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同意调取证监会对科龙立案调查相关材料

顾雏军案再审正在开庭, 法庭上, 审判员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 违规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 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在该院第一巡回法庭召开庭前会议.

据最高法官微直播消息, 庭前会议后合议庭经评议决定:

(一)关于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材料的问题

同意将顾雏军提交的证据材料一, 张宏提交的二项证据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交的七项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纳入法庭调查. 顾雏军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双方一致认为不属于新证据, 但有争议的, 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意见.

(二)关于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问题

同意调取顾雏军申请的第一项证据材料, 即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相关材料, 以及第三项申请的部分证据材料, 即广东省科技厅在2002年, 2003年是否向顺德格林柯尔颁发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庭前会议后, 本庭已向广东省科技厅, 中国证监会发出调取证据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于5月26日向本庭提交了粤科函高字[2018]1026号复函, 中国证监会于6月6日向本庭提交了《关于提供顾雏军案相关材料的复函》. 本庭已于庭审前通知检辩双方进行了查阅. 对于这二项新证据, 将在法庭调查时进行展示, 质证.

关于顾雏军提出的第二项申请, 经本庭审查, 未发现原一, 二审存在非法干预案件审理的情形;第五项申请, 检方就无需调取已作出合理解释. 对于上述二项申请, 本庭不予支持.

关于顾雏军提出的第四项申请, 辩方在庭前会议中已撤回;第六项申请所指向的材料, 原审卷宗中已经收集, 无需再调取.

庭前会议中, 辩方提出其提交证据材料十的目的是申请调取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科龙电器财务调查报告. 庭前会议后, 本庭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取关于科龙电器财务调查报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6月8日提供了《关于科龙电器现金流向调查工作报告》. 经检辩双方查阅后, 均认为不需要将该报告作为新证据在法庭调查时展示, 质证. 本庭经研究, 同意检辩双方意见.

(三)关于申请证人出庭的问题

对于辩方申请谢伯阳, 欧广源, 王荣平, 魏五洲等四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检辩双方意见一致, 本庭经征求上述人员意见, 并结合案件办理需要, 决定通知谢伯阳, 魏五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辩方申请贾春旺出庭作证的问题, 检方认为贾春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围, 本庭经研究认为, 检方意见成立.

(四)关于原二审裁定列举证据的问题

对于检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 本庭将在开庭审理中分组进行质证, 没有异议的不再进行质证.

(五)关于其他事项

1.庭前会议后, 辩方提出, 其于再审期间提交的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的科龙电器2006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在庭前会议中未出示, 请求将该公告纳入法庭调查. 经征询检方意见, 检方无异议. 本庭决定将该公告纳入法庭调查, 在庭审时予以展示, 质证.

2.庭前会议中, 辩方对检方作为新证据提交的《付款通知书》原件和《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提出重大质疑. 为回应质疑, 检方于庭前会议后向本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 本庭经研究, 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 决定同意检方申请.

3.庭前会议后, 原审被告人张细汉委托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学担任其辩护人, 经询问, 张友学律师对《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0条规定的回避等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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