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械臨床試驗大抽檢要來! 8種情形將判定有問題

醫藥網6月5日訊 繼生產, 流通, 使用環節的抽檢之後, 醫療器械的臨床抽檢時代也將來了.
6月1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公開徵求《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檔案的意見, 這是一份 企業 , 檢查員和數據臨床機構都需要了解的檔案.
這份檔案, 詳盡列出了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要點和責任判定的原則, 有了這個 '標準 ' , 距離全國範圍內的常態化抽檢也不遠了.
3年前的7月22日, 藥品 臨床數據核查風暴來了, 影響深遠, 或將被記入中國 醫藥 研發史冊. 而如今, 即將到來的 醫療器械 臨床抽檢, 又將給行業帶來怎樣的影響呢?
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 檢查結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判定為存在真實性問題:
1.編造受試者資訊, 主要試驗過程記錄, 研究數據, 檢測數據等臨床試驗數據, 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性, 有效性評價結果的;
2.臨床試驗數據, 如入選排除標準, 主要療效指標, 重要的安全性指標等不能溯源的;
3.試驗用醫療器械或體外診斷試劑不真實的. 如以對照用醫療器械替代試驗用醫療器械, 以試驗用醫療器械替代對照用醫療器械, 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虛假試驗用醫療器械;
4.瞞報嚴重不良事件和可能導致嚴重不良事件的醫療器械缺陷, 方案禁用的合并用藥或醫療器械等;
5.註冊申請的臨床試驗報告中涉及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與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報告中的數據不一致的;
6.註冊申請的臨床試驗統計分析報告中涉及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與資料庫數據或分中心小結中數據不一致的;
7.臨床試驗方案中未明確規定臨床試驗用樣本可以重複使用, 而臨床試驗過程中重複使用臨床試驗用樣本的;
8.其他故意破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附: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檢查要點及判定原則 (徵求意見稿)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等相關要求制訂.
序號
檢查要點
檢查方法
1
臨床試驗前準備
1.1
臨床試驗機構應具有開展相關醫療器械產品臨床試驗的資質
登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 查詢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認定公告, 臨床試驗機構為經資格認定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 (2019年以前開展的試驗項目) , 或查詢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管理資訊系統,備案日期早於臨床試驗開始日期
1.2
需要進行臨床試驗審批的第三類醫療器械應獲得批准
具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批件
1.3
臨床試驗項目按相關規定備案
具備省局出具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備案表》, 備案日期早於臨床試驗開始日期
1.4
臨床試驗應獲得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批准
具有倫理審查批件, 批准日期早於臨床試驗開始日期, 備案日期早於臨床試驗開始日期
1.5
試驗用醫療器械研製符合適用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
具有試驗用醫療器械的研製符合適用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的聲明
1.6
試驗用醫療器械有自檢報告和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註冊檢驗合格報告, 體外診斷試劑有產品註冊檢驗合格報告
具有相應檢驗報告
1.7
臨床試驗機構設施和條件與臨床試驗項目相適應
具備試驗方案中涉及的主要儀器設備及設施條件
1.8
臨床試驗機構具有醫學或實驗室操作的質控證明 (若有)
臨床檢驗室開展臨床檢驗室內質量控制, 具有臨床檢驗室間質量評價合格證書
1.9
試驗相關儀器和設備應定期維護和校準
試驗相關儀器和設備有維護, 校準記錄
1.10
研究者應具有執業資格, 臨床試驗的專業特長, 資格和能力
檢查研究者的執業資格, 職稱證書, 履曆等, 負責臨床試驗的研究者應當在該臨床試驗機構中具有副主任醫師, 副教授, 副研究員等副高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和資質
1.11
研究者經過臨床試驗方案和試驗用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使用和維護的培訓
研究者有臨床試驗方案和試驗用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使用和維護的培訓記錄, 培訓日期早於臨床試驗開始日期
1.12
體外診斷試劑應進行臨床試驗的預試驗
具有體外診斷試劑預試驗記錄
1.13
臨床試驗簽署臨床試驗協議/合同
具有申辦者與臨床試驗機構簽訂的協議/合同, 規定了各自職責
1.14
協議/合同內容與試驗用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資訊相符
核對協議/合同與臨床試驗方案, 相關資訊一致
2
受試者權益保障
2.1
倫理審查
2.1.1
倫理委員會委員經過培訓
具備倫理委員會委員培訓記錄或培訓證書
2.1.2
倫理審查內容符合相關規範, 指導原則和SOP要求
倫理審查內容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 (以下簡稱GCP) 第17, 33條及相關指導原則, SOP的要求
2.1.3
倫理審查記錄完整
倫理委員會保存的資料應當完整, 具有審查材料, 審查表格, 簽到表, 表決票, 會議記錄, 審查批件等SOP中規定的檔案
2.1.4
倫理委員會表決符合相關規範, 指導原則和SOP要求
倫理審查意見, 倫理委員成員組成, 表決記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GCP第30, 32, 35條及SOP要求
2.1.5
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等檔案的修訂, 請求偏離, 恢複已暫停臨床試驗, 應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書面批准
相關情況具有倫理委員會書面批准檔案
2.1.6
倫理委員會對已批準的臨床試驗進行跟蹤監督
對試驗時間超過一年的臨床試驗, 有倫理委員會的定期審查記錄, 定期審查時限最多不超過一年
2.2
知情同意 (客觀上不可能獲得受試者知情同意, 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後可免於受試者的知情同意)
2.2.1
知情同意書內容符合相關規範, 指導原則和SOP要求
檢查知情同意書內容, 應當符合GCP第22條及相關指導原則, SOP的要求
2.2.2
臨床試驗前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和研究者均在知情同意書上籤署姓名和日期,符合相關規範, 指導原則和SOP要求 (免知情同意除外)
核對受試者篩選表和簽名的知情同意書, 人數應當一致, 由受試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和研究者在參與臨床試驗前簽署, 免於知情同意的情形需提供豁免知情說明以及豁免知情說明材料的倫理審查意見或批件
2.2.3
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版本與倫理審查通過的版本一致
核對知情同意書版本和內容, 簽署的知情同意書應當與倫理審查通過的版本和內容應一致
2.2.4
知情同意書內容更新, 應再次獲得臨床試驗中受影響的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書更新後, 試驗中受影響的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重新簽署更新後的知情同意書
3
臨床試驗方案
3.1
臨床試驗方案有所有中心研究者和申辦者確認
臨床試驗方案應當具有所有中心研究者和申辦者簽字和臨床試驗機構公章
3.2
執行的臨床試驗方案內容與倫理審查的臨床試驗方案內容一致
核對臨床試驗方案與倫理委員會保存的臨床試驗方案, 版本和內容應當一致
3.3
多中心臨床試驗各中心執行的試驗方案為同一版本
核對各臨床試驗中心保存的臨床試驗方案版本, 應當為同一版本
3.4
註冊申請提交的臨床試驗方案內容應與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方案內容一致
核對註冊申請提交的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方案, 版本和內容應一致
4
臨床試驗過程
4.1
臨床試驗相關人員應獲得主要研究者授權和相關培訓
檢查分工授權表和研究者培訓記錄, 簽名樣張, 授權日期在培訓之後
4.2
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決定應由研究者負責
核對人員履曆和人員分工表, 分工表中人員授權應當合理, 原始檔案中的醫療決定由研究者簽字
4.3
具有病例篩選入選記錄
篩選入選表中患者篩選失敗原因與原始病曆中的記錄應當一致, 研究者可提供受試者鑒認檔案
4.4
受試者鑒認檔案或篩選入選, 體檢等原始記錄涵蓋受試者身份鑒別資訊
受試者鑒認檔案或篩選入選, 體檢等原始記錄涵蓋受試者身份證, 姓名等身份鑒別資訊
4.5
研究者應遵守臨床試驗的隨機化程序 (如適用)
受試者入選號, 隨機號的分配應當符合試驗方案
4.6
受試者體檢和實驗室等輔助檢查項目應與試驗方案一致
原始病曆中的體檢和實驗室等輔助檢查項目應當與方案要求一致, 偏離方案的檢查應當進行記錄
4.7
實驗室等輔助檢查是否在方案規定的時間範圍內
實驗室等輔助檢查時間應當在方案規定的時間範圍內, 偏離時間範圍的應當進行記錄
4.8
受試者入組符合試驗方案的入選與排除標準
檢查原始病曆中的病史, 用藥史, 實驗室檢查, 診斷等, 受試者應當符合試驗方案中的全部入選與排除標準
4.9
試驗用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使用有原始記錄
檢查原始病曆, 器械使用記錄, 受試者日記卡, 應當記錄試驗用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使用情況, 並與CRF中的數據一致
4.10
試驗用醫療器械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使用方法 ( 如日期, 時間, 狀態等) 與試驗方案和研究者手冊一致
核對原始病曆, 器械使用記錄, 受試者日記卡中記錄的試驗用醫療器械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使用方法(如日期, 時間, 狀態等), 應當與試驗方案和研究者手冊一致
4.11
觀察隨訪點與方案一致, 應如實記錄未能做到的隨訪, 未進行的試驗, 未做的檢查
核對原始病曆中的隨訪記錄, 與CRF, 中的數據一致, 偏離方案的應當進行記錄
4.12
緊急情況下偏離方案, 應以書面形式報告
緊急情況下偏離方案的, 應當有記錄, 並及時報告給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
4.13
受試者任何原因退出與失訪應記錄並詳細說明
核對篩選入選表, 原始病曆, CRF或分中心小結表中受試者完成試驗情況, 退出與失訪應記錄並詳細說明
4.14
安全性, 有效性評價應符合試驗方案要求
核對原始病曆中的安全性, 有效性評價方法應當按照方案要求執行, 原始數據與CRF一致
4.15
研究者應對顯著偏離臨床試驗方案或者在臨床可接受範圍以外的數據進行核實
檢查檢驗報告單, 研究者對其中的異常值應當進行判定
4.16
合并使用藥品, 醫療器械情況應按照試驗方案記錄, 不應有違反試驗方案要求的合并用藥品, 醫療器械 (如適用)
檢查原始病曆, 醫院HIS系統, 研究者對合并使用藥品, 醫療器械情況應當進行記錄, 並與CRF, 資料庫中數據一致
4.17
不良事件, 併發症和器械缺陷應記錄
檢查原始病曆, 研究者對不良事件, 併發症和器械缺陷應當進行記錄, 並與CRF和資料庫中數據一致
4.18
及時治療和處理嚴重不良事件/不良事件 (SAE/AE) , 跟蹤隨訪
檢查原始病曆, 嚴重不良事件/不良事件發生和治療處理應當及時, 並進行跟蹤隨訪
4.19
嚴重不良事件 (SAE) 和可能導致嚴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給規定部門
檢查嚴重不良事件報告表, 記錄應當完整, 有相關資訊, 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相應的倫理委員會以及臨床試驗機構所在地省, 自治區, 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 器械缺陷經臨床試驗機構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報倫理委員會審查
4.20
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時, 受試者應得到適當治療和隨訪
檢查原始病曆, 受試者有適當治療和隨訪
4.21
盲法試驗按照試驗方案的要求進行揭盲 (若有)
檢查揭盲記錄, 核實揭盲符合方案規定
4.22
申辦方對臨床試驗實施監查
檢查監查員的監查記錄, 研究者對監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採取改正措施
5
記錄與報告
5.1
臨床試驗記錄
5.1.1
臨床試驗記錄的填寫準確, 完整, 清晰, 及時
檢查原始病曆, CRF, 記錄應當準確, 完整, 清晰, 及時
5.1.2
對錯誤, 遺漏做出糾正
檢查原始病曆中的修改記錄, 數據質疑表及應答記錄, 對錯誤, 遺漏應當做出糾正
5.1.3
臨床試驗記錄的修改應說明理由, 修改者簽名並註明日期, 保持原始記錄清晰可辨
檢查原始病曆修改記錄, 修改應當符合要求, 並記錄修改理由
5.1.4
檢驗科, 影像科, 心電室, 內鏡室等檢查檢驗結果可溯源
檢查醫院LIS, PACS等系統, 相關輔助檢查數據應當可在系統中溯源
5.1.5
CRF中的數據與原始病曆一致
核對CRF和原始病曆, 數據應當一致
5.1.6
電子臨床資料庫或者遠程電子臨床數據系統, 應確保臨床數據的受控, 真實, 並有完整的驗證檔案 (如適用)
檢查電子臨床資料庫或者遠程電子臨床數據系統, 應當有培訓記錄, 獨立賬號, 使用許可權, 數據審核, 驗證檔案, 有審計追蹤功能
5.2
臨床試驗報告
5.2.1
多中心臨床試驗結束後, 各分中心有臨床試驗小結/臨床試驗報告
各分中心應當保存臨床試驗小結/臨床試驗報告
5.2.2
臨床試驗小結/臨床試驗報告有研究者簽名, 註明日期, 有臨床試驗機構審核意見, 註明日期和加蓋臨床試驗機構印章
臨床試驗小結/臨床試驗報告應當有研究者簽名, 註明日期, 有臨床試驗機構審核意見, 註明日期和加蓋臨床試驗機構印章
5.2.3
用於統計的資料庫數據或分中心小結數據與CRF一致
抽查CRF與資料庫中的數據, 數據應當一致
5.2.4
臨床試驗報告, 統計分析報告與用於統計的資料庫數據或分中心小結數據一致
核對臨床試驗報告, 統計分析報告與資料庫或分中心小結, 數據應當一致
5.2.5
註冊申請提交的臨床試驗報告內容與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報告內容一致
核對註冊申請提交的臨床試驗報告和臨床試驗機構保存的臨床試驗報告, 版本, 內容應當一致
6
試驗用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管理
6.1
試驗用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的資訊包括名稱, 型號, 規格, 接收日期, 生產日期, 產品批號或者序列號, 數量等
檢查試驗用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交接單, 應當有名稱, 型號, 規格, 接收日期, 生產日期, 產品批號或者序列號, 數量等資訊
6.2
試驗用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與檢測報告, 臨床試驗報告中的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一致
檢查使用記錄, 檢測報告, 臨床試驗報告中試驗用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的規格型號, 資訊應當一致
6.3
試驗用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的運輸, 接收, 儲存, 分發, 回收與銷毀等記錄完整
檢查運輸, 接收, 儲存, 分發, 回收與銷毀等記錄, 內容應當完整, 數量不一致的記錄原因
6.4
運輸條件, 儲存溫度, 儲存條件, 儲存時間, 安全有效期等符合要求
檢查運輸, 接收, 儲存記錄, 運輸條件, 儲存溫度, 儲存條件, 儲存時間, 安全有效期等應當符合試驗方案的要求
6.5
所使用的, 廢棄的或者返還的數量與申辦者提供的數量一致
檢查接收, 使用, 回收記錄, 數量應當與申辦者提供的數據吻合
6.6
特殊類型醫療器械保存和使用情況與總結報告內容一致
實地檢查有特殊場地保存要求的大型醫療器械 (如大型放療設備) , 保存條件和使用情況應當與總結報告內容一致
7
臨床試驗用樣本的管理 (適用體外診斷試劑)
7.1
臨床試驗用樣本來源, 編號, 保存, 使用, 留存, 銷毀的各環節應有原始記錄
檢查臨床試驗用樣本接收, 保存, 使用, 留存, 銷毀記錄表, 內容應當完整, 有編號, 數量等資訊, 並有相關人員簽名和日期
7.2
臨床試驗用樣本檢測與臨床試驗方案規定一致, 具有完整的原始記錄
檢查臨床試驗用樣本檢測記錄, 檢測方法, 條件應當與方案規定一致, 檢測記錄完整
7.3
如有臨床試驗用樣本重複使用, 應提供相應說明
如有樣本重複使用, 應當在臨床試驗方案中進行規定, 樣本重複使用留有記錄, 並在總結報告中對重複使用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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