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次征求意见的核心内容全文如下:
公开征求对《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其他无线电台 (站) 干扰协调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
为促进我国第五代公众移动通信 (5G) 持续健康发展, 协调解决中频段5G系统移动通信基站与其他无线电台 (站) 的电磁兼容共存问题,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组织起草了《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其他无线电台 (站) 干扰协调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8年7月15日前反馈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第五代公众移 动通信 (5G) 持续健康发展, 协调解决3000-5000MHz频段 (中频段) 5G系统基站 (以下简称5G基站) 与其他无线电业务台 (站) 的电磁兼容共存问题,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规定》及相关频率规划要求,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相关单位在3300-4200MHz和4500-5000MHz频段内申请设置和使用5G基站及其他无线电台 (站) 时, 应 当按照本规定开展干扰协调工作;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必要的干扰协调工作, 依法进行无线电台 (站) 设置使用许可, 发放无线电台执照.
第三条5G基站设置和使用单位应该按照 '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 后用让先用, 无规划让有规划' 的原则, 在完成与同频, 邻频其他合法无线电台 (站) 的干扰协调后, 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台执照, 并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开展无线电业务. 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5G基站不得发射无线电信号.
第四条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所获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使用5G频率. 3300-3400MHz频段内的5G基站限室内使用, 遇有相互干扰问题由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五条5G基站的设置和使用不得对同频段, 邻频段其他依法使用的无线电台 (站) 产生有害干扰.
第六条5G基站与同频及邻频卫星地球站 (含测控站) , 同频固定业务台 (站) 和同频射电天文台的干扰协调程序和标准见附1-3.
第七条为避免5G基站干扰3400-4200MHz频段内依法设置的卫星地球站及测控站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包括地球站技术改造等费用, 原则上由3300-3700MHz频段内5G基站设置和使用单位共同承担, 有关费用承担的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为避免5G基站干扰固定业务台 (站) , 射电天文台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包括技术改造等费用, 由在同频段设置使用5G基站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自即日起, 不再受理和审批以下新申请的无线电台 (站) 设置和使用许可:
(一) 3400-4200MHz和4800-5000MHz频段内的地面固定业务台 (站) ;
(二) 3400-3700MHz频段内的空间无线电台和卫星地球站 (含测控站) .
第九条自2017年11月15日起, 在3700-4200MHz和4500-4800MHz频段内新设置的单收卫星地球站如需电磁环境保护, 设置使用单位应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 并征求选址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未征求, 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的, 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第十条为避免受到5G基站干扰, 自2018年1月1日起, 新设置使用的3700-4200MHz和4500-4800MHz频段卫星地球站 (含测控站) , 其低噪声放大器或变频器的技术指标应符合附4的要求.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5G基站的其他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 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7〕330号) 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x月x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