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 支付宝方面回应称, '2017年下半年, 我们在接受央行杭州中心支行的检查时发现了一些问题. 我们第一时间启动了逐项的改进计划, 目前各项改进措施已经落实完毕, 并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 感谢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严格要求自己. '
具体来看, 央行处罚公示表罗列了支付宝三大类型的违规行为: 一是在客户权益方面,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充分;二是在产品宣传方面, 在视频宣传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支付宝官方微博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 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计算不实, 导致对外公布的数据与实际不符;而在个人信息保护上, 公示表称其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 必需原则, 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
央行方面表示,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对其处罚款3万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产品宣传与个人信息保护两项违法行为, 分别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10万元, 5万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8万元.
上述决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作出的, 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