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 支付寶方面回應稱, '2017年下半年, 我們在接受央行杭州中心支行的檢查時發現了一些問題. 我們第一時間啟動了逐項的改進計劃, 目前各項改進措施已經落實完畢, 並得到了監管部門的認可. 感謝監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 我們會在今後的工作中更加嚴格要求自己. '
具體來看, 央行處罰公示表羅列了支付寶三大類型的違規行為: 一是在客戶權益方面, 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保障不充分, 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保障不充分;二是在產品宣傳方面, 在視頻宣傳中開展引人誤解的宣傳, 在支付寶官方微博中開展引人誤解的宣傳, 處理完畢的投訴佔比計算不實, 導致對外公布的數據與實際不符;而在個人資訊保護上, 公示表稱其個人金融資訊收集不符合最少, 必需原則, 個人金融資訊使用不當.
央行方面表示,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對其處罰款3萬元;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對產品宣傳與個人資訊保護兩項違法行為, 分別給予警告, 並處罰款10萬元, 5萬元;以上罰款合計人民幣18萬元.
上述決定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作出的, 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日期為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