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次徵求意見的核心內容全文如下:
公開徵求對《3000-5000MHz頻段第五代移動通信基站與其他無線電台 (站) 幹擾協調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的意見
為促進我國第五代公眾移動通信 (5G) 持續健康發展, 協調解決中頻段5G系統移動通信基站與其他無線電台 (站) 的電磁相容共存問題, 國家無線電辦公室組織起草了《3000-5000MHz頻段第五代移動通信基站與其他無線電台 (站) 幹擾協調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 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請於2018年7月15日前反饋意見.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第五代公眾移 動通信 (5G) 持續健康發展, 協調解決3000-5000MHz頻段 (中頻段) 5G系統基站 (以下簡稱5G基站) 與其他無線電業務台 (站) 的電磁相容共存問題, 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頻率劃分規定》及相關頻率規劃要求,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相關單位在3300-4200MHz和4500-5000MHz頻段內申請設置和使用5G基站及其他無線電台 (站) 時, 應 當按照本規定開展幹擾協調工作;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開展必要的幹擾協調工作, 依法進行無線電台 (站) 設置使用許可, 發放無線電台執照.
第三條5G基站設置和使用單位應該按照 '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 後用讓先用, 無規劃讓有規劃' 的原則, 在完成與同頻, 鄰頻其他合法無線電台 (站) 的幹擾協調後, 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台執照, 並按照無線電台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開展無線電業務. 未取得無線電台執照, 5G基站不得發射無線電訊號.
第四條5G基站設置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所獲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規定的事項使用5G頻率. 3300-3400MHz頻段內的5G基站限室內使用, 遇有相互幹擾問題由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解決.
第五條5G基站的設置和使用不得對同頻段, 鄰頻段其他依法使用的無線電台 (站) 產生有害幹擾.
第六條5G基站與同頻及鄰頻衛星地球站 (含測控站) , 同頻固定業務台 (站) 和同頻射電天文台的幹擾協調程序和標準見附1-3.
第七條為避免5G基站幹擾3400-4200MHz頻段內依法設置的衛星地球站及測控站而採取的各種措施, 包括地球站技術改造等費用, 原則上由3300-3700MHz頻段內5G基站設置和使用單位共同承擔, 有關費用承擔的實施辦法另行發布. 為避免5G基站幹擾固定業務台 (站) , 射電天文台而採取的各種措施, 包括技術改造等費用, 由在同頻段設置使用5G基站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自即日起, 不再受理和審批以下新申請的無線電台 (站) 設置和使用許可:
(一) 3400-4200MHz和4800-5000MHz頻段內的地面固定業務台 (站) ;
(二) 3400-3700MHz頻段內的空間無線電台和衛星地球站 (含測控站) .
第九條自2017年11月15日起, 在3700-4200MHz和4500-4800MHz頻段內新設置的單收衛星地球站如需電磁環境保護, 設置使用單位應在確定工程選址前對其選址進行電磁相容分析和論證, 並徵求選址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未徵求, 採納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的, 不得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排除有害幹擾的要求.
第十條為避免受到5G基站幹擾, 自2018年1月1日起, 新設置使用的3700-4200MHz和4500-4800MHz頻段衛星地球站 (含測控站) , 其低雜訊放大器或變頻器的技術指標應符合附4的要求.
第十一條設置使用5G基站的其他要求按照《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公眾移動通信基站設置, 使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工信部無〔2017〕330號) 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8年x月x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