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將寬嚴有度

日前, 國務院公開發布了《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 在我國實際利用外資創造曆史新高的背景下, 《辦法》的發布不免會引發相關行業從業者的擔心: 這是否意味著對 '技術出口' 一輪從新, 從嚴的限制?

環球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占科認為, 《辦法》本身並非構建了一套全新的審查制度, 仍是對當前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規建立起來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制度的完善. 《辦法》特別明確了在技術出口審查以及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時的審查機制, 更突出了相應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的職能介入.

'完善' 不等於 '從嚴'

'《辦法》第一條, 第二條對審查範圍及審查內容作出了規定——即本《辦法》針對的是一種能夠對我國國家安全, 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產生影響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行為. ' 李占科分析, 體現在智慧財產權類型上, 是技術出口,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的專利權, 整合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 體現在行為類型上, 則是對外轉讓行為, 指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智慧財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 個人或者其他組織, 包括權利人的變更, 智慧財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智慧財產權的獨佔實施許可.

雖然相應的審查材料, 審查流程, 審查時限等具體工作實操事項有賴於相關部門制定更為詳細的審查細則, 但《辦法》已經對主管部門的審查職能做出了提綱挈領的規定. 李占科認為, 《辦法》所確定的審查機制是對我國現有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制度的完善. 而 '完善' 並不意味著 '從嚴' .

找准 '部門' 是關鍵

對於處在轉讓過程中的企業或個人而言, 更需要關注的是如何針對不同的專利類型找准主管部門, 達到順利轉讓的目的.

在 '涉及專利權, 整合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植物新品種權' 四種專利類型中, 植物新品種權有其獨特性. 李占科分析, 《辦法》對植物新品種權的規定基本沿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要求審批機關 (國務院農業, 林業主管部門) 批準的審查方式, 但增加了兩點補充: 一是明確了需要經過批準的情形, 即 '實際控制權人的變更' 以及 '獨佔實施許可' 兩種; 二是明確了審查重點, 即 '擬轉讓的植物新品種權對我國農業安全特別是糧食安全和種業安全的影響' .

而另外三種智慧財產權的對外轉讓則相對寬鬆. 涉及專利權, 整合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轉讓, 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應將材料轉至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 由其審查並向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意見書, 同時報國務院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轉讓, 則由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技術國家安全更受重視

《辦法》對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相關事宜, 明確審查原則為 '根據擬轉讓智慧財產權的類別, 轉至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 且說明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應當參考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 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主管部門分別是誰? 李占科解釋道, 在這一審查機制中, 涉及專利權, 整合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 由國務院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 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 由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 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的, 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此外, 《辦法》還特別規定, 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的施行標誌著我國對於技術國家安全和國家創新能力的重視, 也賦予了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針對關鍵技術的專業審查職能. ' 李占科表示, 當然, 對於不涉及國家安全, 關鍵創新能力的技術出口審查, 仍然按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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