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憂】中國AI專利布局存隱憂; 中國專利權人起訴蘋果

1.驚呆! 不止 iPhone7 和 ipad 或遭禁售, 蘋果還得賠償 100 萬? 2.中國人工智慧專利布局存隱憂3.專利費的博弈 中國廠商的5G標準商機4.繼 HTC 之後, 華碩也在日本遭日亞化學指控侵權5.華為VS三星: 一場曠日持久的 '專利戰'

1.驚呆! 不止 iPhone7 和 ipad 或遭禁售, 蘋果還得賠償 100 萬?

集微網消息, 據北京晚報報道, 針對鋰離子電池容量專利, 任曉平, 孫傑起訴蘋果電子產品商貿 (北京) 有限公司 (簡稱蘋果電子公司) , 蘋果電腦貿易 (上海) 有限公司 (簡稱蘋果貿易公司) 侵害其發明專利權, 涉及蘋果公司最新生產銷售的 iphone 7 手機及 iPad 平板電腦.

據悉, 原告任曉平, 孫傑請求法院判令蘋果公司停止銷售, 許諾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的侵權產品 'iPhone7 (32G) ' 手機及 'iPad (WI-FI, 32G) ' 平板電腦, 銷毀所有庫存的侵權產品, 並要求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 100 萬元.

目前, 該案已完成對被告的送達, 仍處於舉證期限內.

任曉平, 孫傑擁有的發明專利名稱為 '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 其保護電路以及電子裝置' . 兩位原告認為, 蘋果產品中所使用的電池使用了該專利技術, 使該電池原有續航能力差的缺陷得以極大的改善, 憑藉超大的電池容量優勢使其在市場競爭處於更為有利的地位並為其帶來更高利潤, 故起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據公開資料顯示, 該專利公開日期為 2003 年 4 月, 主要提供提高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容量, 平均工作電壓和比能量的新方法, 通過適當調整正, 負極材料按照理論克容量計算的配比和適當提高充電限制電壓, 可大幅提高二次鋰離子電池的比能量和平均工作電壓而不影響電池迴圈性能. 同時, 該發明還提供採用該方法的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 適用於該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保護電路以及採用所述保護電路的使用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電子裝置.

原告任曉平, 孫傑認為, 電池技術是使得大屏幕智能手機實現各種功能的基本保障, 也是技術瓶頸, 而涉案專利提供了一種新穎的有效提高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比能量和平均工作電壓的方法. 該專利是第二代高電壓體系鋰離子電池的基礎發明專利, 是我國關鍵產業核心基礎專利, 該專利的同族專利在美國, 日本, 韓國也均已獲得專利權.

經北京京洲科技智慧財產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原告購買的 iPhone7 手機與 iPad 平板電腦中所使用的電池, 電池保護電路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2.中國人工智慧專利布局存隱憂

2018世界智能大會18日在海濱之城天津閉幕了, 它給這個行業留下的思考卻在繼續.

其中在智能科技產業發展CXO論壇圓桌對話環節, 科大訊飛副總裁研究院聯席院長李世鵬問了一個 '很難回答' 的問題, 也得到了令人難忘的答案.

'你覺得中國現在所有的人工智慧公司裡面, 不管大公司還是小公司, 哪一家最牛? ' 李世鵬說, 這個問題是想啟發大家對未來人工智慧發展趨勢的思考.

這確實是個不太好回答的問題. 這幾年, 人工智慧火得一塌糊塗. 早些年起步的人工智慧公司迎來春天, 新的人工智慧創業企業如雨後春筍冒出, BAT等互聯網公司也開始爭先布局人工智慧業務. 要從其中挑出最厲害的, 真是不容易.

台上幾位嘉賓凝神思考片刻, 開始回答.

'國內人工智慧行業發展至今已經出現了一些王者和龍頭. ' 網智天元創始人兼首席戰略官莫倩提到了科大訊飛, 小米等幾家企業.

英特爾中國研究院院長宋繼強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 而是給出自己的判斷標準. 在他看來, 一家公司要在人工智慧領域有持久的創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一要有獨特的應用場景, 二要有強大的數據獲取能力, 三要擁有核心技術. 他提到了BAT, 京東和海康威視這些企業.

北京人工智慧專利產業創新中心總經理劉翰倫的角度卻與眾不同, 他從智慧財產權角度, 給國內人工智慧企業來了個現場 '把脈' .

劉翰倫介紹, 放眼全球, 目前的專利大戶有IBM, 臉書, 亞馬遜, 微軟等企業. 從國內來看, 在人工智慧專利上比較有優勢的企業有BAT, 科大訊飛, 商湯科技等等. 但全球在人工智慧專利布局上的前二十名, 沒有一家中國企業.

前段時間, 一家國際組織調研了全球前24家人工智慧晶片企業的排名, 這些企業中有7家是中國的企業.

'我們把這些企業分成中國企業和國外企業進行比較, 對這些企業擁有的專利數量進行了粗略統計. ' 劉瀚倫解釋說, 這可以從整體上代表人工智慧晶片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程度, 或者其智慧財產權實力.

研究結果引人深思. 劉瀚倫說, 17家國外人工智慧晶片企業在全球範圍內擁有40萬件專利. 而國內7家人工智慧晶片企業擁有的專利數量一共5.5萬件. 與前者相比, 落差非常之大.

在這7家國內人工智慧晶片製造商當中, 在專利數量上走在前列的是華為和台灣的聯發科. 如果把這兩家企業去掉, 結果用劉瀚倫的話說, 簡直 '慘不忍睹' .

依據人工智慧專利的申請情況, 也能看出未來人工智慧領域的發展大勢.

劉瀚倫分析, 從專利申請情況來看, 未來人工智慧領域的競爭主要在中美兩國之間. 在專利數量方面, 中國與美國雖有差距, 還不至於望其項背. 更加令人擔心的是, 很多人工智慧領域的基礎專利, 掌握在美國企業手中.

這一方面是由於, 美國人工智慧技術起步早於中國, 所以掌握的基礎核心專利較多. 另一方面是由於, 中國的人工智慧企業傾向於應用端的研發, 申請的應用端專利較多, 基礎核心專利就成了短板. 這對國內人工智慧行業的發展是個不小的隱憂.

還有一個讓人擔憂的地方在於, 與歐美人工智慧企業在全球布局專利相比, 中國人工智慧企業申請的專利中有90%以上都是國內專利. '這意味著, 未來中國的人工智慧產品在走出國門後, 可能會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出現 '裸奔' 的情況. ' 劉翰倫說. 科技日報

3.專利費的博弈 中國廠商的5G標準商機

5月21日, 三星電子宣布, 將於5月21日-25日在韓國釜山舉辦第三代合作夥伴計劃(3GPP)工作組的最終會議, 這次會議將最終確定5G商業化的相關標準技術. 而在下個月, 審視通過後的標準將正式宣布.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 5G標準的確定不僅關係到日後的技術走向, 更關鍵的是涉及到專利費, 甚至關係到國家的話語權, 因此各大企業都在不遺餘力地爭取. 儘管目前看來國外科技巨頭佔據了先機, 但標準的制定還未結束, 中國企業還有很大的機會.

商業化標準確定

根據三星宣布的消息, 來自晶片集, 手機和設備供應商, 包括三星, 高通, 以及Verizon, AT&T, NTT DoCoMo, KT和SK Telecom等主要移動運營商在內的約1500名標準專家將參加這次在釜山舉辦的會議, 以完成5G階段第一版標準.

這次會議上, 開發5G無線技術的所有工作組(RAN工作組1-5)將進行匯總, 以確定5G商業化的最終技術, 其中包括提供超高速數據和超低延遲的5G無線接入技術以及用於5G終端的一致性測試方法. 由三星主持的RAN4工作組將決定5G終端和包括3.5GHz和28GHz頻段在內的基站的無線電性能要求.

據悉, 華為, OPPO, vivo等中國手機廠商也將參加此次會議. 華為5G產品線總裁楊超斌表示: '按計劃, 這次會議將完成有關5G獨立組網(SA)的標準技術, 審視通過後將在下月美國RAN全會上正式宣布, 華為也準備了提案. 此次標準確定後, 企業有基於標準的設備就可以商用. ' OPPO, vivo也表示, 會有技術文稿輸出並參與討論.

北京商報記者查閱資料了解到, 5G 第一版標準分為非獨立組網(Non-Stand Alone, NSA)和獨立組網(Stand Alone, SA)兩種方案. 非獨立組網作為過渡方案, 以提升熱點區域頻寬為主要目標, 依託4G基地台和4G核心網工作;獨立組網能實現所有5G的新特性, 有利於發揮5G的全部能力, 是業界公認的5G目標方案. 去年12月, 3GPP首次批准了現有4G LTE作為連接5G中樞的5G非獨立(NSA)標準, 5G獨立(SA)標準將在本次釜山會議上完成, 5G階段第一個標準將在下個月的3GPP全體會議上在美國正式批准.

另外, 5G標準還有三個場景, 2016年確定了1/3, 下個月將會確定剩下的2/3. 關於5G標準的三個場景, 分別是eMBB場景編碼方案;mMTC對應大規模物聯網業務場景;URLLC對應無人駕駛, 工業自動化等需要低時延, 高可靠連接的業務. eMBB場景編碼方案對應的是3D及超高清視頻等大流量移動寬頻業務場景, 已經確定採用LDPC的數據通道, 控制通道採用的是Polar.

三星在5G方面的實力不容小覷. 截至本月, 三星在5G方面擁有1254項專利, 三星電子在向歐洲電信標準化組織(ETSI)申報5G標準專利的3GPP成員公司名單中名列第一.

專利費的博弈

5G將帶來新一輪全球移動通信技術變革和建設熱潮, 同時也是包括高通, 華為, 中興, 愛立信, 三星等各大技術企業爭搶的新風口, 這次5G標準之爭實質上就是專利之爭.

產業觀察家洪仕斌表示: '企業在研究標準時, 會提出使用標準的一系列相關專利. 標準確定後, 所有使用標準的人都需要向獲得主導權的一方繳納專利費來使用相關專利. 5G手機投入商用後, 所有手機生產商都需要向專利方繳納專利授權費. 對於申請標準失敗的企業來說, 失去一個標準不僅意味著前期研發標準所花費的資金得不到回報, 後期更是要交給專利方巨額的專利費. '

去年11月, 高通高調公布了5G的專利收費計劃, 全球範圍內使用高通移動網路核心專利的5G手機都必須依照下列條款繳納專利費: 單模5G手機2.275%;多模5G手機(3G/4G/5G)3.25%. 而對於那些同時使用了高通移動網路標準核心專利, 非核心專利的5G手機, 收費標準為: 單模5G手機4%;多模5G手機(3G/4G/5G)5%. 按照這個標準, 國內手機廠商每賣出一部售價3000元的手機, 就要向高通付97.5-150元.

高通一直是專利市場的霸主, 該公司在2G時代就擁有很多的標準必要專利, 特別是CDMA, 此後的3G技術很多也是從CDMA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3G技術包括CDMA2000, WCDMA以及TD-SCDMA三種標準, 其中CDMA2000是由高通主導的, WCDMA則主要是由諾基亞, 愛立信主導, TD-SCDMA則由中國主導(主要是中興, 華為, 中國移動等廠商), 具有一定自主智慧財產權(TD-SCDMA依然有部分採用了CDMA技術). 不過前兩者佔據最大市場, TD-SCDMA則僅限於中國市場. 雖說後兩者與高通似乎沒有直接關係, 但是由於高通掌握CDMA的核心技術, 所以不論是愛立信還是諾基亞, 或是採用TD-SCDMA技術的中國廠商, 都需要向高通繳納專利費.

到了4G時代, 則是FDD-LTE和TD-LTE兩種制式, 雖然中國主導的TD-LTE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但是實際上兩種制式超過90%以上的專利都是共通的. 根據此前高通壟斷案的一些資料顯示, 由於高通仍然擁有不少LTE專利(無論TD-LTE還是FDD-LTE), '經過國家發改委的調查和承認, 高通仍可以對TD-LTE技術收取3.5%的專利費' . 而這也正是眾多中國手機廠商在2016年都紛紛與高通簽署專利授權協議的一個重要原因.

業內人士表示, 從中可以看出, 專利費對於技術企業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此前, 包括5G通訊數據碼和控制碼的標準已經確立, 在三個標準中, 華為以一票之差失去了主導權, 只拿到了控制碼的標準, 長碼和短碼標準被高通贏取.

機會依然很大

在資深通信專家項立剛看來, 中國企業並沒有完全失去機會. '就專利費這一點來說, 沒有哪一個標準是由一家企業單獨完成的, 同一個標準不同的企業都擁有專利, 只在於數量的多少而已, 中國企業與國外的技術巨頭也是要進行專利交叉互換的. ' 項立剛說.

洪仕斌則認為, 華為拿下控制通道eMBB場景編碼最終解決方案, 是值得高興的事. Polar編碼對5G場景的適用性非常高, 華為在5G現場試驗中使用Polar碼作為通道編碼方法, 實現了27Gbps的下行速率. 27Gbps的下行速率意味著, 下載一個GTA5這種大型沙盒遊戲只需要幾秒.

'不過, 這件事的意義也不必過分誇大. Polar Code不是5G標準, 只是編碼方案, 從5G應用場景來說, 此次華為擁有的eMBB只是5G應用的其中一個場景. ' 洪仕斌說.

在5G標準的制定上, 項立剛認為, 5G雖然已經面臨商用, 但是5G的技術還沒有完全成熟, 能量還沒有完全釋放. 在5G的三大應用場景中, 除了eMBB場景編碼方案, 其他兩個場景還未確定標準. 自動駕駛與物聯網場景有著極大的能量釋放空間, 華為應該繼續努力抓住這些空口. '在大流量場景上也不是完全沒機會, 華為可以繼續測試更加先進的協議標準, 繼續發力先進的應用技術, 還可以聯合中國的移動通訊商進行5G相應的升級. '

當然, 5G標準話語權的背後是國家力量, 中國企業在拼搶5G標準話語權上一定要內部統一行動. 5G時代, 以華為, 中興為代表的中國企業已提前布局並取得先發優勢, 但中國通信業要在全球5G時代佔有一席之地, 仍需整個產業鏈相關企業和組織的協同發展, 共同應對國際通信行業對手.

除了華為, 中興也在5G之戰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其中, 僅在2017年, 中興就曾在5G領域取得過多項重要突破.

2017年2月, 中興發布了5G全系列預商用基站, 並首發基於IP+光的5G承載方案Flexhual;同年10月, 中興又與意大利Wind Tre和Open Fiber合作, 啟動了歐洲首個5G預商用網路;同年12月, 中興推出了基於服務化架構的5G核心產品. 北京商報

4.繼 HTC 之後, 華碩也在日本遭日亞化學指控侵權

集微網消息, 日本 LED 大廠日亞化學 (Nichia Corp.) 剛剛發出聲明, 指控華碩電腦旗下日本子公司 ASUS JAPAN 及其經銷商 SYNNEX Infotec 侵害白光 LED 專利, 已於 2018 年 5 月 18 日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並請求損害賠償.

據了解, 被指控搭載侵權白光 LED 的華碩智能手機, 分別是 ZenFone GO (ZB551KL, ZC500TG) 以及 ZenFone 2 Laser (ZE500KL) .

日亞化學表示, 上述幾款由華碩製造的智能手機, 所搭載的白色 LED 閃光燈落入日亞日本 LED 專利第 5177317 號, 第 5610056 號的權力範圍, 因而提起本件訴訟.

對此, 華碩方面回應稱, 其一是此訴訟主要是日亞化學與華碩選用零件供應商間的爭議, 已與供應商商討並由供應商安排適當處理; 其二是日亞化學在此訴訟中所主張的兩項專利均已過期失效, 訴訟僅針對過去的使用紀錄, 華碩強調此訴訟對於華碩目前的手機業務及營運並無任何影響.

實際上, 華碩 ZenFone 並非是第一個遭到日亞化學控告侵權的手機品牌. 2016 年 10 月, 日亞化學也曾以上述兩項日本 LED 專利, 控告 HTC Desire 626 所配置的白光 LED 侵權, 當時也同樣向東京地院提出告訴並請求損害賠償.

5.華為VS三星: 一場曠日持久的 '專利戰'

因一件發明專利, 華為終端有限公司 (下稱華為公司) 與三星 (中國) 投資有限公司, 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等 (以下統稱三星公司) 多次對峙法庭, 在業界引發不小轟動.

不久前,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結原告三星公司與被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 (下稱專利複審委員會) 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維持華為公司持有的發明專利權有效. 在這之前, 三星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均不成立, 維持專利權有效.

在業內人士看來, 近年來, 華為公司一直與三星公司進行專利交叉許可談判, 但結果並不理想. 華為公司在系列專利糾紛中接連獲勝, 給其與三星公司的專利交叉許可談判增加了重要籌碼. 今後, 三星公司或許要重新考量其在中國市場的商業戰略和專利布局策略.

一件專利引發多起爭端

2010年, 華為公司提交了一件專利申請, 並獲得授權. 2016年6月27日, 華為公司以專利侵權為由, 將三星公司等五被告共同訴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下稱泉州中院) , 請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權, 並賠償經濟損失8000萬元及合理費用50萬元.

泉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訴人侵權行為成立. 此外, 泉州中院判決三星公司賠償華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050萬元. 一審判決後, 華為公司和三星公司均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下稱福建高院) 提起上訴. 福建高院經審理後, 除了對停止侵權部分進行了部分調整外, 其他均維持一審判決.

在華為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後, 三星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專利複審委員會駁回了該請求. 三星公司不服, 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三星公司與華為公司均不服, 並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目前, 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謹慎審理維持專利有效

在華為公司與三星公司的上述糾紛中, 非常關鍵的一環是專利複審委員會維持了涉案專利權有效. 那麼, 專利複審委員會是基於何種理由作出被訴審查決定的?

據該案合議組介紹, 對於權利要求中限定的技術特徵的理解, 應從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出發, 從整體上明確上述技術特徵的準確含義後, 再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比對, 從而得出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結論. 值得一提的是, 對於視聽資料證據的公開時間的認定, 可以根據該資料的公證時間, 視聽資料中記載的時間及大型網站的時間公布規律進行推定.

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被訴審查決定後, 引起業界廣泛關注. 有業內人士分析, 被訴審查決定詮釋了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 應整體把握髮明實質, 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進行合乎發明實質的理解, 為新穎性, 創造性的評價提供客觀基礎.

訴訟目的意在開展合作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 近年來, 華為公司針對三星公司已發起多起專利侵權訴訟, 涉及多件專利. 與此同時, 三星公司也進行了反擊, 針對多件涉案專利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對於兩家通信巨頭頻頻發生的專利訴訟, 有專家分析,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 華為公司與三星公司未達成專利交叉許可合作, 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三星公司向華為公司收取過高且不合理的專利許可費用. 華為公司之所以發起系列訴訟, 既是希望通過訴訟展現技術實力, 擴大品牌影響力, 更是想通過專利訴訟探索新型專利運營生態. 而華為公司在系列糾紛中不斷勝出, 有利於其與三星公司繼續談判, 迫使三星公司作出讓步. 三星公司若不讓步, 雙方有可能會在專利訴訟中繼續交手.

在該專家看來, 華為公司與三星公司的系列訴訟也對國內移動終端廠商起到了警示作用, 今後, 我國移動終端廠商不僅需要注重開展專利布局, 還應積极參与移動通信及智能手機技術標準的制定, 以不斷提升市場競爭力. 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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