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上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
公告指出,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防治环境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对现行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以下调整:
一, 将废五金类, 废船, 废汽车压件, 冶炼渣, 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1), 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二, 将不锈钢废碎料, 钛废碎料, 木废碎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2), 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 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 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