由于他想确保所有人都可以使用该算法, 因此并未替ANS申请专利, 而这个算法也被各大科技公司广泛使用, 包括脸书的Zstandard压缩器, 苹果的LZFSE压缩器, 以及Google的Draco 3D压缩器等. 而争议发生的地方在于, Google将ANS应用在影片压缩编码上, 并且企图为这个编码方法申请专利.

但由于文字压缩以及图像压缩的概念相去不远, Google应用ANS以较短的位字符串, 表达出现频率较高的影像图样 (Pattern) . Jarek Duda认为, Google的这个专利只不过是将ANS应用在传统影片压缩上, 这些方法是相同的, 他不认同这个新专利Google有加入额外创新的发明. 虽然最终结果尚未出炉, 但是欧洲专利局2月初步的判决支持Jarek Duda的说法.

Google则透过发言人告诉外国媒体ArsTechnica, 他们对于开源编码译码器有着长期承诺, 就像是VP8, VP9以及AV1等格式, 这些编码译码器所有人都可以免授权费使用, 而该专利也会获得类似的授权许可. Jarek Duda则对此说法不以为然. 不过, 最终结果如何, 仍需等到欧洲以及美国专利局的裁决. ithome

6.宁夏法院公布小米侵害商标权等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近年来, 宁夏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管理工作, 紧紧围绕自治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临的司法保护任务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现状, 认真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的疑点, 难点和审理经验, 先后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 2014年以来, 宁夏法院审理各类知识产权563件, 结案465件, 调撤率达62.15%, 当事人无一上访, 服判息诉率100%. 近日, 宁夏高院发布了近年来审理的十大典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

案例一: 小米公司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概要】小米公司于2012年注册了商标, 其商品在全国覆盖面较广, 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2015年4月21日,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及其法人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制造商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销售侵犯其 '小米'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模具, 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析法】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小米公司是商标的专用权人, 在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受到保护. 华润万家正源北街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权, 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华润万家正源北街店系非法人机构, 应由其所属的宁夏华润万家公司与其一并承担. 依据涉案手机各项特征, 数据证实涉案手机的生产商系东方通信公司, 判决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及宁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市正源北街店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损失2.5万元;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并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损失7.5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掺杂在一起的复杂, 综合性侵权行为. 针对企业利用侥幸心理打 '擦边球' '傍名牌' 等心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基于生产者与权利人在对涉案侵权产品数据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等, 适当放宽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降低权利人的证明标准, 由被上诉人 (生产者) 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 从而认定被上诉人是否侵权. 在加大知名商标保护力度, 打击恶意混淆商抢占市场份额, 引导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等方面, 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和示范作用.

案例二: '永和豆浆'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概要】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以永和豆浆, 米浆为主打产品的连锁经营企业, 经永和食品 (中国) 有限公司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许可使用 '永和豆浆' 商标. 兴庆豆浆店未经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法授权许可, 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在店招门头及餐具上突出使用 '永和豆浆' 字样,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兴庆豆浆店立即停止侵犯商标的行为, 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6万元.

【裁判析法】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永和豆浆' 核准的是第43类服务商标, 兴庆豆浆店经许可使用的 '来来永和' 是商品类商标, 兴庆豆浆店实际所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 兴庆豆浆店不属于 '合法来源' 适用主体, 其行为构成对 '永和豆浆' 商标权的侵权, 判决银川市兴庆区来来永和豆浆店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永和豆浆' 商标的行为, 并赔偿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典型意义】商标作为品牌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 '永和豆浆' 在餐饮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对商标权予以司法保护, 进一步鼓励创新, 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案例三: '米其林' 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概要】中卫市永胜米其林轮胎大全店未经许可在店面门头招牌突出使用 '米其林' 字样及 '米其林轮胎先生形象' 标识, 并在名称中擅自使用 '米其林' 作为字号. 米其林集团以中卫市永胜米其林轮胎大全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 诉请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等.

【裁判析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使用 '米其林轮胎' '米其轮轮胎' 标识及在名片上印有 '米其林轮胎' 标识的行为, 侵犯了米其林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破坏了公平竞争的交易规则, 对原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中卫市永胜米其林轮胎大全店立即停止侵犯, , 赔偿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 未经授权或允许不得使用已经取得的注册商标. 本案被告不仅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 , 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破坏公平竞争的交易规则, 损害了其他公司利益, 案件的审判进一步引导商家诚实守信经营, 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四: '成辉广告' 商标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概要】银川成辉资讯通广告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成辉广告' 商标, 核准在第十六类商品上使用. 宁夏成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为: 宁夏成辉广告. 2014年6月18日, 银川成辉资讯通广告有限公司以未经同意在其发行的 '宁夏成辉广告' 印刷品使用 '成辉广告' 字样, 侵犯其 '成辉广告' 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 请求法院判决宁夏成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停止在 '宁夏成辉广告' 印刷品上使用 '成辉广告' 字样, 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析法】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银川成辉资讯通广告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属类为16类即商品类商标, 而宁夏成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宁夏成辉广告》中使用的 '成辉广告' 字样是经工商管理部门合法登记并准许使用的字样, 属类为35类即服务类商标. 35类商标与16类商标为不同属类, 两者不存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 宁夏成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使用 '成辉广告' 的字样不构成对银川成辉资讯通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侵害, 判决驳回银川成辉资讯通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商标专用权只在其注册的商标权属范围内受保护. 本判决立足于商标法的宗旨, 以商标属类, 商标权属范围, 相关公众混淆, 误认的可能性作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 既保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又对该类侵权进行了区分, 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 '银联' 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概要】中国银联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宁夏银联商服公司吴忠, 贺兰分公司的门头分别为 '商服吴忠分公司' '宁夏银联商服贺兰分公司' , 抬头处均有 'UnionPay银联' 标志. 中国银联公司以宁夏银联商服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构成不正常竞争为由, 请求判令宁夏银联商服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国银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毁所有侵权物品, 变更企业名称, 并赔偿中国银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0万元.

【裁判析法】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宁夏银联商服公司虽经合法注册成立, 但其在从事金融相关产品销售和服务期间, 明知 '银联' 文字是中国银联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 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其行为侵害了中国银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判决宁夏银联商服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 并赔偿中国银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涉案的 '银联' 商标在信用卡服务上覆盖全国各地, 为消费者所广泛知悉, 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 具有区分商品来源或服务的明显作用. 宁夏银联商服公司将在先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 '银联' 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 足以误导公众, 产生市场混淆, 主观上存在恶意, 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在充分保护商标权的前提下, 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六: 《打破终端管理的瓶颈》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情概要】2014年,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 发现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夏红公司) 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 在其网站ningxiahong.com通过互联网传播三面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打破终端管理的瓶颈》一文, 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 在此之前, 三面向公司通过与该文作者张会亭签订转让合同取得该文的著作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面向公司诉请法院判决宁夏红公司赔偿三面向公司稿酬损失, 合理费用10389元.

【裁判析法】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张会亭系《打破终端管理的瓶颈》一文的著作权人, 三面向公司通过与张会亭签订转让合同取得该文的著作权符合法律规定实际取得涉案文章的著作财产权. 宁夏红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发布涉案文章, 侵犯了三面向公司的著作财产权, 判决宁夏红公司向三面向公司支付赔偿款4000元.

【典型意义】著作权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其中著作财产权依照法律规定可进行转让, 本案中当事人主张的系著作财产权, 应与人身权有所区别. 本案系侵犯著作财产权的典型案件. 案件涉及著作权法, 合同法, 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 系一起保护知识产权, 维护人民群众创造性及智力成果的代表案件.

案例七: 《从军忆》长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概要】《从军忆》长诗系原告杨明1994年5月创作而成, 后原告在战友聚会中将其作品印发人手一份以供欣赏, 被告方贵也参加了战友聚会. 后方贵对《从军忆》作品中个别语句修改后, 于2012年在黄河出版传媒集团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灵武园艺试验场编撰并享有出版权的图书《岁月的风声》文学作品集中发表《红色记忆》作品, 与原告创作的《从军忆》作品绝大多数重复, 仅个别语句有所修改. 原告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1元.

【裁判析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原告杨明享有《从军忆》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方贵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公开发表, 与杨明创作的《从军忆》作品绝大多数重复, 仅个别语句有所修改, 属于剽窃行为, 侵犯了原告杨明对《从军忆》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岁月的风声》作为宣传灵武园艺试验场的文学作品集, 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判决被告方贵, 灵武园艺试验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文字作品《从军忆》, 在《宁夏日报》《新消息报》公开向原告道歉, 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元.

【典型意义】剽窃行为的认定, 本质还是以对比分析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的内容相似程度为定. 本案被告方贵发表的作品与原告杨明创作的作品绝大多数重复, 仅个别语句有所修改, 属于剽窃行为, 侵犯了原告杨明对《从军忆》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限于赔偿的金额, 更侧重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原告主张1元钱的赔偿责任, 其主要诉请并非赔偿金额, 而是希望被告尊重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通过法院的判决, 依法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司法保护.

案例八: '广东日昭' 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概要】2007年, 罗志昭获得名称为 '复合导电管母线连接器' 的发明专利证书, 许可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日昭公司) 独占实施该发明专利. 2012年8月,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就宝塔石化宁东基地动力站项目所需要的绝缘铜母线进行招标. 日昭公司与镇江市利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利浦公司) 均进行了投标. 利浦公司向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元器件金属蔽管式绝缘铜母线, 侵犯了罗志昭和日昭公司的发明专利和授权专利的权利内容.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利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利浦公司又与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士林公司) 签订购销合同, 购买管母线用于宝塔石化宁东基地动力站项目. 日昭公司以利浦公司和士林公司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为由, 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裁判析法】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利浦公司是在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销售意思表示, 并且在投标书描述的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二上诉人的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构成专利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 '许诺销售' 侵权. 利浦公司实际中标并签订买卖合同, 但未实际履行, 也未获得任何侵权利益, 士林公司未制造销售过涉案侵权产品, 不存在侵犯日昭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判决镇江市利浦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停止对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罗志昭实用新型专利的 '许诺销售' 侵权行为, 并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典型意义】专利法所称的许诺销售, 是指以做广告, 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 方式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在投标书描述的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如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构成 '许诺销售' 侵权. '依法保护' 是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坚持的基本原则. 本案判决依法打击了侵害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较好的保护了发明人的创新成果.

案例九: '大地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概要】2007年, 内蒙古宇翼环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宇翼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润梅获得 '化工废料电石灰处理堆积方法' 的发明专利. 后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宇翼公司实施其所拥有的化工废料电石灰处理堆积方法专利权. 2012年5月, 宇翼公司与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地公司) 签订协议, 约定宇翼公司负责用其电石渣环保堆放处置专利技术负责大地公司的相关工程处理项目. 承包合同正式终止后, 大地公司未经允许继续使用由宇翼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对该公司生产的电石渣进行处理. 羽翼公司以大地公司侵犯了其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 请求法院判决大地公司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裁判析法】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宇翼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被许可使用人, 在涉案专利受到侵害时, 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大地公司在与宇翼公司终止承包合同后, 继续使用由宇翼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对大地公司生产的电石渣进行处理, 其行为已对宇翼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构成侵权, 判决大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宇翼公司独占许可使用的发明专利, 赔偿宇翼公司各项经济损失53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专利为方法发明专利, 侵权人在双方终止承包合同后, 继续使用由权利人独占许可使用的专利技术, 其行为已对涉案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侵权人大地公司停止使用本案专利方法, 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 针对原告要求侵权公司拆除本案涉及的设施设备的诉请, 因设施设备本身不能构成侵权, 专利方法才是构成侵权的核心要素, 对宇翼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一方面保护了发明人的创新成果, 另一方面又保护了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的企业财产, 有利于企业的存续和发展.

案例十: '特莱斯公司'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宁夏新加源化工公司与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三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同》, 约定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根据新加源化工公司提供的项目资料编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评审, 审批, 三个项目的费用均为10万元. 合同签订后, 新加源化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三个系列产品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向新加源化工公司支付每份合同的前两笔费用合计20万元后, 剩余10万元不予支付. 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新加源化工公司向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10万元, 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595元.

【裁判析法】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 支付报酬. 本案新加源化工公司与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约定由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系技术咨询合同, 合法有效,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新加源化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特莱斯环保科技公司支付30万元编制报酬及利息损失, 判决宁夏新加源化工有限公司向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报酬10万元和逾期支付报酬利息损失7595元.

【典型意义】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坚决遏制知识产权违约行为, 通过对逾期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 判决其支付相应利息, 做出惩罚, 营造尊重知识, 诚实守信的法治氛围.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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