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有关问题的解读

医药网4月19日讯 2018年2月13日,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 (2018年第23号) , 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 一是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 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 '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 的字样; 二是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 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 至2020年底前, 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是自2021年1月1日起, 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规范, 现就公告解读如下:
一, 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 保健 食品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 , 应在标签, 说明书 '保健功能' 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 '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 的字样. 标注为 '[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 具有×××的保健功能' .
二, 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 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 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 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
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 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 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 例如, 保健功能 'A' , 仅经动物实验评价; 保健功能 'B' , 仅经人群食用评价; 保健功能 'C' , 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 标注为 '[保健功能]A, B, C (经动物实验评价, 具有A的保健功能) ' .
三,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 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 标注为 '[保健功能]补充×××' .
四, 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 说明书, 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
五, 公告中第三条提及的 '自2021年1月1日起' , 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 保健食品 的销售截止日期.
2016 GoodChinaBrand | ICP: 12011751 | China Expo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