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貝嶺2017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證券代碼: 600171 證券簡稱: 上海貝嶺 公告編號: 臨 2018-16

上海貝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 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08 元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後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 股 2018/6/13 - 2018/6/14 2018/6/14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上海貝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2018 年 4 月 24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該次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刊登於 2018 年 4 月 25日《中國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 2017 年年度

2. 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 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699609514 股為基數, 每股派發現金

紅利 0.08 元(含稅), 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55968761.12 元.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後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 股 2018/6/13 - 2018/6/14 2018/6/14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控股股東華大半導體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按有關規定直接派發.

其餘股東的現金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 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 自行發放對象華大半導體有限公司

3. 扣稅說明(1)對於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份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有關規定, 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 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8 元; 對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持

股 1 年以內(含 1 年)的, 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

幣 0.08 元, 待其轉讓股票時,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 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由其代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具體實際稅負為: 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 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稅負為 20%; 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 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稅負為 10%.

(2)對於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 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 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

0.072 元.

(3)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股東, 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於 2009 年 1 月 23 日頒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 紅利, 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 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72 元.

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 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 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於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的規定, 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具備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 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徵稅政策, 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 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 10%的, 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 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 應按已徵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因此, 對於香港市場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按照 10%的適用稅率代扣所得稅, 扣稅後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72 元.

(5)對除 QFII 以外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 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 0.08 元.

五, 有關諮詢辦法

關於權益分派如有疑問, 請按照以下聯繫方式諮詢:

聯繫部門: 董事會辦公室

聯繫電話: ********特此公告.

上海貝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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