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雛軍案再審正在開庭, 法庭上, 審判員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 違規披露, 不披露重要資訊, 挪用資金再審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18日在該院第一巡迴法庭召開庭前會議.
據最高法官微直播消息, 庭前會議後合議庭經評議決定:
(一)關於雙方提交的新證據材料的問題
同意將顧雛軍提交的證據材料一, 張宏提交的二項證據材料以及檢察機關提交的七項證據材料作為新證據納入法庭調查. 顧雛軍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 雙方一致認為不屬於新證據, 但有爭議的, 可以在法庭審理時提出意見.
(二)關於申請調取證據材料的問題
同意調取顧雛軍申請的第一項證據材料, 即中國證監會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的相關材料, 以及第三項申請的部分證據材料, 即廣東省科技廳在2002年, 2003年是否向順德格林柯爾頒發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庭前會議後, 本庭已向廣東省科技廳, 中國證監會發出調取證據的通知. 廣東省科技廳於5月26日向本庭提交了粵科函高字[2018]1026號複函, 中國證監會於6月6日向本庭提交了《關於提供顧雛軍案相關材料的複函》. 本庭已於庭審前通知檢辯雙方進行了查閱. 對於這二項新證據, 將在法庭調查時進行展示, 質證.
關於顧雛軍提出的第二項申請, 經本庭審查, 未發現原一, 二審存在非法幹預案件審理的情形;第五項申請, 檢方就無需調取已作出合理解釋. 對於上述二項申請, 本庭不予支援.
關於顧雛軍提出的第四項申請, 辯方在庭前會議中已撤回;第六項申請所指向的材料, 原審卷宗中已經收集, 無需再調取.
庭前會議中, 辯方提出其提交證據材料十的目的是申請調取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關於科龍電器財務調查報告. 庭前會議後, 本庭委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調取關於科龍電器財務調查報告. 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於6月8日提供了《關於科龍電器現金流向調查工作報告》. 經檢辯雙方查閱後, 均認為不需要將該報告作為新證據在法庭調查時展示, 質證. 本庭經研究, 同意檢辯雙方意見.
(三)關於申請證人出庭的問題
對於辯方申請謝伯陽, 歐廣源, 王榮平, 魏五洲等四人出庭作證的問題, 檢辯雙方意見一致, 本庭經徵求上述人員意見, 並結合案件辦理需要, 決定通知謝伯陽, 魏五洲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對於辯方申請賈春旺出庭作證的問題, 檢方認為賈春旺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範圍, 本庭經研究認為, 檢方意見成立.
(四)關於原二審裁定列舉證據的問題
對於檢辯雙方有爭議的證據, 本庭將在開庭審理中分組進行質證, 沒有異議的不再進行質證.
(五)關於其他事項
1.庭前會議後, 辯方提出, 其於再審期間提交的經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公證的科龍電器2006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調查結果的公告》在庭前會議中未出示, 請求將該公告納入法庭調查. 經徵詢檢方意見, 檢方無異議. 本庭決定將該公告納入法庭調查, 在庭審時予以展示, 質證.
2.庭前會議中, 辯方對檢方作為新證據提交的《付款通知書》原件和《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提出重大質疑. 為回應質疑, 檢方於庭前會議後向本庭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劉爍就有關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 本庭經研究, 為全面查明案件事實, 決定同意檢方申請.
3.庭前會議後, 原審被告人張細漢委託廣東君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友學擔任其辯護人, 經詢問, 張友學律師對《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10條規定的迴避等事項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