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的3月23日, 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向中方提出磋商请求, 指称中国政府有关技术许可条件的措施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有关规定.
彼时,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指出, 中方已经收到美方提出的磋商请求. 中国政府一向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采取了众多强有力的措施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中方一贯尊重世贸组织规则, 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中方对美方就此提出磋商请求表示遗憾, 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此次, 欧盟和日本均表示在此方面也有大量利益诉求, 因而申请加入磋商过程.
按照WTO相关规定, 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 而在其过程中, 若某一第三方认为正在进行的磋商与自己的贸易利益有关, 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磋商. 第三方须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后10天内通知磋商当事各方参加磋商的请求. 不过若磋商各方认为该问题与第三方没有贸易利益关系, 也可以拒绝第三方参加磋商.
欧盟认为在磋商中有重大贸易利益
近日, 一位欧盟委员会发言人表示, 美欧在中方市场开放方面有同样忧虑, 且将 '仔细调查向WTO投诉的可能性. '
不过, 该发言人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也表示, 欧盟注意到美国公布了依据 '301调查' 拟加征关税的中国商品建议清单, 且欧盟自美国去年8月启动 '301调查' 以来一直紧密跟踪调查进展. 但欧盟反对任何有违WTO规则的贸易措施.
实际上这样的发言并不矛盾, 而是与美方在WTO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的策略有关. 也就是说, 美国将 '301调查' 的内容, 与在WTO进行措施请求的与TRIPS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分拆.
而欧盟反对的, 是有违WTO规则的贸易措施, 即美国单边采取的, 在欧洲也极具争议的 '301调查' , 但并非合法的在WTO规则下的起诉案件.
简单来说, 在美国贸易办公室(USTR)的实际操作中, 美方敢使用 '301调查' , 很大原因在于美方认为其调查内容并没有指责中方行为违反了TRIPS原则, 美方在此次调查中对中国的指控与WTO无关, 因此 '301调查' 对中国政府行为的评估不在WTO规则范畴之内.
与此同时, 在美方认为中方违反TRIPS领域的行为, 3月23日, 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向中方提出磋商请求, 指中国政府有关技术许可条件的措施不符合TRIPS的有关规定.
商务部4日表示, 中方已经于4日就美国对华301调查项下征税建议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起磋商请求, 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 美方罔顾世贸规则, 背弃自身对世贸组织的承诺, 公布对华301调查项下征税建议, 拟对中国约1300个税号的产品加征25%关税, 将涉及我约500亿美元出口. 这种单边主义做法不仅严重损害了中方的合法权益, 更是对世贸组织规则的公然违背, 势必将减损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 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第一财经记者拿到了欧盟和日本的加入申请文件, 欧盟在该文件中指出, 欧盟对外出口高科技产品和高科技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产品, 为此对欧盟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性. 欧盟方面估计每年对外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在6800亿欧元左右, 其中欧盟每年向中国出口300亿欧元的高科技产品.
与此同时, 欧盟对华直接投资数额庞大, 总价值在1800亿欧元左右. 欧盟提出, 目前这些投资中的大部分投资都是根据合资要求完成的, 欧盟认为, 这些投资也受到了美国请求磋商中(中方)措施的影响. 欧盟在这些磋商中有重大的贸易利益.
2018年4月4日, 驻欧盟使团团长张明大使就所谓 '贸易战将被引发' 在欧洲政治网(politico.eu)发表署名文章, 在其中表示, 中欧应共同维护基于规则的国际多边贸易秩序.
张明指出, 在充满不确定因素的国际形势中, 中欧合作的稳定性弥足珍贵. 中国和欧盟同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成员, 又是全面战略伙伴, 应该携起手来, 旗帜鲜明地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维护基于规则的国际多边贸易秩序, 维护世界经济的持续向好势头. 这是中欧的共同责任, 也应该成为中欧的共同行动.
日本也欲搭顺风车
第一财经记者获知, 中美曾在3月27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上就美方在 '301调查' 中的表现再次交锋. 彼时日本代表就表示, 赞同美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 但是贸易措施必须同WTO协议相一致.
在第一财经记者看到的日本申请文件中, 日本指出自己是 '向中国进行技术转让的最大利益相关方之一' , 而与欧盟言简意赅的申请文件相比, 日本罗列了两页纸, 共三大项的担忧.
在其中, 日本提出, 日本早就对美方提出的问题表示担忧.
其次, 日本是对华技术输出的主要国家之一, 日方认为, 在今年内, 日本对中国企业提供的技术占中国技术进口的20%(按合同数量计算), 为此日本是中国技术转让方面的最大的利益攸关者(largest stakeholders).
第三, 日本国民在中国拥有大量专利权. 譬如, 在2015年, 日本国民申请了约40,000份申请专利权, 其中有36,000项专利得到了批准, 而这些在中国的日本国民拥有的专利权也接受中国相关法律的监管.
日方还在申请书中对于日本在华合资企业的技术专业问题表达了特别的忧虑.
通常, 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 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 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完成.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规定, 60天的期限是希望争端各方在此期限内能够通过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决争端.
如果该成员方在接到请求之日后10内没有答复, 或在接到请求之日后30天内没有进行磋商, 或在接到磋商请求35天后双方均认为达不成磋商一致, 又或者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未达成磋商一致, 投诉方可以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 当然争议各方也可不通过磋商, 直接要求成立专家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