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已成高科技企業投資熱土, 美國301調查指控沒有道理

美國當地時間3月22日下午, 特朗普正式宣布, 依據 '301調查' 結果, 將對從中國出口的商品大規模徵收關稅, 並限制中國企業對美投資併購. 特朗普在簽字前對媒體說, 涉及徵稅的中國商品規模可達600億美元.

美國對華301調查的證據明顯不足. 事實上, 中國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不斷加強, 中國擁有豐富的智力資源和複雜的市場結構, 隨著近年來跨國公司加快了在華設立研發機構的步伐, 中國已經成為全球技術發明創造價值鏈中的重要環節.

美國對華301調查的證據不足

美國對華301調查缺乏直接證據. 首先, 就反映數量來看, 美中貿易委員會提供的證言中只有不到20%的會員對於中國在技術轉移方面提出意見, 意味著80%以上的大多數會員並沒有就此類問題提出異議.

其次在股權問題上, 中國外來直接投資的形式已由中外合資轉變為外商獨資為主. 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的報告中提出大約75%的美國企業能夠以100%股權獨資形式在中國開展經營, 且不受到合資和股許可權制約束.

再次, 目前並沒有美國國內產業提交申請書和證據材料就所指控事項予以證明. 在2017年10月9日美國對華301調查公開聽證會上, 美國企業並沒有太多專註於強制技術轉讓.

根據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會員企業的反映, 301調查所指控內容並不符合實際情況. 企業的合資行為, 技術轉讓行為皆經自由磋商, 平等談判後發起, 純屬市場行為, 中國各級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沒有參與, 也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幹預. 另外, 中國企業在投資和收購項目上擁有完全自主的選擇權, 投資收購過程中也不存在中國政府的推動或促進行為. 中國政府和中國企業沒有任何可能和手段強迫美國企業必須將資產和技術轉讓給中國企業.

相反, 美國的《出口管理法》對技術的轉讓和出口有非常嚴格的規定, 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在美國的《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和《外國人兼并, 收購及接管條例》下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批准一個外國人對美國企業的投資併購行為. 事實上, 中美雙方企業正常的基於市場條件的商業貿易和投資行為, 經常遭到美國政府的重重阻礙.

中國已成為高科技企業競相投資的熱土

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不斷加強, 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中國一直積極與美國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合作. 中美圍繞智慧財產權問題進行了三次重要的談判, 並簽訂了備忘錄; 中國在修改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時採納了許多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專業人士的建議; 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和美國專利商標局2012年就簽署中美數據交換協議, 就專利檢索和為公眾房屋雙方智慧財產權資訊提供新的途徑.

除此以外, 中美企業之間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合作也不斷擴大, 2016年華為公司和蘋果公司之間, 2018年1月穀歌和騰訊達成專利交叉授權許可協定. 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方面, 中國已經建立了包括《專利法》, 《商標法》, 《著作權法》, 《技術合同法》, 《科技成果轉化法》在內的較為完善的智慧財產權的法律體系, 並繼續完善. 北京, 上海, 廣州三地智慧財產權法院相繼設立, 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訴訟持續增加, 且從廣東省公布的個體案件看, 中外方勝訴比例相近. 另外, 中國申請發明專利躍居世界第一, 對外支付智慧財產權使用費成為中國服務貿易逆差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7年達到286億美元, 比2016年上升20%.

隨著中國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不斷加強, 擁有豐富的智力資源以及複雜的市場結構, 近年來跨國公司加快了在華設立研發機構的步伐, 中國成為全球技術發明創造價值鏈中的重要環節. 比如美國通用電氣提出' In China, for China and for the World' (在中國, 為中國, 為世界) 作為通用電氣中國的願景和定位.

美國公司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 市場和平台, 通過企業自發的技術轉移在中國獲得了超出預期的發展. 比如美國汽車進入中國後積極轉移技術, 在較短的時間裡取得了相當大的市場份額. 藉助中國創新環境的改善和創新水平的提高, 跨國公司保持技術競爭力的方式發生轉變, 美國公司主動選擇增加在中國創新活躍地區的研發投資與技術轉移. 蘋果公司目前在中國已經設立了2個研發中心, 其CEO宣布將在中國再設立2個研發中心. 如果限制技術知識的國際間流通, 實際上會限制美國資訊技術企業的創新活力.

個別案例符合國際慣例

要求技術轉讓的個別案例符合國際慣例. 根據中國《反壟斷法》的 '第二家供應商' 要求, 對於涉及到國民經濟發展的產品和服務的技術, 有關企業合并後形成市場壟斷, 要求技術轉讓. 例如, 美國輝瑞併購美國惠氏時, 中國商務部要求合并企業向中國企業轉讓豬疫苗的技術專利.

中國要求開放原始碼的規定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國際上有不少國家都出於維護國家網路安全的目的, 要求企業與監管部門分享原始碼, 以便納入政府採購目錄. 中國要求開放原始碼是出於國家安全的考慮, 以防止黑客攻擊, 但不意味著技術轉讓或外溢. 如同在專利制度中的技術公開一樣, 在公開的同時政府監管部門有責任保護相關企業的技術和智慧財產權, 但對於這些產品在商業和民用市場沒有特別的要求和限制. 例如, 由於Win7採用了和window XP不同的雲服務的功能, 政府採購目錄沒有包括Win7, 但該作業系統在中國的商業市場上可以合法銷售.

中國沒有使用過國際通行的標準性專利強制轉讓條款. 按照國際慣例和商業實踐, 各國對於標準性專利, 要求擁有者依法合理轉讓使用權. 這意味著在電子資訊等高新技術領域, 基於技術的快速發展和行業標準的變化, 各國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對於標準性專利實施強制性授權, 而這也包含在中國《專利法》之中. 但目前中國還沒有使用過標準性專利強制轉讓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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