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优酷公司诉称, 其花费巨额成本经授权取得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也为该剧的网络传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 涉案电视剧播出后取得巨大成功. 该剧热播期间, 优酷公司发现迅雷公司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 '迅雷' PC软件及App电脑端, 平板端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资源下载, 搜索链接, 数据传输, 下载加速以及播放服务, 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同时还通过会员收费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迅雷公司在接到优酷公司警告函后, 仍未停止侵权行为, 在该剧的热播期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故要求迅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900万元.
被告迅雷公司辩称, 优酷公司是从第三方网站下载的涉案电视剧, 涉案电视剧下载资源完全是第三方网站提供的, 迅雷仅仅是提供了下载的数据传输技术服务. 迅雷下载软件内的搜索框是第三方的搜索引擎百度和搜狗, 输入关键词搜索出来的结果是百度和搜狗的搜索结果, 搜索服务是第三方搜索引擎提供, 搜索出来的链接也完全是独立的第三方链接. 下载加速的会员服务只是为了让用户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 迅雷只是针对会员提供更好的传输技术服务, 但数据仍然是第三方网站, 不是迅雷公司的. 优酷公司主张迅雷提供的边下边播服务就是对用户已经从第三方网站下载到本地电脑的数据进行播放, 迅雷在这个过程中还是提供的下载的技术服务. 优酷公司侵权通知邮件中的链接, 迅雷公司已经全部断开, 优酷公司后来证据保全公证书中的链接是新的链接, 迅雷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 甚至是超出了法定的义务.
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迅雷公司运营的迅雷软件提供的会员加速服务, 边下边播服务, 搜索链接服务是否构成对优酷公司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经合议庭主持, 双方在庭审中针对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会员加速服务和边下边播的技术原理, 搜索链接服务的内容等焦点问题展开举证, 质证及辩论. 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