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 考慮到本案的專利為 4G 標準必要專利, 在停止侵權問題上和非標準必要專利不同. 在本院責令被告方承擔停止侵權的判決生效後, 華為和三星仍可以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 如果華為和三星達成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協議或經華為同意, 不執行本院停止侵權的判項, 應予准許.
然而, 近日美國一位法官的裁定又給這一事件添加了些許變數. 美國地方法院法官奧瑞克(William H. Orrick)裁定, 三星電子可以繼續在中國生產並銷售智能手機.
奧瑞克表示, 華為和三星雙方在舊金山還有一場訴訟, 在舊金山法庭作出判決前, 深圳中院的裁決不能生效.
奧瑞克在裁決書中稱: '中國法院之前的裁決, 會讓當前正在舊金山法院進行的 '違反合約案' 變得毫無意義, 該期間內對三星在中國市場的運營會造成極大風險. '
對此, 華為在舊金山的律師貝廷格(Michael J. Bettinger)暫未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