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明確智能網聯汽車路測規範 | 5月1日起實施

4月12日, 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司發布檔案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 (試行) 》的通知' , 明確上路測試的一系列要求以及交通違法處理依據.

這標誌著智能網聯汽車將規範化發展, 並為尚未出台地方智能網聯汽車路測規定細則的省市提供了指引, 以此促進了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發展.

三部委明確智能網聯汽車路測規範﹥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 (試行) 》中提出:

路測測試主體是境內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具備汽車及零部件製造, 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相關業務能力, 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測試駕駛人經測試主體自動駕駛培訓, 熟悉自動駕駛測試規程, 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 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

測試車輛應未辦理過機動車註冊登記, 夠以安全, 快速, 簡單的方式切換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 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具備車輛狀態記錄, 存儲及線上監控功能, 並自動記錄和存儲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的數據, 數據存儲時間不少於3年.

測試車輛應在封閉道路, 場地等特定區域進行充分的實車測試, 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證.

測試主體應每6個月向出具測試通知書的省, 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提交階段性測試報告, 並在測試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測試總結報告. 省, 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於每年6月, 12月向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報告轄區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情況.

對於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或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 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的測試車輛, 省, 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撤銷測試通知書, 並收回臨時行駛車號牌.

此外, 在通知中還提出14個測試項目, 其中交通標誌和標線的識別及響應, 前方車輛 (含對向車輛) 行駛狀態的識別及響應, 障礙物的識別及響應, 跟車行駛 (包括停車和起步) , 靠路邊停車, 超車, 並道行駛, 自動緊急制動及人工操作接管為必測項目; 交通號誌的識別及響應, 行人和非機動車的識別及響應, 交叉路口通行, 環形路口通行, 聯網通訊為選測項目.

附以下為通知原文: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 加快製造強國, 科技強國, 網路強國, 交通強國建設, 推動汽車智能化, 網聯化技術發展和產業應用, 推進交通運輸轉型升級創新發展, 規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規, 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

第三條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定期聯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相關資訊.

第四條省, 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 依據本規範制定實施細則, 具體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工作.

本規範所稱省, 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包括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章測試主體, 測試駕駛人及測試車輛

第五條測試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 組織測試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 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 具備汽車及零部件製造, 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

(三) 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四) 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五) 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即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六) 具備對測試車輛事件進行記錄, 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七) 法律,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測試駕駛人是指經測試主體授權, 負責測試並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人, 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與測試主體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二) 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曆;

(三) 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

(四) 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 違反交通號誌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 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 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

(六) 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七) 經測試主體自動駕駛培訓, 熟悉自動駕駛測試規程, 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 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

(八) 法律,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測試車輛是指申請用於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 包括乘用車, 商用車輛, 不包括低速汽車, >機車, 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未辦理過機動車註冊登記.

(二) 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 對因實現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性檢驗要求的個別項目, 測試主體需證明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

(三) 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 且能夠以安全, 快速, 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並有相應的提示, 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四) 具備車輛狀態記錄, 存儲及線上監控功能, 能即時回傳下列第1, 2, 3項資訊, 並自動記錄和存儲下列各項資訊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的數據, 數據存儲時間不少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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