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日本申請加入美對華智慧財產權磋商

第一財經記者從世貿組織獲取的兩份檔案顯示, 歐盟和日本要求加入特朗普政府在WTO就中國歧視性的技術許可要求提出的磋商請求.

此前的3月23日, 美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項下向中方提出磋商請求, 指稱中國政府有關技術許可條件的措施不符合《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有關規定.

彼時, 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就此發表談話指出, 中方已經收到美方提出的磋商請求. 中國政府一向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 採取了眾多強有力的措施保護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 中方一貫尊重世貿組織規則, 維護多邊貿易體制. 中方對美方就此提出磋商請求表示遺憾, 將根據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進行妥善處理.

此次, 歐盟和日本均表示在此方面也有大量利益訴求, 因而申請加入磋商過程.

按照WTO相關規定, 爭議各方首先要通過磋商解決爭議, 而在其過程中, 若某一第三方認為正在進行的磋商與自己的貿易利益有關, 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參加磋商. 第三方須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後10天內通知磋商當事各方參加磋商的請求. 不過若磋商各方認為該問題與第三方沒有貿易利益關係, 也可以拒絕第三方參加磋商.

歐盟認為在磋商中有重大貿易利益

近日, 一位歐盟委員會發言人表示, 美歐在中方市場開放方面有同樣憂慮, 且將 '仔細調查向WTO投訴的可能性. '

不過, 該發言人在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問時也表示, 歐盟注意到美國公布了依據 '301調查' 擬加征關稅的中國商品建議清單, 且歐盟自美國去年8月啟動 '301調查' 以來一直緊密跟蹤調查進展. 但歐盟反對任何有違WTO規則的貿易措施.

實際上這樣的發言並不矛盾, 而是與美方在WTO對中國提出磋商請求的策略有關. 也就是說, 美國將 '301調查' 的內容, 與在WTO進行措施請求的與TRIPS相關的內容進行了分拆.

而歐盟反對的, 是有違WTO規則的貿易措施, 即美國單邊採取的, 在歐洲也極具爭議的 '301調查' , 但並非合法的在WTO規則下的起訴案件.

簡單來說, 在美國貿易辦公室(USTR)的實際操作中, 美方敢使用 '301調查' , 很大原因在於美方認為其調查內容並沒有指責中方行為違反了TRIPS原則, 美方在此次調查中對中國的指控與WTO無關, 因此 '301調查' 對中國政府行為的評估不在WTO規則範疇之內.

與此同時, 在美方認為中方違反TRIPS領域的行為, 3月23日, 美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項下向中方提出磋商請求, 指中國政府有關技術許可條件的措施不符合TRIPS的有關規定.

商務部4日表示, 中方已經於4日就美國對華301調查項下徵稅建議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提起磋商請求, 正式啟動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表示, 美方罔顧世貿規則, 背棄自身對世貿組織的承諾, 公布對華301調查項下徵稅建議, 擬對中國約1300個稅號的產品加征25%關稅, 將涉及我約500億美元出口. 這種單邊主義做法不僅嚴重損害了中方的合法權益, 更是對世貿組織規則的公然違背, 勢必將減損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性. 中方對此堅決反對.

第一財經記者拿到了歐盟和日本的加入申請檔案, 歐盟在該檔案中指出, 歐盟對外出口高科技產品和高科技知識密集型的服務產品, 為此對歐盟產品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具有重要性. 歐盟方面估計每年對外出口的高科技產品在6800億歐元左右, 其中歐盟每年向中國出口300億歐元的高科技產品.

與此同時, 歐盟對華直接投資數額龐大, 總價值在1800億歐元左右. 歐盟提出, 目前這些投資中的大部分投資都是根據合資要求完成的, 歐盟認為, 這些投資也受到了美國請求磋商中(中方)措施的影響. 歐盟在這些磋商中有重大的貿易利益.

2018年4月4日, 駐歐盟使團團長張明大使就所謂 '貿易戰將被引發' 在歐洲政治網(politico.eu)發表署名文章, 在其中表示, 中歐應共同維護基於規則的國際多邊貿易秩序.

張明指出, 在充滿不確定因素的國際形勢中, 中歐合作的穩定性彌足珍貴. 中國和歐盟同為世界貿易組織的重要成員, 又是全面戰略夥伴, 應該攜起手來, 旗幟鮮明地共同反對貿易保護主義, 維護基於規則的國際多邊貿易秩序, 維護世界經濟的持續向好勢頭. 這是中歐的共同責任, 也應該成為中歐的共同行動.

日本也欲搭順風車

第一財經記者獲知, 中美曾在3月27日WTO爭端解決機構(DSB)會議上就美方在 '301調查' 中的表現再次交鋒. 彼時日本代表就表示, 贊同美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觀點, 但是貿易措施必須同WTO協議相一致.

在第一財經記者看到的日本申請檔案中, 日本指出自己是 '向中國進行技術轉讓的最大利益相關方之一' , 而與歐盟言簡意賅的申請檔案相比, 日本羅列了兩頁紙, 共三大項的擔憂.

在其中, 日本提出, 日本早就對美方提出的問題表示擔憂.

其次, 日本是對華技術輸出的主要國家之一, 日方認為, 在今年內, 日本對中國企業提供的技術佔中國技術進口的20%(按合同數量計算), 為此日本是中國技術轉讓方面的最大的利益攸關者(largest stakeholders).

第三, 日本國民在中國擁有大量專利權. 譬如, 在2015年, 日本國民申請了約40,000份申請專利權, 其中有36,000項專利得到了批准, 而這些在中國的日本國民擁有的專利權也接受中國相關法律的監管.

日方還在申請書中對於日本在華合資企業的技術專業問題表達了特別的憂慮.

通常, 被要求磋商的成員應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的10天內作出答覆, 並應在接到請求之日後不超過30天的時間進行磋商. 磋商應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60天內完成.

根據WTO爭端解決機制相關規定, 60天的期限是希望爭端各方在此期限內能夠通過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決爭端.

如果該成員方在接到請求之日後10內沒有答覆, 或在接到請求之日後30天內沒有進行磋商, 或在接到磋商請求35天后雙方均認為達不成磋商一致, 又或者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60天內未達成磋商一致, 投訴方可以提出申請成立專家組. 當然爭議各方也可不通過磋商, 直接要求成立專家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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