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三星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维持华为公司持有的发明专利权有效. 在这之前, 三星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维持专利权有效.
在业内人士看来, 近年来, 华为公司一直与三星公司进行专利交叉许可谈判, 但结果并不理想. 华为公司在系列专利纠纷中接连获胜, 给其与三星公司的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增加了重要筹码. 今后, 三星公司或许要重新考量其在中国市场的商业战略和专利布局策略.
一件专利引发多起争端
2010年, 华为公司提交了一件专利申请, 并获得授权. 2016年6月27日, 华为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 将三星公司等五被告共同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泉州中院) , 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 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万元及合理费用50万元.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诉人侵权行为成立. 此外, 泉州中院判决三星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50万元. 一审判决后, 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下称福建高院) 提起上诉.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 除了对停止侵权部分进行了部分调整外, 其他均维持一审判决.
在华为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 三星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了该请求. 三星公司不服,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星公司与华为公司均不服, 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谨慎审理维持专利有效
在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上述纠纷中, 非常关键的一环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涉案专利权有效. 那么, 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基于何种理由作出被诉审查决定的?
据该案合议组介绍, 对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理解, 应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出发, 从整体上明确上述技术特征的准确含义后, 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 从而得出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 值得一提的是, 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认定, 可以根据该资料的公证时间, 视听资料中记载的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审查决定后, 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有业内人士分析, 被诉审查决定诠释了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 应整体把握发明实质, 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合乎发明实质的理解, 为新颖性, 创造性的评价提供客观基础.
诉讼目的意在开展合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 近年来, 华为公司针对三星公司已发起多起专利侵权诉讼, 涉及多件专利. 与此同时, 三星公司也进行了反击, 针对多件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两家通信巨头频频发生的专利诉讼, 有专家分析,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未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合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三星公司向华为公司收取过高且不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 华为公司之所以发起系列诉讼, 既是希望通过诉讼展现技术实力, 扩大品牌影响力, 更是想通过专利诉讼探索新型专利运营生态. 而华为公司在系列纠纷中不断胜出, 有利于其与三星公司继续谈判, 迫使三星公司作出让步. 三星公司若不让步, 双方有可能会在专利诉讼中继续交手.
在该专家看来, 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的系列诉讼也对国内移动终端厂商起到了警示作用, 今后, 我国移动终端厂商不仅需要注重开展专利布局, 还应积极参与移动通信及智能手机技术标准的制定, 以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