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拳出擊, 嚴打設備捐贈和耗材捆綁銷售

醫藥網6月6日訊 醫療糾風和藥械購銷反腐敗, 北京風暴來了.
為推進深化醫改, 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行風問題, 日前, 北京衛計委, 北京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推進和規範衛生計生系統行風建設管理的通知》. 制度性反腐, 北京也和上海等地一樣, 開始出擊了.
其中, 北京明確規定, 要嚴管醫療設備的捐贈, 投放, 租賃, 嚴禁捆綁銷售等變相採購耗材試劑的行為, 以及防止耗材採購價格過高, 防止高值耗材濫用.
行風治理, 一票否決
通知指出, 把職業道德和行風建設納入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 納入領導班子績效考核指標, 納入幹部職工獎懲評價體系.
把職業道德和行風建設深入到行政審批, 設備採購, 藥品 和耗材採購, 工程建設, 醫院運營, 藥房託管, 項目許可, 病人轉診, 接受捐贈, 投融資等重點領域, 重點部位和重點環節, 嚴格管權, 管人, 管事, 管錢, 管物的各項監管措施, 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和治理不正之風.
在評審評價, 重點專科評審和幹部任用, 職稱晉陞, 評優評先工作中, 實行行風一票否決制.
耗材採購, 嚴禁高價
通知稱, 規範醫用耗材採購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醫用耗材採購全周期管理制度, 尤其是要建立醫用耗材採購管理委員會, 規範產品遴選和採購目錄的確定, 嚴格醫用耗材資質審查, 加強醫用耗材入庫驗收和庫房日常管理, 實現醫用耗材資訊化管理, 完善醫用耗材檔案管理, 控制醫用耗材臨時採購.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共用其他醫療機構的採購資訊, 對於採購價格明顯高於其他醫療機構的, 應及時調整採購價格.
醫療機構要將高值醫用耗材產品資訊, 採購價格和總體用量納入院務公開範圍, 遵循安全, 有效, 經濟, 適當的原則, 促進高值醫用耗材合理採購.
嚴管醫療設備捐贈, 嚴禁耗材試劑捆綁銷售
通知指出, 公立衛生計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於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有關規定, 接受捐贈資助的醫療設備必須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嚴格按照捐贈協議約定開展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 內設部門和個人不得直接接受捐贈資助, 不得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 不得將接受捐贈資助的醫療設備與採購捐贈資助機構相關的試劑, 耗材掛鈎, 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資助出國 (境) 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不得借口與企業合作開展項目, 企業免費投放, 購買試劑耗材附帶贈與以及租借等, 變相採購相關企業的試劑, 耗材等; 不得借口科研, 合作, 學術會, 研討會, 年會等, 擅自接受企業或廠家贊助的設備, 耗材, 經費或者其他形式的變相贊助.
職工在未經單位批准前, 不得擅自引進公益, 慈善項目並運用.
合理診斷, 防止濫用耗材
通知提出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包括:
醫療機構要切實加強全體醫務人員醫療衛生法律, 法規, 規範, 指南的培訓, 指導, 加強監督檢查, 遵循臨床路徑要求, 做到合理診斷, 合理治療, 合理用藥.
醫療機構要結合北京深化醫改的現實情況, 結合臨床醫學技術發展, 採取目錄管理, 處方點評等切實措施, 做到既防止過度用藥, 大處方, 濫用藥物, 濫用耗材等現象的發生, 又避免醫療不足情況的出現.
企業人員不得進入門診, 病房
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要明確 醫藥 生產經營企業 (以下簡稱企業) 接待管理部門, 對來訪企業的工作人員, 代表, 代理 人 (以下簡稱關聯人員) 要進行統籌接待, 並做好記錄.
未經管理部門許可, 關聯人員不得進入單位的重點區域 (醫療機構的門診, 病房, 化驗室, 檢查室等診療區域, 其他單位的重點業務科室等) .
醫生不得參與 企業 聚餐, 旅遊
行風主管部門與企業接待管理部門要開展經常性的教育活動, 教育職工不得參與企業組織的聚餐, 旅遊等, 不得接受禮品, 饋贈等錢物, 不得借口組織學術活動, 年會等接受企業及關聯人員的任何形式贊助. 將企業接待管理工作納入 醫院 對供貨企業的年度考核.
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要在重點業務區域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止企業關聯人員進入的標識, 舉報電話等, 對違反上述情形的單位職工要視情節予以處理, 對違反上述情形的企業, 關聯人員要進行登記後予以勸誡, 中止購買其產品等處理, 對存在不公平競爭等情節嚴重行為的可向屬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部門等報告.
處方超常預警
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相關檔案要求, 加強合理用藥體系建設, 建立動態監測和超常預警機制, 強化處方點評工作, 制定本機構重點監控藥品管理制度, 目錄與工作流程, 定期分析, 評估, 上報監測數據並公示相關資訊, 提出幹預和改進措施.
經治醫師要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用量原則和醫療保險管理部門關於開藥量的規定, 為患者合理開具藥品; 對於病情穩定的慢性病人, 不得隨意改變用藥習慣, 縮短原開藥周期, 增加患者就診次數. 堅決杜絕分解診療過程, 讓患者多次就診的行為.
清查與醫院合作的藥店
醫療機構要加強對直接經營藥店的管理, 從藥店設立及相關手續進行合法性審查, 對產權, 收益, 賬目往來等進行定期審計, 對在藥店兼職, 掛證, 領取各種報酬的藥師等醫院職工進行清理登記, 杜絕藥店經營中出現違法, 違規, 違紀情形. 要對由第三方經營, 與醫院有合作關係或租用醫院場地的藥店進行清查, 避免發生損害群眾利益的情形.
取消合作的藥房託管
公立醫療機構要對開展各類合作, 託管, 支援的醫院進行梳理, 凡是由政府牽頭開展的以及醫聯體內的體系醫院, 均應按照政府要求繼續做好合作, 支援事宜, 構建轉會診通道, 開展業務幫扶; 對其他的合作, 託管, 支援醫院要進行認真清理, 對確需繼續的, 要通過黨 (政) 辦公會等形式予以重新確定, 明確責任部門, 責任人; 對其他合作, 託管, 支援關係應予取消.
公立機構要對有合作關係的企業, 公司, 單位等進行清理, 對於可能影響群眾享受公平服務等的, 要予以堅決清理, 要杜絕為非政府指令性的特殊群體開通所謂的就醫, 公共衛生服務綠色通道, 快捷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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