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4月1日施行, 明確規定曳引車和聯合收割機排放大氣汙染物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排放標準, 排放超標的不得在本市作業.
《規定》共6章47條, 以 '以人為本, 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 為主線, 將微耕機, 田園管理機, 電動捲簾機等3類農業機械, 納入本市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範圍, 構建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 強化了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農業機械所有人的主體責任,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監管責任;強化了政府部門服務職能, 加強事中, 事後監管.
為控制汙染物排放, 減少空氣汙染, 加強環境保護, 《規定》還明確要求曳引車和聯合收割機排放大氣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排放標準. 並規定為本市享受財政補貼的曳引車, 聯合收割機, 免費加裝汙染物排放控制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