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車輛運輸車治理工作的通知

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車輛運輸車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辦運函〔2018〕702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 委), 公安廳(局), 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

按照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車輛運輸車治理工作方案》(交辦運〔2016〕107號)相關部署, 2018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規車輛運輸車的更新退出,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規車輛運輸車通行. 為確保全面完成車輛運輸車治理工作任務目標, 經徵求國內主要乘用車製造企業, 整車物流企業和行業協會意見, 現就深入推進車輛運輸車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大企業監管力度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整車物流企業的監督檢查, 全面核查不合規車輛更新退出計劃執行情況與新車購置情況, 按月上報轄區內重點企業不合規車輛運輸車更新改造情況, 督促工作進展滯後的企業加快更新退出進度, 不得使用未在申報系統申報的, 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規車輛運輸車運營, 要引導本地區整車物流企業更多使用鐵路, 水路運輸, 提高乘用車長途運輸中的鐵路, 水路運輸比例, 保持治理期間鐵路, 水路運輸價格平穩. 要督促乘用車製造企業根據整車物流企業車輛更新進度提前安排好運輸計劃, 合理確定公路運輸價格, 保障整車物流市場有序運行.

二, 加大源頭管控力度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源頭執法檢查, 強化對乘用車集中裝車點, 物流場站, 乘用車製造企業生產廠區的監督檢查, 發現不合規車輛運輸車未在申報系統申報, 與申報資訊不符, 超出退出期限的, 依法對車輛駕駛人及物流場站進行處罰, 並將查處情況和涉及的車輛運輸車所屬企業資訊逐級報告至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 由交通運輸部取消違規整車物流企業所有不合規車輛的過渡期. 要督促轄區內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車輛運輸車第二階段執法檢查工作的通知》(交辦運函〔2017〕1213號), 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對車輛運輸車挂車進行核查比對, 對未在申報系統申報的, 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規車輛運輸車予以勸返. 2018年7月1日起, 禁止不合規車輛運輸車駛入高速公路.

三, 加大查處懲戒力度

(一)對不合規車輛運輸車, 要認真核查車輛運輸車行車執照資訊, 並使用 '車輛運輸車治理APP' 或 '12328' 微信公眾號對不合規車輛運輸車挂車退出期限進行核查. 對於仍在整改期內的不合規車輛運輸車, 各地交通運輸部門,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車輛運輸車超長, 超寬, 超高, 非法改裝, 未經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 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等理由禁止其駛入高速公路或者進行處罰. 對於超出退出期限或未在申報系統申報的不合規車輛運輸車, 從2018年5月21日起, 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達到強制報廢標準, 公告牌證作廢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予以收繳, 強制報廢, 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屬於非法改裝車輛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和《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 責令恢複原狀, 並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3.屬於拼裝車輛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予以收繳, 強制報廢, 對於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4.對於車輛識別代號與行車執照不一致的, 視情分別按照使用偽造, 變造的機動車號牌, 行車執照或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 行車執照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予以收繳, 扣留機動車, 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並記12分. 其中, 對使用偽造, 變造的機動車號牌, 行車執照的, 並處15日以下拘留.

5.發現存在上述4項情形的,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逐級報告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及時通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 由交通運輸部取消違法車輛所屬企業所有不合規車輛運輸車的過渡期.

同時, 對於裝載長度, 寬度超出車輛運輸車外廓尺寸, 特別是雙排裝載, 乘用車雙軸裝載於車輛運輸車車廂後立柱外側, 在渡板等輔助裝置上裝載乘用車的, 不論是否超出退出期限, 是否在申報系統申報,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並記分.

(二)對合規車輛運輸車, 凡裝載符合要求的, 即: 平頭鉸接列車裝載6輛及以下, 長頭鉸接列車裝載7輛及以下, 中置軸車輛運輸車裝載8輛及以下, 且裝載長度, 寬度未超過車輛運輸車外廓尺寸限值的(見附件), 暫不對超高進行處罰. 裝載數量超過上述數值的, 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平頭鉸接列車裝載7輛以上的, 嚴格執行裝載長度不得超過17.1米, 寬度不得超過2.55米, 高度不得超過4米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記分, 並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對具有上裝貨台的平頭鉸接列車, 若裝載乘用車車型較小, 上層單排平放4輛車(不得上下左右傾斜)前後均不超過車輛運輸車外廓尺寸, 且上裝貨台所載乘用車質量未超過貨台額定載質量的, 可允許裝載7輛車, 暫不對超高進行處罰.

2.長頭鉸接列車裝載8輛及以上的, 嚴格執行裝載長度不得超過18.1米, 寬度不得超過2.55米, 高度不得超過4米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記分, 並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3.中置軸車輛運輸車裝載9輛以上的, 嚴格執行裝載長度不得超過22米, 寬度不得超過2.55米, 高度不得超過4米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記分, 並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若裝載乘用車車型較小, 上層單排平放5輛車(不得上下左右傾斜)前後均不超過車輛運輸車外廓尺寸的, 可允許裝載9輛車, 暫不對超高進行處罰.

(三)對違規裝載和運輸的企業及當事人,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界定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有關事項的通知》(交辦公路〔2017〕8號)的要求, 將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的乘用車製造企業, 整車物流企業, 車輛運輸車及其駕駛人等相關責任主體違法失信資訊匯總報送至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定期匯總後提供給簽署備忘錄的各部門, 由各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36個部門《關於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274號)約定內容, 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四, 加大保障服務力度

(一)對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平頭鉸接列車, 長頭鉸接列車, 中置軸車輛運輸列車, 各地交通運輸部門,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未在申報系統內申報等理由拒絕其駛入高速公路或進行處罰, 不得把中置軸車輛運輸車視作全挂車禁止駛入高速公路或進行處罰.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車輛註冊登記, 市場准入的監管, 依法受理合規車輛運輸車註冊登記, 市場准入申請. 對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及《汽車, 挂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 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等國家標準的合規車輛運輸車, 要及時予以辦理機動車登記, 安全技術檢驗和發放《道路運輸證》, 保障企業做好車輛更新購置工作. 對符合《公告》及國家標準, 但裝載後高度易超過法定限值的車輛運輸車, 工業和資訊化部門要組織對車輛運輸車車型優化改進進行研究論證, 進一步提高車輛的設計合理性, 安全可靠性, 限期清理相關公告車型;在《公告》有效期內,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暫予辦理機動車登記和發放《道路運輸證》. 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運輸車, 各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予通過檢驗,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註冊登記,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發放《道路運輸證》.

(三)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優化城市通行管理措施, 結合本地實際, 科學設定車輛運輸車城市通行的時間和線路, 為合規車輛運輸車進城配送提供便利.

五, 加大宣傳和規範執法力度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協調行動, 加強對治理政策和執法要求的宣傳解讀, 加強對基層一線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 確保準確把握政策, 嚴格落實到位. 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在2018年5月21日前把治理政策要求和處罰規定宣傳到每一家乘用車製造企業, 每一家整車物流企業和每一名車輛運輸車駕駛人. 要督促整車物流企業挑選駕駛經驗豐富, 持有A2准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駕駛中置軸車輛運輸車, 並提前進行必要的駕駛技能培訓, 以適應中置軸車輛運輸車特點, 保障行車安全. 要堅持文明規範執法, 理性平和處置, 堅決防止因執法不當引發個人極端事件. 要加強督導檢查, 健全投訴舉報機制, 及時查處糾正執法不規範, 不作為, 亂作為等問題.

附件: 合規車輛運輸車裝載示意圖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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