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有關問題的解讀

醫藥網4月19日訊 2018年2月13日, 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了《關於規範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 (2018年第23號) , 明確了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有關事項. 一是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 其標籤說明書載明的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 '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 的字樣; 二是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應當在其重新印製標籤說明書時, 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籤說明書. 至2020年底前, 所有保健食品標籤說明書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是自2021年1月1日起, 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籤說明書的,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 為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規範, 現就公告解讀如下:
一, 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 保健 食品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除外) , 應在標籤, 說明書 '保健功能' 項下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 '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 的字樣. 標註為 '[保健功能]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 具有×××的保健功能' .
二, 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 其保健功能均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 在新的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規定發布實施前, 原保健功能聲稱的標識不變.
涉及多項保健功能聲稱的保健食品, 應根據動物實驗評價及人群食用評價情況, 按上述要求分別進行標註. 例如, 保健功能 'A' , 僅經動物實驗評價; 保健功能 'B' , 僅經人群食用評價; 保健功能 'C' , 經動物實驗及人群食用評價. 標註為 '[保健功能]A, B, C (經動物實驗評價, 具有A的保健功能) ' .
三,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不涉及動物實驗和人群食用評價, 保健功能聲稱標識不變, 標註為 '[保健功能]補充×××' .
四, 申請人應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標籤, 說明書, 無需單獨針對此項內容提出變更申請.
五, 公告中第三條提及的 '自2021年1月1日起' , 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籤說明書的 保健食品 的銷售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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